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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于2001年8月3日对原产于韩国的涤纶短纤维正式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本反倾销调查涉及的涤纶短纤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55032000、55062000。该产品按照用途可分为棉型、中空、毛型、缝纫型和无纺布型,分别用于棉纺原料、填充料、毛纺原料、缝纫线制造和无纺布制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将从即日起会同海关总署对从原产于以上国家的进口涤纶短纤维的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进口涤纶短纤维对我国相关国内产业的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
  
  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以从即日起20天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参加应诉,申请同时应向外经贸部提供在2000年7—12月及2001年1—6月对中国出口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向国家经贸委提供有关生产能力以及生产商续建和扩建的计划。
  
  外经贸部联系电话:86—10—65198740、65198735
        传真:86—10—65198905

  国家经贸委联系电话:86—10—63193253、63193257
         传真:86—10—63192422
         网址:www.cacs.gov.cn
  
  特此公告。

二ОО一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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