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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企业参加由外国政府招(议)标的政府间项目的 投(议)标资格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间项目的顺利实施,维护我国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政府间项目”系指:
  1、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商定的或外国政府通过我国政府邀请我国企业参加、由外国政府进行招(议)标的工程项目。
  2、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间混委会、联委会或通过双边政府协议、纪要等商定由我国企业参加、由外国政府进行招(议)标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所有拟承担政府间项目的我国企业应向外经贸部指定的行业商会(简称“商会”)提出参加项目投(议)标的申请。
  第四条 商会应根据下列条件对企业的经营能力和经营业绩进行审查后向外经贸部提出被推荐企业的名单:
  1、企业具有外经贸部批准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或成套设备出口经营资格;
  2、企业或其合作伙伴具备与其拟参与投(议)标项目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审计部门审核的企业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
  4、企业跟踪、介入项目的先后及是否进行过一定的前期工作;
  5、企业是否在国内、其它国家或项目所在国实施过同类项目及其规模和工程质量情况(分别附交合格有效的质量验收证明);
  6、企业有无违法违规记录。
  有关商会根据项目规模决定推荐参与投(议)标的企业数量。
  第五条 外经贸部根据商会提供的企业名单,并征得我驻项目所在国使馆经商机构同意后,为通过上述资格审查的企业出具“推荐函”,向外国政府进行投(议)标推荐。“推荐函”同时抄送有关银行和保险部门。
  第六条 企业在获得外经贸部的“推荐函”后方可参加政府间项目的投(议)标,无“推荐函”的企业不得参加政府间项目的投(议)标。
  第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外经贸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给予警告、暂停或取消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或成套设备出口经营资格的处罚。



  (信息来源:C17合作司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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