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策发布>对外贸易管理

来源: 类型: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11号 对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于 2004年2月16日正式收到无锡格林艾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三氯乙烯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200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国内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及损害程度、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两家申请企业在2002年和2003年的产量之和分别占全国同类产品同期总产量的73.45%和67.4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第十五条规定启动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商务部决定自2004年 4月16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进口三氯乙烯进行反倾销调查,并确定倾销调查期为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1999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三氯乙烯
  产品名称:三氯乙烯
  英文名称:Trichloroethylene(TCE)
  税则号: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2003年进口税则号列为29032200
  产品种类:有机化工产品
  化学分子式:C2HCl3
  化学结构式:CHCl=CCl2
  具体描述:三氯乙烯是一种性能优良、用途广泛的有机氯溶剂。常温下为无色透明重质油状液体,易流动,易挥发,不易燃,具有类似氯仿的气味。分子量为131.39,熔点-86.7-- -87.1℃,沸点86.7 -- 87.2℃,相对密度1.455—1.475,闪点32.2℃,自燃点410-- 420℃。三氯乙烯可微溶于水,能与大多数有机溶剂自由混溶,与普通金属不发生化学反应。三氯乙烯具有麻醉性,是一种有毒的化学品。
  主要用途:三氯乙烯是C2有机氯溶剂中溶解力最强的一种,是最佳的金属脱脂洗剂,主要用于彩电、电冰箱、汽车、空调、精密机械、微电子等行业作金属部件、电子元件的清洗剂,其主要优点是脱脂彻底。用在化工原料上可生产氯乙酸、二氯乙酰氯、八氯二丙醚、六氯乙烷等产品,还可以用作溶剂和萃取剂,在农药和医药行业也有一定用途。三氯乙烯还可用于生产氯氟烃的替代品:HFC-134a、HFC-100、HCFC-123、HCFC-124、HCFC-125,并取代1.1.1-TCA的大部分用途。
  生产方法:三氯乙烯的生产方法主要有三种:乙炔法、乙烯氯化法和乙烯氧氯化法。

  三、登记应诉

  就倾销调查,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参加应诉,同时被调查国家的有关出口商或生产商应提供2003年1月至2003年12月向中国出口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

  就产业损害调查,利害关系方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登记应诉,同时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在建和扩建的计划以及向中国出口该产品的数量和金额等说明材料。《产业损害调查应诉登记表》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网址为:http://www.cacs.gov.cn)“应诉登记”栏目下载。

  四、不登记应诉

  如利害关系方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并有权根据所掌握的现有材料做出裁定。

  五、利害关系方的权利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商务部。

  利害关系方可以在上述期间内到商务部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

  六、调查方式

  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七、本次调查自2004年4月16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05年4月16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05年10月16日前。

  八、商务部联系地址: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5198176,65198497,65198752
  传真:86—10—65198172,65198164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5198405,65198404
  传真:86—10—65198408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0四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EnglishFrançaisРусскийEspañolDeutsch 无障碍浏览

首 页
机构设置
新闻发布
政务公开
政务大厅
互动交流
公共服务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