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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36号 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进行反倾销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4年5月19日正式收到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上述3家申请企业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量之和在2002年和2003年度占全国同期总产量的84.11%和95.7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04年7月16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进行反倾销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3年4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

  被调查产品名称: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英文为dimethyl cyclosiloxane或cyclic dimethyl siloxane)

  产品种类:有机硅中间体

  产品规格:根据最终加工程度的不同以及实际市场销售的规格,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主要包括水解料、二甲基硅氧烷 混合环体(DMC)、八甲基环四硅氧烷(D4)等。其中八甲基环四硅氧烷产品中主要成分D4的含量≥95.0%;二甲基硅氧烷混合环体(DMC)主要成分为D3(六甲基环三硅氧烷)、D4、D5(十甲基环五硅氧烷)、D6(十二甲基环六硅氧烷)等,其中(D4+D5)含量≥80%,可进一步精馏成D4;水解料为二甲基二氯硅烷直接水解后的混合物,其中环体(D3、D4、D5、D6)总含量≥50%,可进一步分离或者裂解、精馏成DMC或D4。

  分子结构式: [(CH3 )2SiO ] n(n = 3-6)

  物理化学特征:
  水解料 DMC D4
  外观 无色透明液体 无色透明液体 无色透明液体
  色度(黑曾) ≤20 ≤10 ≤10
  气味 无异味 无异味 无异味
  密度(20℃,g/cm3) 0.956-0.966 0.949-0.958 0.950-0.958
  折光率(20℃) 1.3940-1.3980 1.3910-1.3960 1.3960-1.3970
  环体总含量(%) ≥50 (D4+D5)≥80 (D4)≥95
  粘度 (25℃,mm2/s) ≤10 2.10-3.50 2.10-2.80

  主要用途: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主要用于进行开环聚合成不同聚合度的硅油、硅橡胶和硅树脂,这些聚合物进一步加工成制品广泛应用于建筑、电子、纺织、汽车、个人护理、食品、机械加工等各个领域,也有少量直接应用。

  税则号:本案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04年版)中列为29310000、38249090和39100000。

  三、登记应诉

  就倾销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参加应诉,参加应诉的涉案出口商或生产商同时应提供2003年4月至2004年3月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倾销调查应诉登记参考格式》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gpj.mofcom.gov.cn)“公告”栏目下载。

  就产业损害调查,利害关系方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登记应诉,同时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在建和扩建的计划以及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和金额等说明材料。《产业损害调查应诉登记表》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上应诉登记栏目下载,网址为:http://www.cacs.gov.cn。

  四、不登记应诉

  如利害关系方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并有权根据所掌握的现有材料做出裁定。

  五、利害关系方的权利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商务部。

  利害关系方可以在上述期间内到商务部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

  六、调查方式

  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并进行调查。

  七、本次调查自2004年7月16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05年7月16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06年1月16日。

  八、商务部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电话:86—10—65197354、65198497、65198746
  传真:86—10—65198172、65198164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电话:86—10—65198054、65198057、65198059
  传真:86—10—65198054

  特此公告

                                 商 务 部
 
                            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信息来源:公平贸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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