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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41号 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4年6月16日正式收到湖南海利株洲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代表国内呋喃酚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湖南海利株洲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和支持该申请的江苏神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2002年、2003年和2004年1-3月呋喃酚产量之和都占全国同期总产量的10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04年8月1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进行反倾销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3年4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1年1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

  被调查产品名称:呋喃酚(或称7-羟基苯并呋喃,英文为Benzofuranol,7-Hydroxy或Furan phenol)

  税则号:本案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04年版)中列为29329910。

  产品种类:有机杂环化合物

  产品规格:一般为呋喃酚主含量≥98%,水分≤0.1%,但是根据客户的不同要求,呋喃酚含量和水分会有所不同。

  分子式:C10H12O2

  化学结构式:


  物理化学特征:呋喃酚一般为无色或淡黄色或淡红色透明油状粘稠液体。分子量为164,沸点133.6℃/2665.8pa、104℃/533.2pa,密度d4201.103g/cm3,d4251.0988g/cm3 。常温下易溶于苯、甲苯、甲醇、乙醇、三氯甲烷等有机溶剂,微溶于水,但溶于强碱溶液。一般情况下较稳定,但长期暴露于空气中则被氧化。

  主要用途:可作为合成农药克百威、丁硫克百威、丙硫克百威、呋线威等产品的中间体,同时可作为医药中间体。

  三、登记应诉

  就倾销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参加应诉,参加应诉的涉案出口商或生产商同时应提供2003年4月至2004年3月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倾销调查应诉登记参考格式》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gpj.mofcom.gov.cn)“公告”栏目下载。

  就产业损害调查,利害关系方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登记应诉,同时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在建和扩建的计划以及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和金额等说明材料。《产业损害调查应诉登记表》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上应诉登记栏目下载,网址为:http://www.cacs.gov.cn

  四、不登记应诉

  如利害关系方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并有权根据所掌握的现有材料做出裁定。

  五、利害关系方的权利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商务部。

  利害关系方可以在上述期间内到商务部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

  六、调查方式

  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并进行调查。

  七、本次调查自2004年8月12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05年8月12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06年2月11日。

  八、商务部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电话:86—10—65197354、65198497、65198409
  传真:86—10—65198172、65198741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电话:86—10—65198185、65198070
  传真:86—10—65198184

   特此公告
                            商务部
                           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信息来源:公平贸易局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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