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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22号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
【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2015年第22号
【发文日期】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2015年第22号
【发布日期】2015-7-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于2015年5月29日收到吉林奇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吉盟腈纶有限公司、浙江杭州湾腈纶有限公司、宁波中新腈纶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腈纶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商务部的初步审查,申请人和支持该申请的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腈纶产量之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

  申请书主张,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腈纶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向中国出口销售。申请人依据合理获得的证据和信息,在申请书中以日本和土耳其申请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向中国以外其他市场的出口价格作为确定日本和土耳其腈纶正常价值的基础,以申请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在韩国市场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韩国腈纶正常价值的基础,以申请调查产品出口至中国的海关统计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在对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各种因素进行调整后,主张申请调查产品存在较大幅度的倾销行为。申请书同时主张,申请调查产品进入中国市场数量总体呈增长趋势,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压制和抑制作用,导致税前和税后利润、投资收益率、开工率、库存、就业人数、融资能力等生产经营指标恶化,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且申请调查产品的倾销行为与国内产业实质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经审查,商务部认为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5年7月14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

  被调查产品名称:腈纶,又称聚丙烯腈纤维。

  英文名称:Polyacrylonitrile fiber,或Acrylicfiber。

  化学结构式:

 

  产品描述:腈纶是以丙烯腈为主要单体的共聚物制成的一种合成纤维,外观通常为白色(也可染为其他颜色)、卷曲、蓬松、手感柔软,酷似羊毛且保暖性高于羊毛,有“合成羊毛”之称。腈纶的相对密度较小,具有较好的化学稳定性(耐酸、耐弱碱、耐氧化剂和一般有机溶剂),优良的耐光性、耐热性、耐气候性和防霉、防蛀等性能。腈纶通常分为腈纶丝束、腈纶短纤、腈纶毛条三种规格。

  主要用途:腈纶一般通过棉纺或毛纺纺成纱线后主要用于服装(如帽子、手套、围巾、人造毛皮、毛衫、针织运动服)、装饰(如地毯、窗帘)、毛毯、毛绒玩具以及户外(如车、船的罩衣)等领域。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55013000、55033000、55063000项下。

  三、参加调查登记

  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倾销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相关网站(网址附后,下同)下载。

  本公告所指的利害关系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

  四、查阅公开信息

  利害关系方可在相关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78)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通过相关网站查阅案件公开信息,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五、对立案的评论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及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地区)及其他相关问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六、调查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参加调查登记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涉案的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国内生产者和国内进口商发放调查问卷。参加调查登记的利害关系方也可以从相关网站下载调查问卷。

  《腈纶反倾销案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的结构和运作、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的出口销售、国内(地区内)销售、经营和财务等相关信息、生产成本和相关费用、估算的倾销幅度及核对单等内容。《腈纶反倾销案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国内同类产品情况、经营和相关信息、财务和相关信息、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腈纶反倾销案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被调查产品贸易和相关信息等内容。

  未参加调查登记的其他利害关系方可直接从相关网站下载,或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索取以上调查问卷,并按要求填报。

  所有涉案公司应根据本公告确定的被调查产品范围,按照腈纶丝束、腈纶短纤、腈纶毛条三种规格,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七、保密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务部提出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当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的,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八、不合作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九、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自2015年7月14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6年7月14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7年1月14日。

  十、商务部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电话:0086-10-65197589,65198155

  传真:0086-10-65198062,65198172

  相关网站: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trb.mofcom.gov.cn
       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网址为http://www.cacs.mofcom.gov.cn

商务部
2015年7月14日

  附件:1.腈纶反倾销案登记应诉参考格式.docx

     2.腈纶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公开文本).pdf

     3.腈纶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之附件(公开文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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