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策发布>对外贸易管理

来源: 类型:

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74号 公布2017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
【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公告2016年第74号
【发文日期】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6年第74号

【发布日期】2016-11-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商务部制定了《2017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现予公布。

商  务  部
2016年11月30日

2017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

  一、2017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2017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8760万吨。

  二、申请条件

  (一)近两年具有原油进口业绩或经国家产业主管部门核准的使用进口原油的资质; 

  (二)拥有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水运码头(或每年200万吨换装能力的铁路口岸)的使用权,以及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原油储罐的使用权;

  (三)银行授信不低于2000万美元(或1.2亿人民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四)拥有从事石油国际贸易专业人员(至少2人);

  (五)企业无走私、偷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申请材料

  申请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函。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原因及有关原油采购、生产使用或销售的具体方案、从事石油国际贸易专业人员简介等;

  (二)法人代表签字的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备案登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银行出具的授信额度证明文件。需提供各银行总行或直属分行出具的正式文件原件,其中,中央企业的子公司可提供总公司集体授信证明;

  (四)提供原油码头(或铁路口岸)、储罐等设施的使用协议原件,原油码头(铁路口岸)装卸能力和储罐库容能力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2015-2016年原油进口业绩证明或国家产业主管部门批复的进口原油使用资质等文件;

  (六)2015-2016年企业所在地海关出具的无走私、违规记录的文件,所在地税务、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无偷逃税、无逃套汇证明材料。

  2016年获得商务部赋予的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质的加工企业无需提供(二)(三)(四)(五)(六)项材料。所有申请企业须对上述材料真实性负责,提供复印件的同时应提供原件以供核对,并提供申请材料真实性的企业法人代表签字证明。

  四、分配原则

  (一)分批下达。依据符合条件的企业2016年1-10月原油进口允许量的实际执行情况下达2017年第一批进口允许量; 

  (二)追加调整。根据企业实际进口情况、经营需求和新增符合条件的加工企业申请,适时追加和调整允许量;

  (三)严格考核。连续两年无进口业绩的企业不再安排允许量;根据《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不能完成持有进口允许量的企业,应在当年9月1日前,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将当年无法完成的允许量交还商务部;

  (四)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五、申报及审核程序

  地方申请企业须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企业的子公司须通过集团总部统一申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汇总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申请材料后,于2016年12月12日前以邮寄、快递、当面递交等方式将申请及有关材料送达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逾期概不受理。

  报送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18号窗口李又萍;联系电话:010-65197862;邮政编码:100731。封装申请材料的信封或者物流纸箱的表面需注明"事项编号:18010-001"字样。

  商务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于2016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分配进口允许量,并将分配结果下达给有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中央企业。

  六、有关要求

  获得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企业应自觉守法经营,维护正常的进口秩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经查实,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nglishFrançaisРусскийEspañolDeutsch 无障碍浏览

首 页
机构设置
新闻发布
政务公开
政务大厅
互动交流
公共服务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