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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4年第5号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环发〔2003〕278号)的有关规定,为履行国际公约义务,实现逐年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总量、鼓励使用替代产品、保障我国经济发展的目标,现就2004年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CFCs(氟氯烃类物质)和作为清洗剂用的TCA(1?1?1?-三氯乙烷)的进口配额总量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逐年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消费总量的原则,同时考虑到国内生产和消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实际情况,2004年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CFCs和作为清洗剂用的TCA进口配额总量分别确定为900吨和3500吨(详见附件)。

  二、2004年CFCs和作为清洗剂用的TCA的配额暂按总量的70%分配,剩余的30%将视国内外市场的实际需求于2004年9月进行调剂分配。

  三、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规定》(环发〔2000〕85号)的有关规定,申领CFCs和作为清洗剂用的TCA进口配额的企业,需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企业凭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签发的《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审批单》向商务部授权的发证机关申领进口许可证。

  特此公告

  附件: 2004年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口配额总量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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