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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令2004年第17号 《商务部关于废止第二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商务部关于废止第二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4年9月23日商务部第1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商务部关于废止第二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自1993年以来,国务院管理国内贸易的部门历经沿革。200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管理国内贸易的职能划入新组建的商务部。为促进国内贸易发展和市场流通法律体系的建立,推动依法行政,商务部对1993年以来由原物资部、原商业部、原国内贸易部、原国内贸易局、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经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商务部决定:第二批废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33件(目录见附件)。

  附件:商务部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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