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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2号 公布《限制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目录》
 【发布单位】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公告2006年第2号
 【发布日期】2006-01-28
 【生效日期】2006-03-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现将《限制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目录》管理的商品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凡进口《目录》管理的商品,须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有关规定,在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后,按《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办理进口许可手续,海关凭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本目录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限制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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