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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75号,公布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鸡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9年第75号
【发布日期】2009-09-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9年8月14日正式收到中国畜牧业协会代表国内白羽肉鸡产业提交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2009年9月16日,商务部就有关反补贴调查事项向美国政府发出磋商邀请,并于9月25日与美方进行了磋商。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补贴、损害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中国畜牧业协会代表的白羽肉鸡产品产量在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1月至6月占同期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7%、55.1%、56.5%、62.5%,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补贴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的反补贴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09年9月27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补贴调查期为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

  被调查产品名称:白羽肉鸡产品。英文名称:Broiler Products or Chicken Products。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活体白羽肉鸡屠宰加工后的肉鸡产品,包括整鸡、整鸡的分割部位、肉鸡的副产品,不论是鲜的、冷的或冻的。活鸡、以罐头和其他类似方式包装或保藏的肉鸡产品、鸡肉香肠及类似产品、熟食肉鸡产品均不在本次申请调查进口产品范围之内。

  主要用途:白羽肉鸡产品在国内市场的基本用途是用于人的食用,一般通过农贸市场和超市等批发或零售方式以及餐饮等渠道直接或间接面向消费者。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02071100、02071200、02071311、02071319、02071321、02071329、02071411、02071419、02071421、02071422、02071429和05040021。

  三、反补贴调查项目

  在提交的申请书中,申请人主张美国政府向涉案产业和企业提供的补贴项目共计10个。经过审查,本次调查中包括如下申请人指控的补贴项目:

  (一)直接支付项下的补贴

  (二)反周期支付项下的补贴

  (三)收入保障直接补贴

  (四)无追索的营销支援贷款和贷款差额补贴

  (五)农作物保险项目项下的补贴

  (六)供货方信贷担保计划项下的出口信贷担保补贴

  (七)市场进入计划项下的补贴

  (八)出口增强计划项下的补贴

  (九)国外市场开发合作者计划项下的补贴

  (十)农业贸易调整援助计划项下的补贴

  四、登记应诉
  
  就补贴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政府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参加应诉,参加应诉的涉案出口商、生产商同时应提供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补贴调查应诉登记参考格式》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gpj.mofcom.gov.cn)“公告”栏目下载。
  
  就产业损害调查,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政府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登记应诉,同时利害关系方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在建和扩建计划以及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和金额等说明材料。《参加白羽肉鸡产品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申请表》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上应诉登记栏目下载,网址为:http://www.cacs.gov.cn。

  五、不登记应诉

  如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政府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并有权根据所掌握的现有材料做出裁定。

  六、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政府的权利
  
  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政府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可以于上述登记应诉期间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商务部。
  
  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政府可以在上述期间内到商务部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
  
  七、调查方式
  
  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政府了解情况并进行调查。
  
  八、本次调查自2009年9月27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0年9月27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1年3月27日。

  九、商务部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电话:86-10-65198420 65198439 65198924 65197655
  传真:86-10-85093409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电话:86-10-65198184 65198190
  传真:86-10-65197583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信息来源:商务部 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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