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策发布>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来源: 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40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3年第40号 
【发布日期】2013-06-14

  2010年4月10日,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21号公告,宣布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2012年11月16日,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了“中国-对原产于美国的取向性硅电钢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争端案件的上诉机构报告及其维持的专家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相关规定,商务部(下称调查机关)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上述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报告的裁决和建议。

  调查机关将重新审查反倾销原始调查和反补贴原始调查中已经获得的证据和信息并作出裁定,不再接受新的证据。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政府均可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有关证据和信息的公开版本。

  其他可能发生的有关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调查机关将通过披露、提供意见陈述和评论机会等程序,保障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政府的法定权利。

  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政编码:100731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电话:8610-651987528509341765198417

  产业损害调查局
  电话: 8610-6519807665198185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3年6月14日

 

EnglishFrançaisРусскийEspañolDeutsch 无障碍浏览

首 页
机构设置
新闻发布
政务公开
政务大厅
互动交流
公共服务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