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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健康有序发展,商务部起草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商务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com.gov.cn)进入“征求意见”点击“《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tf_maoyi@mofcom.gov.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条法司,邮编:100731。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5年7月26日。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招标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全国招标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对全国招标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建立全国招标机构信用档案,发布招标机构信用信息;负责指导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有关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沿海开放城市及经济特区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所属招标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在本地区、本行业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招标机构条件和注册办法

  第五条招标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企业;

  (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四)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办公场所、招标投标资料存储室、配备监控设施的开标室和评标室等营业场所,有相应资金;

  (五)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中、英文)和组织评标的经济、技术、外语、外贸等相应专业力量,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六)不在其他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或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作出的禁止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行政处罚的期限内;

  (七)未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六条招标机构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应当在中国国际招标网(网址:www.chinabidding.com,以下简称招标网)免费注册,注册前应当在招标网作出诚信承诺;注册时应当在招标网如实填写《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注册登记表》(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表》,附件1)和《专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从业人员名单》(以下简称《人员名单》,附件2)。未在招标网注册的招标机构不得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

  第七条招标机构在招标网完成注册登记后,应当在首次开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前向所属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存档:

  (一)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册登记表》原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身份证、劳动合同、学历(或学位)证书、中高级职称证书、招标职业资格证书、英语六级或同等水平证明、注册前三个月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

  (四)营业场所和资金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房产证明(自有产权的提供房屋产权证书,非自有产权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书)、上一年度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设立不满一年的企业可以出具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存招标机构的相关注册材料。

  第八条招标机构对《注册登记表》所填写的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因招标机构填写信息错误、遗漏、虚假,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引起的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第九条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招标机构应当在相关信息变更后30日内在招标网修改相关信息。其中招标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相关信息变更后30日内将变更后的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册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所属主管部门。

  因合并、分立而续存的招标机构,其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注册信息变更;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招标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及时在招标网办理注销;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招标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在招标网重新注册。

  第十条不再满足本办法规定的招标机构条件,或者不再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机构,应当及时在招标网注销,并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销说明提交所属主管部门。

  招标机构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其招标网注册自动失效。

  第三章招标机构代理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招标机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招标代理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招标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不得接受招标人违法的委托内容和要求;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第十三条招标机构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应当为与本机构依法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应当熟练掌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相关政策和法规。招标机构代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的负责人应当由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

  第十四条招标机构应当受招标人委托依法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协助招标人及时对异议作出答复。在主管部门投诉处理期间,招标机构应当按照主管部门要求积极予以配合。

  招标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招标投标相关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招标投标情况及其相关数据上传招标网,在招标网上发布、公示或存档的内容应当与相应书面材料一致。

  招标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招标投标相关资料,并对评标情况和资料严格保密。

  第十五条招标机构应当积极开展招标投标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培训,加强行业自律和内部管理。

  第四章信用管理

  第十六条商务部在招标网设立招标机构信息发布栏,公布以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一)机构信息:招标机构名称、注册地址、企业性质、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时间、获得招标代理资格、人员、场所等;

  (二)人员信息: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专职从业人员姓名、学历、专业、职称、招标职业资格证书编号、英语水平、劳动合同关系、从事国际招标代理业务时间、学术成果、国际招标代理主要业绩等;

  (三)其他信息:招标机构职业教育培训、学术交流成果、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等;

  (四)业绩记录:招标机构代理项目当年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标金额、历史年度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标金额、特定行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标金额等;

  (五)异议和投诉记录:招标机构当年及历史年度代理项目异议数量、异议率、异议结果,以及投诉数量、投诉率和投诉处理结果等;

  (六)检查结果记录: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监督检查记录;

  (七)错误操作记录: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招标机构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活动中出现的错误操作内容、直接责任人员、项目名称等,招标机构主动纠正,并且未对招标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的错误操作不记录在内;

  (八)违法违规记录:招标机构当年及历史年度在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违法违规的直接责任人员、项目名称、违法违规情况和处罚结果等。

  商务部建立招标机构信用档案,上述信息同时进入招标机构信用档案。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由招标机构填报,由所属主管部门核实,并同时录入招标机构信用档案;第四项、第五项由商务部公布,同时录入招标机构信用档案;第六项至第八项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并同时录入招标机构信用档案。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招标机构信息存在不实的,可以在招标网或通过其他书面形式向该招标机构所属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招标机构信息确实存在不实的,由所属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八条推动建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行业诚信自律体系,倡导招标机构签署行业诚信自律公约,承诺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招投标市场秩序。

  第五章行政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主管部门应当不定期对所属招标机构是否满足本办法规定的招标机构条件进行核查;应当加强招标机构在本地区、本行业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行为的监督检查。主管部门上年度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通过招标网于次年2月底前报商务部。商务部可以组织对招标机构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可以采取书面核查、网络监测、实地检查等方式。对招标机构条件的实地检查,年度检查率应当不低于所属招标机构数量的10%;其中,对新注册登记的招标机构,应当在其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后及时进行实地检查。对在本地区、本行业从事招标代理行为的监督检查,每年实地检查的招标项目数量应当不少于5个。

  主管部门开展实地检查工作,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检查时,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被检查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检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由被检查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无法取得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可以要求被检查机构相关人员注明原因并签字。主管部门根据检查情况形成检查结果记录,并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存档。

  第二十一条主管部门应当对招标机构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依法进行监督:

  (一)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

  (三)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

  (四)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五)与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投标的;

  (六)在进行机电产品招标机构注册登记时填写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七)无故废弃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的;

  (八)不按照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材料或者向主管部门提供虚假材料的;

  (九)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招标投标情况及其相关数据上传招标网,或者在招标网上发布、公示或存档的内容与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相应书面内容存在实质性不符的;

  (十)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或者在投诉处理的过程中未按照主管部门要求予以配合的;

  (十一)因招标机构的过失,投诉处理结果为招标无效或中标无效的;

  (十二)不按照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擅自变更中标结果的;

  (十三)对主管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拒不执行的;

  (十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主动办理注册信息变更或者招标网注销的;

  (十五)应当在招标网注销的招标机构,或者在暂停或取消注册期间的招标机构,继续开展新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的;

  (十六)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未在招标网注册的;

  (十七)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或者专业机构开展相关检查工作,可以责成招标机构自查,可以依法利用其它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第二十三条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实施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机构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收受被检查机构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二十四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地区、本部门所属招标机构的培训和指导,开展国际招标法规、政策和业务的交流和培训。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招标机构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十二项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招标机构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十三项至第十七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招标机构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商务部或所属主管部门暂停直至取消其招标网注册,并在招标网上公布。

  在暂停或取消注册期间,招标机构不得开展新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同一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不得作为法定代表人在招标网另行注册招标机构。

  第二十八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相应的主管部门决定。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查处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公告招标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有关行业协会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日”为日历日,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1.《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登记表.xlsx
     2.《
专职招标从业人员名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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