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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0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7年第10号
【发布日期】2017-2-4

 

  为进一步促进《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通关便利,自2017年2月8日起“亚太贸易协定项下中韩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将上线运行,实时传输该协定项下中韩两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电子信息。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以下统称“进口人”)申报进口《亚太贸易协定》项下韩国原产货物时,应按照海关总署2016年51号公告有关规定在“无原产地声明模式”下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统称“进口报关单”)。


  二、自2017年2月8日(含当日,以下同)起,进口人申报进口《亚太贸易协定》项下韩国原产货物时:


  (一)如果海关已收到有关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且与进口人申报内容一致,海关不再要求进口人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海关认为有必要时,进口人应当补充提交相关原产地证书正本。


  (二)如果海关已收到有关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但与进口人申报内容不一致,进口报关单将做退单处理。


  (三)2017年5月10日前,如果海关未收到有关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进口人仍可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申报适用协定税率。


  (四)自2017年5月11日起,如果海关未收到有关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进口人应当按照海关总署令第18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原产地补充申报,申明适用协定税率,并可以申请办理有关货物的担保放行手续。


  三、对于集装箱运输的《亚太贸易协定》项下韩国原产货物,如果海关已收到有关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进口人能够提交证明相关货物的集装箱箱号、封志号在运输过程中未发生变动的全程运输单证,海关将视为符合直接运输规则。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7年2月4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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