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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6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7年第16号
【发布日期】2017-4-11
【实施日期】2017-5-1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准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根据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现调整和废止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内容(详见附件),予以公告。


  本公告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7年调整部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7年废止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7年4月11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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