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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7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7年第17号
【发布日期】2017-4-13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经营单位及其代理人正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减少商品归类争议,保障海关商品归类执法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公布2017年商品归类决定(Ⅰ)(详见附件1)。有关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上述决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部分因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而同时失效的商品归类决定一并予以公布(详见附件2)。


  特此公告。


  附件:12017年商品归类决定(Ⅰ)

     22017年失效的商品归类决定(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7年4月13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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