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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22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7年第22号
【发布日期】2017-6-12
【实施日期】2017-7-1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香港CEPA)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澳门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海关总署制定的《2017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2017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以及对部分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的修改(见附件3、4)事宜公告如下:

  一、《2017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7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使用简化的货物名称,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的范围与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对应的商品范围一致。

  二、对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82号附件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2年版)》和附件2《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2年版)》所列部分税号的原产地标准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原产地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2017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2017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3.2017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4.2017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7年6月12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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