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策发布>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来源: 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9号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7年第39号
  【发布日期】2017-8-31
  【实施日期】2017-9-1

  为进一步优化货物通关流程,简化监管查验作业环节,海关总署将取消收发货人在机检查验正常放行(即机检查验未见异常无需转人工查验)货物的《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上签字确认的相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于机检查验正常放行货物,在机检查验结束后,可由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或运输工具负责人在《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上签字,海关不再限定由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签字确认。
  二、可采取现场签字或事后集中签字的方式在上述《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上签字确认,事后集中签字不得晚于机检查验完成后5个工作日。
  三、本公告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7年8月31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EnglishFrançaisРусскийEspañolDeutsch 无障碍浏览

首 页
机构设置
新闻发布
政务公开
政务大厅
互动交流
公共服务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