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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3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7年第43号
  【发布日期】2017-9-15
  【实施日期】2017-9-15

  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2010年第59号公告。相关工作可依据2013年第29号公告附件2和2014年第92号公告,按照通关作业无纸化企业存单管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7年9月15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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