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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56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7年第56号

  【发布日期】2017-10-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7年2月13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7年第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邻氯对硝基苯胺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存在倾销,国内邻氯对硝基苯胺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7年10月2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
  被调查产品名称:邻氯对硝基苯胺。
  英文名称:OrthoChloroParaNitroAniline。
  分子结构:

  化学结构式:


  产品描述:黄色结晶粉末,在常温常压下稳定,溶于乙醇、乙醚及苯,微溶于水和强酸,不溶于粗汽油。
  主要用途:用作合成分散染料、有机颜料和缓蚀剂的中间体,或用作生产防治血吸虫病的特效药氯硝柳胺,也用作医药中间体。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214200。该税则号项下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申请调查范围之内。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1阿迪工业有限公司:    31.4%
  (AartiIndustriesLimited)
  2其他印度公司:      49.9%
  (AllOthers)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17年10月2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印度的邻氯对硝基苯胺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评论意见。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7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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