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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6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7年第46号
  【发布日期】2017-9-30
  【实施日期】2017-10-01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减少商品归类争议,保障海关商品归类的统一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公布2017年商品归类决定(Ⅲ)(详见附件1),同时废止部分已公布的商品归类决定(Ⅲ)(详见附件2)。
  有关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上述归类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2017年商品归类决定(Ⅲ)
     22017年废止的商品归类决定(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7年9月30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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