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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商务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提高商务部依法行政水平,商务部拟制定《商务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1登陆中国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商务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com.gov.cn)进入“征求意见”点击“《商务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tfsxzc@mofcom.gov.cn
  4传真:010-65198905;
  5信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条约法律司,邮编:100731。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传真首页和信封上注明“《商务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7年11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7年10月10日


  商务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商务部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务部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执法证件的申领、核发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商务部条法司、市场秩序司、人事司统筹负责商务部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工作;各相关司局配合做好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工作。
  第四条 商务部行政执法人员范围由各司局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向条法司书面提出申请,条法司会同市场秩序司、人事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三定”方案审核后,报部领导批准。
  第五条 取得商务部行政执法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国家公务员编制;
  (二)从事商务行政执法工作;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参加行政执法专业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商务行政执法资格:
  (一)近两年年度考核结果有不称职等次的;
  (二)近两年因违法违纪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第七条 人事司应当制定行政执法专业知识培训计划,纳入商务部年度培训计划。
  拟申请行政执法资格的商务部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行政执法专业知识培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两天。各相关司局应当积极支持本司局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培训,保障培训时间。
  第八条 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条法司统一发放行政执法证件,条法司应留存执法证件复印件。
  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印制持证人照片、姓名、性别、所在单位、执法证号、发证日期等信息,并加盖商务部印章。
  第九条 商务部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商务部行政执法证件限于持证人依照法定职权使用,不得超越法定职权使用,不得用于非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条 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防止遗失、被盗或者损坏。
  发现遗失、被盗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单位,并将证件在国际商报公告作废后,由所在司局出具证明,按申领程序申请补办。
  行政执法证件损坏的,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交回毁损执法证件,按申领程序申请补办。
  证件补办期间,由发证部门提供临时证件(有效期不超过1个月)。补办完成后,在领取新证件时应退回临时证件。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为五年。商务部行政执法人员需要换发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经所在单位向条法司申请换发。
  第十二条 各相关司局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执法资格,并收回执法证件,交条法司统一销毁:
  (一)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三)因违法违纪被行政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的。
  (五)其他原因应当撤销的。
  第十三条 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因调动、辞职、退休或者其他原因离开行政执法岗位的,其行政执法资格自动丧失,各相关司局应当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并交回条法司统一销毁。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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