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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1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7年第51号
  【发布日期】2017-10-24
  【实施日期】2017-10-24

  为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加快设备更新,推动产业升级,海关总署决定调整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为:
  (一)船舶、飞机:8年;
  (二)机动车辆:6年;
  (三)其他货物:3年。
  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7年10月24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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