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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4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7年第54号
  【发布日期】2017-11-08
  【实施日期】2017-12-01

  为规范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样品取样操作,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我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取样记录单》进行修订,现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取样记录单(修订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7年11月8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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