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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9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7年第59号
  【发布日期】2017-12-10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香港CEPA)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澳门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海关总署制定的《2018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和《2018年1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以及对部分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的修改(见附件3)事宜公告如下:
  一、《2018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8年1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使用简化的货物名称,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的范围,与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一致。
  二、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82号附件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2年版)》所列税则号列3920.9990的原产地标准已修改,修改后的原产地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2018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2018年1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3.2018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7年12月10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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