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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3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7年第63号
  【发布日期】2017-12-10
  【实施日期】2017-12-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海关总署受理了希森美康医用电子(上海)有限公司提交的“进样器”归类行政裁定申请,并对相关商品作出商品归类行政裁定,现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作出的行政裁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影响行政裁定效力的,上述行政裁定自动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2017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7年12月10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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