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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通知

  为适应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发展需要,加快构建更加法治化、科学化、国际化、便利化的携带宠物入境通关环境,为全国各口岸携带入境宠物检疫监管的改革创新探索路径,我局组织制定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8年2月10日前反馈国家质检总局。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aqsiq.gov.cn),进入主页“互动交流——征集调查——草案征询意见”栏点击“《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faguisi@aqsiq.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字样。

  4.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邮编100088。请在信封注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国家质检总局
  2018年1月11日
  (稿件来源:法制办网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
  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出入境人员携带物
  检疫管理办法》规定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为适应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发展需要,加快构建更加法治化、科学化、国际化、便利化的携带入境宠物通关环境,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关于携带宠物入境的相关检疫监管要求(调整目录附后)。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根据上述调整情况,及时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切实做好贯彻执行、综合协调和措施保障。
  国家质检总局将根据调整后措施的实施情况,适时对本决定内容进行调整。
  本决定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目录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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