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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5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8年第15号

  【发布日期】2018-01-31

  【实施日期】2018-02-01

  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其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作出修改。现将该办法所涉及的法律文书(见附件)予以发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海关税款缴款书.tif

      2.退税申请书(格式一).tif

     3.退税申请书(格式二).tif

     4.收入退还书.tif

     5.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tif

附件内容详见海关总署官方网站(www.customs.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8年1月31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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