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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25号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8年第25号
  【发布日期】2018-2-24

  为贯彻落实《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按照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精神,现就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下称浙江自贸试验区、浙江自贸试验区企业)申请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有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和申报材料

  (一)申请条件

  浙江自贸试验区企业须具备中国企业法人资格,在浙江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登记,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同时,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企业(或其股东)具有相应的原油仓储经营资格,在舟山市行政辖区内控股拥有不低于10万立方米的原油油库,且油库建设、施工符合有关国家规定并依法通过验收。

  2.具有危险化学品相关经营资格。

  3.企业正常经营,资信良好,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银行资信达到2A级以上,具有不低于等值10亿美元的省级商业银行授信额度。

  4.具有相应的原油采购和产品销售渠道,有不低于5名从事石油国际贸易5年以上的专业人员。

  (二)申报材料

  申请企业应提交以下文件:

  1.企业申请函,包括:(1)公司基本情况和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如申请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复印件。

  2.申请企业的《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或其股东的《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申请企业公司章程、申请企业拥有的原油油库及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环境保护及质检等部门依法核发的原油油库及配套设施的许可文件或验收合格文件。

  3.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许可证》或港口管理部门核发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4.从事原油国际贸易人员履历证明,与申报企业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

  5.开户行出具的企业信誉达2A级以上的证明文件,省(区、直辖市)级以上商业银行不低于10亿美元等值贸易授信额度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所在地海关出具的无走私、违规记录证明,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无偷税、逃税、骗税记录证明,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无逃汇、套汇记录证明。

  7.国外采购和国内销售方案计划书。

  二、申报和审核

  (一)申报。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可向浙江自贸试验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初审。浙江自贸试验区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报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商务厅审核后上报商务部。初审部门应当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予以核查,并派员对申请企业原油油库、码头等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填写现场核查表。

  (三)复审。商务部对申报材料审核。复审期间,商务部可会同有关部门派员赴企业现场对相关设施进行核查。

  (四)公示。商务部将复审合格企业名单在商务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名单有异议,业界可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五)公布。公示期满无异议,由商务部公布浙江自贸试验区获得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的企业名单。

  三、经营规范和监督管理

  (一)获得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的浙江自贸试验区企业要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严格执行进口原油使用相关规定,建立原油进、销、存和出入库管理台账,保留原油来源和销售去向凭证材料,每半年向商务部备案相关信息。

  (二)获得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的浙江自贸试验区企业应依法经营。如出现下列行为之一,商务部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暂停或取消其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

  1.企业将进口原油销售给不具有进口原油使用资格的企业;

  2.违规从事与石油相关的金融衍生品活动;

  3.违反海关、质量、环保、安全、消防等法律法规;

  4.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安全、环境污染事故;

  5.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商 务 部 
2018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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