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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2018年第17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8年第17号

  【发布日期】2018-02-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自2018年2月8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间苯氧基苯甲醛(税则号列:2912.4990)采用征收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8年第8号公告(详见附件),并明确了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具体商品范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8年2月8日起,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属于商务部2018年第8号公告明确的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范围的商品时,商品编号应填报为29124990.10。

  如果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间苯氧基苯甲醛存在倾销并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据此决定对其征收反倾销税,在征收反倾销税措施实施期间,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进口税则号列2912.4990项下属于上述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范围的商品时,商品编号也应填报为29124990.10;如果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间苯氧基苯甲醛不实施反倾销措施,本公告关于商品编号的填报要求届时不再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8年2月8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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