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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2018年第21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8年第21号

  【发布日期】2018-03-02

  【实施日期】2018-03-02

  为便利企业运作,促进国内钻石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海关总署决定调整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工业用钻的报关方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工业用钻,即税号71022100、71022900、71049011、71051020项下钻石的,不集中在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依法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8年3月2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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