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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22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公告2018年第22号

  【发布日期】2018-03-05

  【实施日期】2018-04-06

  海关总署和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3月5日批准《冻鲽鱼制品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等16项修订的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名称、文本见附件1、2),自2018年4月6日起执行。原《冻鲽鱼制品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等16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名称见附件3)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 16项修订的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列表.doc
2. 16项修订的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列表.doc
3. 16项废止的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列表.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3月5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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