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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4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8年第24号

【发布日期】2018年3月29日

【实施日期】2018年4月10日

  为加快推进税收征管方式改革,海关总署决定扩大自主申报、自行缴税(“自报自缴”)适用范围。现公告如下:

  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报关单均可适用“自报自缴”模式。

  其他事项按照海关总署2016年第62号公告执行。

  上述规定自2018年4月10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8年3月29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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