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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38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8年第38号
【发布日期】2018年4月1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824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8年第1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做出初步裁定(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存在倾销,中国国内高粱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841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

  被调查产品名称:高粱,又称食用高粱。

  英文名称:Grain Sorghum

  产品描述:高粱是禾谷类作物,具有独特的抗逆性和适应性。高粱的籽粒通常千粒重在35.0g以下,也包括35.0g以上极大粒品种。

  主要用途:可直接食用,亦可用作酿造、饲料、能源加工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10079000项下。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1.新谷公司                            178.6%

CHS Inc.

2.德怀特及亚当鲍德温农场                     178.6%

Dwight and Adam Baldwin Farms

3.J&C合营农场                          178.6%

J&C Farms JV

4.拉里达尔斯腾                          178.6%

Larry Dahlsten

5.中堪萨斯合作社                         178.6%

Mid Kansas Corporation

6.德克萨斯奥德姆种植者谷物合作社                 178.6%

Planter's Grain Cooperative of Odem, Texas

7.李惠特克                            178.6%

Lee Whitaker

8.绿金农场                            178.6%

Green Gold Farms, Inc.

9.肯特马丁                            178.6%

Kent Martin

10.迈克尔T贝克                          178.6%

Michael T. Baker

11.史蒂文 R. 阿诺德                       178.6%

Steven R. Arnold

12.比利·鲍勃·布朗                        178.6%

Billy Bob Brown

13.Circle P 农场                        178.6%

Circle P Farms

14.克雷格 A. 博纳尔                       178.6%

Craig A. Berning

15.亨德里克斯兄弟                         178.6%

Hendricks Brothers

16.路易斯李惠特克                         178.6%

Lewis Lee Whitaker

17.R&K农场合伙                           178.6%

R&K Farm Partnership

18.威廉 W. 卡门                         178.6%

William W. Came

19.其他美国公司:                         178.6%

   (All Others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1841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高粱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评论意见。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doc

 

商务部

                                 2018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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