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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41号【已废止】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8年第41号

【发布日期】2018年4月2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称《反补贴条例》)的规定,2018年2月4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8年第1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补贴和补贴金额、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高粱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存在补贴,国内高粱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被调查产品及产品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

  被调查产品名称:高粱,又称食用高粱。

  英文名称:GrainSorghum

  产品描述:高粱是禾谷类作物,具有独特的抗逆性和适应性。高粱的籽粒通常千粒重在35.0g以下,也包括35.0g以上极大粒品种。

  主要用途:可直接食用,亦可用作酿造、饲料、能源加工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10079000项下。

  三、临时反补贴措施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本公告执行之日起,采取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的形式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从价补贴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

  初裁确定的进口美国高粱产品从价补贴率为19.6%。

  四、征收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的方法

  自2018年4月25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高粱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从价补贴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征公式为: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金额=海关完税价格×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比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五、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评论意见。

  附件: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反补贴调查的初步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8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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