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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4号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8年第34号

【发布日期】2018年5月4日

  《出口烟花爆竹检验管理办法》(1999年12月2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9号公布)、《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4月19日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号公布)已经《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署令第238号)修改并公布,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已登记的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于2018年7月1日前完成生产企业登记代码变更。《进口涂料备案书》在有效期内的进口涂料备案申请人应及时向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于2018年7月1日前完成《进口涂料备案书》换发。相关材料见附件。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出口烟花爆竹检验管理办法》附件.

     2.《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8年5月4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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