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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3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8年第53号

【发布日期】2018年6月6日

【实施日期】2018年7月1日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香港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海关总署制定的《2018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及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原产地标准表使用简化的货物名称,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的范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18年版)中相应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一致。

  特此公告。

  附件: 2018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附件内容详见海关总署官方网站(www.customs.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8年6月6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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