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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年第152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公告2018年第152号
【发布日期】2018年10月29日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证明》(以下简称《人民币调运证明》)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以下简称《黄金准许证》)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对人民币调运、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启动《人民币调运证明》和《黄金准许证》电子数据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工作。
 二、人民银行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签发《人民币调运证明》和《黄金准许证》,并实时将《人民币调运证明》和《黄金准许证》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在通关环节进行比对核查,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进出口企业应按照现行规定,如实规范向海关申报。对于有效期在2019年4月30日内的《黄金准许证》,企业可以凭纸质证件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四、因海关和人民银行主管部门审核需要及计算机管理系统、通信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实施联网核查的,企业可提交纸本材料并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五、企业可登陆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证件电子数据传输状态。
 六、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为联网核查的技术支持部门。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联系方式:010-95198。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国人民银行
2018年10月29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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