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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33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20年第33号
【发布日期】2020年9月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称《反补贴条例》)的规定,2019年7月29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9年第3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补贴和补贴金额、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正丙醇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存在补贴,国内正丙醇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临时反补贴措施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0年9月9日起,采取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的形式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从价补贴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

被调查产品名称:正丙醇;别名:1-丙醇、丙醇

英文名称:n-Propanol、n-Propylalcohol、1-Propanol、1-Propylalcohol、Propan-1-ol、Ethylcarbinol 或 1-Hydroxypropane,简称 NPA

分子式:C3H8O

化学结构式:


物理和化学特性:无色液体,有醇类气味;分子量60.10,熔点-127℃,沸点96.5-98℃,相对密度:0.803-0.805(20℃),闪点23℃。溶于水和常见有机溶剂,如醇类、酮类、醛类、醚类、二醇类和芳香族和脂族烃类。

主要用途:正丙醇直接使用或酯化为醋酸正丙酯,大量用于食品包装生产以及作为食品包装的印刷油墨溶剂,醋酸正丙酯还是新能源汽车锂电池电解液的重要组分。正丙醇作为前药,大量应用于红霉素的生产,是大环内酯类抗生素不可缺少的原料,同时也是丙硫硫胺、丙磺舒等药品的起始原料。作为化学中间体,正丙醇被用来合成乙二醇醚、正丙胺、正丙酯和溴丙烷等。作为优良的溶剂,正丙醇也广泛用于涂料、油漆、胶黏剂、化妆品、塑料和杀菌剂等产品。正丙醇还是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合成香料、清洁剂、增塑剂、润滑剂、脱脂液、粘合剂、防腐剂和刹车油等多个领域的重要原料。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51210。

对各公司征收的从价补贴率如下:

1.陶氏化学公司37.7%

(The Dow Chemical Company)

2.欧季亚公司34.2%

(OXEA Corporation)

3.其他美国公司37.7%

(All Others)

三、征收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的方法

自2020年9月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正丙醇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从价补贴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征公式为: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金额=海关完税价格×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比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评论意见。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反补贴调查的初步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20年9月4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的

进口正丙醇反补贴调查的初步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称《反补贴条例》)的规定,2019年7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3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补贴和补贴金额、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正丙醇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如下:

一、立案前磋商

2019年6月14日,南京诺奥新材料有限公司、南京荣欣化工有限公司和淄博诺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正丙醇产业,正式向调查机关提交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进行反补贴调查的申请。

调查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于2019年7月16日就有关反补贴调查事项向美国政府发出进行磋商的邀请,并向美国驻华大使馆转交了申请书的公开版本。中美两国政府代表于7月26日进行了磋商。

二、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通知。

1.立案。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本案申请符合《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补贴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反补贴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补贴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在完成上述审查及磋商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9年7月29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补贴调查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以下称补贴调查期),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以下称损害调查期)。

2.立案通知。

2019年7月29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美国驻华大使馆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文本。同日,调查机关将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美国企业。

3.公开信息。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补贴调查相关信息的非保密版本。

立案当天,调查机关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公开文本。

(二)初裁前调查。

1.登记参加调查。

在规定时间内,国外生产商陶氏化学公司(The Dow Chemical Company)、欧季亚公司(OXEACorporation),贸易商华立(亚洲)发展有限公司、海高(香港)国际有限公司,国内进口商华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门谦信化工发展有限公司、泰兴金江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及国内生产企业南京诺奥新材料有限公司、南京荣欣化工有限公司和淄博诺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按立案公告要求向调查机关登记参加调查。美国驻华大使馆代表美国政府登记参加调查。国外生产商塞拉尼斯公司(Celanese Corporation)声称其与位于美国的关联方在补贴调查期内均未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

2.发放和回收调查问卷。

2019年9月2日,调查机关向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正丙醇反补贴案政府调查问卷》《正丙醇反补贴案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正丙醇反补贴案国内生产商调查问卷》《正丙醇反补贴案国内进口商贸易商下游用户调查问卷》,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调查机关将发放问卷的通知和问卷电子版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查阅并下载调查问卷。

在规定时间内,美国驻华大使馆、陶氏化学公司、欧季亚公司、江门谦信化工发展有限公司、泰兴金江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适当延期。

至答卷递交截止日,美国驻华大使馆代表美国政府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反补贴政府答卷;陶氏化学公司、欧季亚公司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国外生产商出口商答卷;江门谦信化工发展有限公司、泰兴金江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国内进口商、贸易商或下游用户答卷。南京诺奥新材料有限公司、南京荣欣化工有限公司和淄博诺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国内生产者答卷。

2020年1月10日,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陶氏化学公司、欧季亚公司发放了《关于正丙醇反补贴案补充提交相关材料的函》。在规定时间内,美国驻华大使馆、陶氏化学公司、欧季亚公司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补充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适当延期。至答卷递交截止日,调查机关收到美国政府、陶氏化学公司、欧季亚公司递交的补充问卷答卷。

3.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

2020年2月6日,欧季亚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正丙醇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产业损害和因果关系评论意见》。

2020年3月13日,江门谦信化工发展有限公司和泰兴金江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共同提交了《中国对美国正丙醇产品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有关利害关系方答卷及陈述的评论意见》。

2020年3月17日,华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的意见与请求》

2020年4月27日,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国内产业申请人对欧季亚公司<产业损害和因果关系评论意见>的评论》。

2020年4月27日,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国内产业对国内进口商的<调查问卷的答卷>及评论意见的评论》。

2020年4月30日,陶氏化学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进口正丙醇反倾销案和反补贴案的无损害抗辩意见书》。

2020年6月9日,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国内产业对陶氏化学公司<关于进口正丙醇反倾销案和反补贴案的无损害抗辩意见书>的评论》。

4.初裁前实地核查。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2019年11月14日,调查机关发布《关于正丙醇反补贴案国内产业实地核查的通知》。2019年11月18日至21日,调查机关对南京诺奥新材料有限公司和南京荣欣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初裁前实地核查,收集有关证据。核查结束后,2019年12月4日,被核查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实地核查补充修改材料及相关证据。

5.公开信息。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已将调查过程中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有关公开信息。

三、被调查产品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

被调查产品名称:正丙醇;别名:1-丙醇、丙醇

英文名称:n-Propanol、n-Propylalcohol、1-Propanol、1-Propylalcohol、Propan-1-ol、Ethylcarbinol 或 1-Hydroxypropane,简称NPA

分子式:C3H8O

化学结构式:



物理和化学特性:无色液体,有醇类气味;分子量60.10,熔点-127℃,沸点96.5-98℃,相对密度:0.803-0.805(20℃),闪点23℃。溶于水和常见有机溶剂,如醇类、酮类、醛类、醚类、二醇类和芳香族和脂族烃类。

主要用途:正丙醇直接使用或酯化为醋酸正丙酯,大量用于食品包装生产以及作为食品包装的印刷油墨溶剂,醋酸正丙酯还是新能源汽车锂电池电解液的重要组分。正丙醇作为前药,大量应用于红霉素的生产,是大环内酯类抗生素不可缺少的原料,同时也是丙硫硫胺、丙磺舒等药品的起始原料。作为化学中间体,正丙醇被用来合成乙二醇醚、正丙胺、正丙酯和溴丙烷等。作为优良的溶剂,正丙醇也广泛用于涂料、油漆、胶黏剂、化妆品、塑料和杀菌剂等产品。正丙醇还是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合成香料、清洁剂、增塑剂、润滑剂、脱脂液、粘合剂、防腐剂和刹车油等多个领域的重要原料。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51210。

四、补贴和补贴金额

调查机关以10 年作为本案一次性补贴利益的调查和分摊期,即对补贴调查期内及之前9 年中可能给企业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展开调查。经初步调查,对各补贴项目作如下认定:

联邦政府上游补贴项目:

(一)当期抵减无形钻井成本(Expensing of Intangible Drilling Costs)。

申请人主张,此项目允许美国的石油和天然气企业将其开采油气的无形钻井成本在发生当年即进行抵减(即“费用化”,不必分摊于多个年度)。申请人主张美国政府此项目构成了《反补贴条例》第四条项下的补贴,并使正丙醇生产企业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企业获得利益。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规定,无形钻井成本(IDC)包括运营商为生产石油和天然气而钻井和备井所需的工资、燃料、维修、运输、补给品以及其他支出。在开发位于美国的油气资产时支付或引起IDC的运营商可以选择将这些费用予以抵减或资本化。如果纳税人选择抵减无形钻井成本(IDC),则IDC的金额可以在费用支付或产生的应纳税年度中按费用抵减。纳税人选择予以资本化的IDC通常可以酌情通过折耗或折旧来收回。该项目由美国财政部下辖机构国家税务局(IRS)管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美国政府对石油天然气企业开采进行费用抵减,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美国《国内税收法》第59节、第263节和第291节明确规定,只有对开发位于美国的油气资产时支付或引起无形钻井成本的石油和天然气运营商进行当期抵减。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行情况和总体税收支出情况。2018财年,美国政府在当期抵减勘探开发费用和燃料项目下(包括石油和天然气IDC及当期抵减固体矿物燃料的勘探和开发费用)的税收支出为9.7亿美元。美国政府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目下正丙醇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企业未按要求提供上游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对此项目的此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二)按固定比例计提石油和天然气井的矿源折耗(Percentage Depletion for Oil and Natural Gas Wells)。

申请人主张,美国税法规定,石油和天然气行业不根据实际成本计提折耗,而是按照优惠的计提方式,即允许“独立生产商和特许权所有者”按照收入的固定比例(15%)计提折耗。这给纳税人提供了一个较低的纳税税率,能够实现更高的税后收入,会导致历年累计抵减总额超过纳税人的实际投资成本。申请人主张美国政府此项目构成了《反补贴条例》第四条项下的补贴,并使正丙醇生产企业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企业获得利益。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美国《国内税收法》规定,纳税人可能有资格按固定比例计提油气资产的折耗。抵减额为资产总收入的法定比例。对于油气资产,该比例为15%至25%。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通过按固定比例计提折耗的方法和按实际成本计提折耗的方法来确定每种油气资产的折耗抵减额,并抵减两者中的较大者。在收回获取和开发该资产的所有支出后,纳税人可继续要求按固定比例计提折耗。该项目由美国财政部下辖机构国家税务局(IRS)管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美国政府对石油天然气企业开采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国内税收法》第611节至第613A节规定了按实际成本计提折耗的方法和按固定比例计提折耗的方法。只有对开发位于美国的油气资产时才适用于按固定比例计提油气资产的折耗。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行情况和总体税收支出情况。2018财年,美国政府在按固定比例计提折耗和燃料(包括石油和天然气及固体矿物燃料按固定比例计提的折耗)的税收支出为3.5亿美元。美国政府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目下正丙醇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企业未按要求提供上游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三)加速摊销石油和天然气的地测和物探费用(Two Year Amortization Period for Geological & GeophysicalExpenditures)。

申请人主张,美国税法规定,独立石油生产商在美国境内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而发生的地测和物探费用可以在2年内进行摊销。从税收政策角度,摊销期越短,优惠越大。申请人主张美国政府此项目构成了《反补贴条例》第四条项下的补贴,并使正丙醇生产企业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企业获得利益。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美国《国内税收法》规定,地测和物探费用是获取和积累数据而产生的费用,这些数据将作为获取和保留矿产资源的基础。在美国,石油和天然气的地测和物探费用的摊销期对于独立生产商来说是两年,而对于综合石油和天然气生产商是七年。该项目由美国财政部下辖机构国家税务局(IRS)管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美国政府对石油天然气企业开采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国内税收法》第167(h)节规定了对于独立石油天然气生产商可以加速摊销石油和天然气的地测和物探费用的条款。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行情况和总体税收支出情况。2018财年,美国政府在按固定比例计提折耗和燃料的税收支出为2.3亿美元。美国政府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目下正丙醇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企业未按要求提供上游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四)按固体比例计提固体化石燃料的矿源折耗(Percentage Depletion for Hard Mineral Fossil Fuels)。

申请人主张,此项目与前述“按固定比例计提石油和天然气井的矿源折耗”的性质相同,但适用于油页岩、煤和褐煤生产者。申请人主张美国政府此项目构成了《反补贴条例》第四条项下的补贴,并使正丙醇生产企业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企业获得利益。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美国《国内税收法》规定,纳税人可能有资格按固定比例计提煤矿和其他固体化石燃料资产的折耗。抵减额为资产总收入的法定比例。对于煤炭和褐煤,该比例为10%;对于油页岩,比例为15%。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通过按固定比例计提折耗的方法和按实际成本计提折耗的方法来确定每种油气资产的折耗抵减额,并抵减两者中的较大者。在收回获取和开发该资产的所有支出后,纳税人可继续要求按固定比例计提折耗。该项目由美国财政部下辖机构国家税务局(IRS)管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美国政府对石油天然气企业开采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国内税收法》第611节至第613A节规定了按实际成本计提折耗的方法和按固定比例计提折耗的方法。只有对开发位于美国的煤矿和其他固体化石燃料资产时才适用于按固定比例计提资产的折耗。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行情况和总体税收支出情况。2018财年,美国政府在按固定比例计提折耗和燃料的税收(包括石油和天然气及固体矿物燃料按固定比例计提的折耗)支出为3.5亿美元。美国政府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目下正丙醇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企业未按要求提供上游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五)当期抵减固体矿物燃料的勘探和开发费用(Expensing of Exploration and Development Costs for Hard MineralFuels)。

申请人主张,此项目与前述“当期抵减无形钻井成本”的性质相同,但适用于油页岩、煤和褐煤生产者。申请人主张美国政府此项目构成了《反补贴条例》第四条项下的补贴,并使正丙醇生产企业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企业获得利益。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美国《国内税收法》规定,采矿勘探和开发支出适用于特殊规则。纳税人可以选择对确定矿产或矿藏(包括煤矿或其他固体化石燃料)的存在、位置、程度或质量而产生的勘探费用予以抵减。该项目由美国财政部下辖机构国家税务局(IRS)管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美国政府对油页岩、煤和褐煤生产者开采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美国《国内税收法》第617节明确规定,只有对开发位于美国的矿石和矿藏的纳税人进行当期抵减。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行情况和总体税收支出情况。2018财年,美国政府在当期抵减勘探开发费用和燃料项目下(包括石油和天然气IDC及当期抵减固体矿物燃料的勘探和开发费用)的税收支出为9.7亿美元。美国政府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目下正丙醇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企业未按要求提供上游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六)“提高石油采收率”项目开支的税收抵免(Enhanced Oil Recovery Credit)。

申请人主张,提高石油采收率(EOR)技术是指向油层中注入驱油剂(如二氧化碳),以补充天然井压,提高老井产量的技术。在美国税法下,此类项目开支的15%可用来抵免应纳所得税。美国政府在向G20提交的《美国化石燃料补贴自述报告》中表示,“该项抵免政策给石油和天然气行业提供了税收优惠”。申请人主张美国政府此项目构成了《反补贴条例》第四条项下的补贴,并使正丙醇生产企业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企业获得利益。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美国《国内税收法》规定,“提高石油采收率”项目开支的税收抵免包括15%的抵免额,用于因提高石油采收率(EOR)项目而产生的符合条件的费用。如果主张抵免符合条件的费用,则纳税人对这些费用的抵减额(或增加基数)会由于抵免额而减少。该项目由美国财政部下辖机构国家税务局(IRS)管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美国政府对石油天然气企业开采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国内税收法》第43节)规定,只有位于美国符合条件的石油天然气企业才能在EOR项目获益,该项抵免政策给石油和天然气行业提供了税收优惠。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行情况和总体税收支出情况。2018财年,美国政府在“提高石油采收率”项目的税收支出为3.9亿美元。美国政府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目下正丙醇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企业未按要求提供上游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七)化石燃料上市合伙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免除(Corporate Income Tax Exemption for Fossil Fuel Publicly TradedPartnerships)。

申请人主张,根据美国政府提交的《美国化石燃料补贴自述报告》,上市合伙企业一般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当上市合伙企业的总收入有90%以上来自非再生资源、房地产和大宗商品时,则可免缴企业所得税,在税法上视同普通合伙企业。申请人主张美国政府此项目构成了《反补贴条例》第四条项下的补贴,并使正丙醇生产企业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企业获得利益。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美国《国内税收法》规定,上市合伙企业通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总收入至少有90%源自可折耗的自然资源、房地产或商品的合伙企业可免征企业所得税。该项目由美国财政部下辖机构国家税务局(IRS)管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美国政府对石油天然气企业开采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化石燃料上市合伙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免除(《国内税收法》第26卷第7704节和第851节)规定,符合税收优惠的企业必须是总收入至少有90%源自可折耗的自然资源、房地产或商品的合伙企业,该项税收免除政策给石油和天然气行业提供了税收优惠。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行情况和总体税收支出情况。2018财年,美国政府在化石燃料上市合伙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免除的税收支出为2亿美元。美国政府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目下正丙醇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企业未按要求提供上游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八)天然气输配管道的加速折旧(Natural gas distribution pipelines treated as 15-year property)。

申请人主张,按照美国税法下的正常折旧方法,天然气输配管道的折旧期为20年。但是《2005年能源政策法案》给予了天然气输配管道加速折旧待遇,将折旧期从20年缩短为15年。申请人主张美国政府此项目构成了《反补贴条例》第四条项下的补贴,并使正丙醇生产企业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企业获得利益。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2005年的《能源税激励法》规定了天然气输配管道的法定折旧期为15年,使用寿命为35年(先前法律规定的折旧期为20年)。《国内税收法》第168(e)(3)(E)(vi)节明确规定15年期资产为2005年4月11日以后开始使用,2011年1月1日以前投入使用的天然气输配管道。该项目由美国财政部下辖机构国家税务局(IRS)管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美国政府对石油天然气企业开采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2005年的《能源税激励法》和《国内税收法》明确规定了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天然气输配管道享有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行情况和总体税收支出情况。2018财年,美国政府在天然气输配管道的加速折旧免除的税收支出为1亿美元。美国政府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目下正丙醇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企业未按要求提供上游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地方政府上游补贴项目:

申请人主张,除美国联邦政府之外,各州也通过各种财税优惠措施补贴和刺激石油和天然气生产。这些补贴进一步扭曲了美国石油和天然气的生产、供需和价格。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国际能源署(IEA)的“化石燃料补贴数据库”的统计,2016年,美国各州向石油和天然气产业提供的补贴总额超过22亿美元。

阿拉斯加州项目

(一)液化天然气储存设施抵免(LNG Storage Facility Credit)。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根据阿拉斯加法规43.20.047,液化天然气(LNG)储存设施税收抵免是建设液化天然气存储设施所发生费用的不可转让、可返还的抵免额。抵免额是所发生费用的50%,但不得超过1500万美元。该抵免适用于受阿拉斯加监管委员会监管的公用设施,且该设施的最低储存容量为25,000加仑液化天然气。设施必须在2011年1月1日之后投入使用,并在2020年1月1日之前开始商业运营。根据AS43.55.028的规定,抵免额可返还。该项目由阿拉斯加州税务局税务办公室管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此项目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液化天然气储存设施抵免是针对建设液化天然气存储设施供公用事业使用天然气的企业设立的可返还税收抵免。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行情况。美国政府以相关纳税人信息为保密信息为由,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目下正丙醇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企业未按要求提供上游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二)降低油气企业的应纳税收入(Gross Value Reduction)。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根据阿拉斯加州法规43.55.160(f)和(g)的规定,降低油气企业的应纳税收入是指就阿拉斯加的油气生产税而言,将在阿拉斯加北坡(北纬68度以北)石油或天然气开采时的应税收入降低20%或30%,旨在激励北坡地区的石油勘探和开发。降低油气企业的应纳税收入仅限于租约或矿产进入生产阶段七年,或者油价超过70美元三年,二者之中以先达者为准;之后征收生产税,开采的原油将按照市场价格估价。该项目由阿拉斯加州税务局税务办公室管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美国政府对石油天然气企业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阿拉斯加州法规第43节明确规定,降低油气企业的应纳税收入只适用于在阿拉斯加北坡合格的油气开采企业。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指定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行情况。美国政府以相关纳税人信息为保密信息为由,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目下正丙醇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企业未按要求提供上游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三)油气行业服务支出抵免(Oil and Gas Industry Service Expenditures Credit)。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油气行业服务支出抵免(简称为“服务支出抵免”)根据阿拉斯加州法规43.20.049设立。纳税人可以申报抵免10%合格的油气行业服务支出,该支出用于在州内制造或在州内改造有形油气动产。该抵免额可高达1000万美元,可以用于抵扣阿拉斯加州的企业所得税。抵免额不得转让,但未使用的抵免额可以结转五年。该项目由阿拉斯加州税务局税务办公室管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美国政府对石油天然气企业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在阿拉斯加州制造或改造有形油气动产而发生费用的企业都有资格享有服务支出抵免。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行情况。美国政府以相关纳税人信息为保密信息为由,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目下正丙醇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企业未按要求提供上游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四)州内炼油厂税收抵免(In-State Refinery Tax Credit)。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合格的州内炼油厂基础设施支出税收抵免根据阿拉斯加州法规43.20.053设立。该项目始于2015年1月1日,是对州内炼油厂在2014年12月31日至2020年1月1日期间发生的合格的基础设施支出所设立的抵免。抵免额不得超过合格总支出的40%或每家炼油厂每个纳税年度1000万美元,以额度较少者为准。该抵免额可以用于抵扣企业所得税,最多可结转五年。该抵免额是可返还的。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美国政府对石油天然气企业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炼油厂税收抵免可以由在阿拉斯加州内购买、安装或改造炼油所用有形财产而发生支出的企业申报。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行情况。美国政府以相关纳税人信息为保密信息为由,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目下正丙醇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企业未按要求提供上游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五)资本性支出抵免(Qualified Capital Expenditure Credit)。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资本性支出抵免(“QCE”抵免)是根据阿拉斯加州法规43.55.023(a)设立的。QCE的抵免额是资本投资额的20%。该抵免额可用于抵扣已确定税率,抵免额可转让。自2017年1月1日,合格资本性支出的抵免额从20%降至10%。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美国政府对石油天然气企业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QCE抵免是基于油气勘探、开发或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资本性支出,只有参与阿拉斯加州油气勘探或生产的企业才有资格获得抵免。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行情况。美国政府以相关纳税人信息为保密信息为由,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目下正丙醇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企业未按要求提供上游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六)小生产者和新地区的油气开发费用抵免(Development Credit for Small Producers and New Areas)。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小生产者抵免是根据阿拉斯加州法规43.55.024(c)设立的,是为小油气生产商设立的不可转让抵免(为阿拉斯加州的油气生产税设立)。小生产者是指平均应税油气产量低于100,000桶石油当量/日的生产商。新地区油气开发费用抵免(简称为“新地区抵免”)是根据阿拉斯加州法规43.55.024(a)设立的。新地区抵免对于在北坡和库克湾生产区以外的地区(通常称为“中土”)从事油气生产的公司,每年最多可提供高达600万美元的抵免额。小生产者抵免和新地区抵免统称为“开发费用抵免”。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美国政府对石油天然气企业油气生产进行费用抵减,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开发费用抵免只能由生产油气的公司申报。新地区开发费用抵免只提供给在规定的“中土”地区以外的地方从事油气生产的公司。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行情况。美国政府以相关纳税人信息为保密信息为由,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目下正丙醇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企业未按要求提供上游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七)油气勘探费用抵免(Alternative Credit for Exploration)。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阿拉斯加州法规43.55.025(a)(1)-(4)规定“油气勘探费用的抵免”(简称“勘探费用抵免”)于2006年取代了“石油和天然气勘探费用抵免”。根据其所在地以及其抵免额是否到期,发生了勘探支出的纳税人有资格获得该抵免来抵扣油气生产税。抵扣额为30%(在2008年7月1日之前开展的业务活动的抵扣额为20%),具体取决于勘探项目的资质。纳税人必须获得阿拉斯加州自然资源部的预批准,并提交某些数据作为探井项目申请程序的一部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美国政府对石油天然气企业油气生产进行费用抵免,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勘探费用的抵免基于某些油气勘探活动的支出,因此,在阿拉斯加州从事油气勘探活动的公司均有可能符合抵免资格。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行情况。美国政府以相关纳税人信息为保密信息为由,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目下正丙醇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企业未按要求提供上游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加利福尼亚州项目

按固定比例计提矿源和其他资源折耗(Percentage Depletion of Mineral and Other Resources)。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折耗是指由开采、钻探、采石或砍伐木材等造成的自然资源的减少。折耗抵减使所有者或经营者可以考虑减少产品储备。加利福尼亚州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折耗来对资本化资产进行抵减/折旧,并在向加利福尼亚州专属权税委员会提交的加利福尼亚州纳税申报表上申请税额抵减。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此项目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此类税额抵减适用于采矿、石油和天然气、其他自然矿藏和木材业的纳税人。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行情况。美国政府以相关纳税人信息为保密信息为由,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目下正丙醇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企业未按要求提供上游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科罗拉多州项目

(一)油气井的开采税免除(Severance-Tax Exemption for Stripper Wells)/科罗拉多州低产量井的开采税减免(Severance-Tax Reductions for Low-Volume Wells)。

美国政府答卷主张,“科罗拉多州油气井的开采税免除”和“科罗拉多州低产量井的开采税减免”均指《科罗拉多州经修订的法规》第39-29-105条第(1)款中的规定,实际为同一项目。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接受其主张。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此项目(最初于1977年颁布,后于2000年更新)对以下开采税予以免除:(1)石油日产量为15桶或以下的井产出的石油;(2)天然气日产量为90,000立方英尺或以下的井产出的天然气。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美国政府对石油天然气企业开采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此项目所述的抵免、免税、估价方法和税率仅适用于须缴纳科罗拉多州开采税的纳税人,而这种税则仅适用于从科罗拉多州地下开采出来的自然资源。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行情况。美国政府以相关纳税人信息为保密信息为由,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目下正丙醇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企业未按要求提供上游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二)从价的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税抵免(Severance-Tax Oil and Gas Ad valorem Credit)。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该州开采税制度于1977年出台,《科罗拉多州经修订的法规》第39-29-105(2)条规定了该项抵免。对于州、郡、市、学区和特别区的原油、天然气、二氧化碳和油气租赁及租赁权益与油气特许权使用费及特许权使用费权益,允许使用纳税年度评估或支付的全部从价税的87.5%来抵免开采税。开采税抵免由科罗拉多州税务部门管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美国政府对石油天然气企业开采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抵免仅适用于须缴纳科罗拉多州开采税的纳税人,这种税则仅适用于从科罗拉多州地下开采出来的自然资源,而抵免额为州、郡、市、学区和特别区在油气租赁及租赁权益与油气特许权使用费及特许权使用费权益方面支付的从价税的87.5%。该项目只适用于从科罗拉多州开采油气资源时进行当期抵减。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行情况。2016年,科罗拉多州政府估计抵免的税收金额为271,824,000美元。美国政府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目下正丙醇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企业未按要求提供上游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三)油气工人的职业税免除(Severanc e-Tax Exemption for Low-Volume Oil-Shale Production)。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科罗拉多州经修订的法规》第31-15-501(1)(c)条允许科罗拉多州的地方司法管辖区对大多数行业(油气行业除外)征收职业特权税。职业特权税本质上是指每个雇员在司法管辖区内工作(或雇用某人)的特权税。但是,《科罗拉多州经修订的法规》第31-15-501条自1996年以来一直声明,“油气井及其相关生产设施在过去、现在和未来都不被视为须缴纳这种税的工作或营业场所。”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此项目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在科罗拉多州有五个城市征收职业特权税,而在这五个城市工作的油气行业雇员无须缴纳职业特权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行情况。美国政府以相关纳税人信息为保密信息为由,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目下正丙醇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企业未按要求提供上游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四)矿业资产减值计算财产税补贴(Reduced Value for Certain Mineral Properties)。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科罗拉多州经修订的法规》第39-7-102条,规定了评估油气租赁和土地的价值的方法。该规定于1964年颁布,后于2014年小幅修改。法规规定,估定价值等于(a)上一个日历年每个井口出售的油气的销售价格或(b)上一个日历年未出售的经营场所运来的油气的同一个场区出售的油气的销售价格的87.5%。如果油气租赁和土地有二次开采、三次开采或循环开采项目,可以节约和避免浪费油气,那么该比率为75%。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此项目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只有科罗拉多州内的油气租赁和土地可以根据《科罗拉多州经修订的法规》第39-7-102条规定的减值估价方法缴纳财产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行情况。美国政府以相关纳税人信息为保密信息为由,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目下正丙醇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企业未按要求提供上游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路易斯安那州项目

(一)油田道路安装免征营业税(Sales-Tax Exclusion forInstallation of Board Roads in Oil-Fields)。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该项目的法律依据为《路易斯安那州经修订的法规》第47:301(3)(c)条。法规规定,自1983年7月3日起,如果板路安装费在安装时单独向油田运营商收取,则板路安装者可以从向油田运营商供应和安装板路所收取的费用中扣除营业税,旨在减免油田运营商所需支付的安装费。路易斯安那州税务部门审查营业税申报表及附表,以确认这项营业税免除。2016年4月1日之前,完全免征4%州营业税。2016年4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完全免征5%州营业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美国政府对油田运营企业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法规规定,有资格使用板路安装营业税免除的主体为从路易斯安那州经销商处购买板路安装的油田运营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行情况。2018年,路易斯安那州政府税务部门给予的免税金额为7,510,588美元。美国政府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目下正丙醇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企业未按要求提供上游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二)钻机免征营业税/钻机修理及材料免征营业税(Sales Tax Exclusion on Drilling Rigs/Sales Tax Exemptionfor Repairs and Materials Used on Drilling Rigs)。

美国政府答卷主张,路易斯安那州钻机免征营业税和钻机修理及材料免征营业税为同一项目。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接受其主张。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该项目的法律依据为《路易斯安那州经修订的法规》第47:301(14)(g)(iii)条。法规规定,该项目自2007年6月27日起,允许在本州外的外大陆架水域勘探或开发矿物的钻机的所有者修理、翻新或改装钻机时免征营业税或使用税。路易斯安那州税务部门审查营业税申报表及附表,以确认这项免除。2016年4月之前,完全免征4%州营业税。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征收5%的州营业税。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征收5%州营业税的3%。2018年对相关交易完全免征4.45%的州营业税,直至2025年为止。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美国政府对企业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法规规定,从路易斯安那州的经销商那里购买劳动力、材料、服务和供应品的油田公司可以获得税收优惠。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行情况。2018年,路易斯安那州政府税务部门给予的免税金额为61,209,209美元。美国政府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目下正丙醇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企业未按要求提供上游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三)路易斯安那州按固定比例计提折耗(Excess of Percentage over Cost Depletion)。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该项目的现行法律依据为《路易斯安那州经修订的法规》第47:287.745条。法规规定该项目目的是促进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和开发。按固定比例计提折耗,授权等于以下较大者的石油和天然气井扣除额:根据联邦法律确定的按固定比例计提折耗额,或根据路易斯安那州法律确定的按实际成本计提折耗额(路易斯安那州折耗)。对于2015年7月1日前提交的申报表,路易斯安那州折耗为每项财产总收入的22%减去所支付的与该财产相关的租金或全部特许权使用费,但不大于财产净收入的50%。对于在2015年7月1日与2018年6月30日间提交的申报表及自2015年、2016和2017日历年内开始的纳税期的申报表,路易斯安那州折耗为每项财产总收入的15.8%减去所支付的与该财产相关的租金或特许权使用费的72%,限制为财产净收入的36%。2018年7月1日,扣除额又加回到财产总收入22%的原值中。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此项目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法规规定,位于路易斯安那州管辖范围内的从事石油和天然气井开发的公司有资格适用按固定比例计提。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行情况。美国政府以相关纳税人信息为保密信息为由,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目下正丙醇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企业未按要求提供上游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四)水平井天然气暂时免征开采税(Natural Gas Severance Tax Suspension for Horizontal Wells)。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该项目的法律依据为《路易斯安那州经修订的法规》第47:633(7)条。法规规定,该州从1994年7月31日之后开始生产的任何水平钻井或重建井,应全部暂时免征开采税24个月或直到井的支出结束为止,二者以先到者为准。井的成本支出应为井建成至投产的成本。路易斯安那州自然资源部负责认证水平井,税务部门负责审查开采税申报表及附表,以支持这项天然气暂时免征开采税的补贴。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美国政府对天然气企业开采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法规规定,该项目适用于水平井运营商在路易斯安那州开采天然气资源时免征开采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行情况。2018年,路易斯安那州政府税务部门给予的退款金额为129,965,056美元。美国政府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目下正丙醇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企业未按要求提供上游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五)闲置井天然气免征开采税(Natural Gas Severance Tax Suspension for Inactive Wells)。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该项目的法律依据为《路易斯安那州经修订的法规》第47:633(7)(c)(iv)条。法规规定,天然气井在闲置时间达到或超过两年或在过去两年中生产天数不足30天(含)后重新投入使用,可免征五年的开采税。该项免税措施自1994年8月1日起生效,目的是鼓励含闲置井的老油田的石油生产商恢复生产。路易斯安那州税务局负责审查开采税纳税申报表和随附的时间表,继而执行闲置井天然气免征开采税的规定。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美国政府对天然气企业开采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法规规定该项目适用于从路易斯安那州的闲置井开采天然气资源时免征开采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行情况。2018年,路易斯安那州政府税务部门给予的退款金额为48,130美元。美国政府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目下正丙醇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企业未按要求提供上游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六)深井天然气免征开采税(Natural Gas Severance Tax Suspension for DeepWells)。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该项目的法律依据为《路易斯安那州经修订的法规》第47:633(9)(d)(v)条。法规规定,路易斯安那州对实际垂直深度超过15,000英尺的钻井产出的天然气征收的开采税免征24个月或直到井的成本收回为止,二者以较早者为准。生产必须是在1994年7月31日之后开始的。这项免税的目的是鼓励运营商投资钻探深井。该州保护办公室自然资源部负责认证深井,州税务部门审查开采税申报表及附表,以支持这项深井天然气暂时免征开采税的补贴。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美国政府对天然气企业开采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法规规定,该项目适用于从路易斯安那州的深井开采天然气资源时免征开采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行情况。2018年,路易斯安那州政府税务部门给予的退款金额为640,043美元。美国政府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目下正丙醇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企业未按要求提供上游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七)低压油井开采税优惠(Reduced Severance Tax on Incapable Oil Well Gas)。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该项目的法律依据为《路易斯安那州经修订的法规》第47:633(9)(b)条。法规规定,经税务部门确定,对于每平方英寸井口气压在50磅或以下或者通过人工方法、气举或泵送生产的油井生产的天然气,有资格享有开采税特殊优惠税费率,即每千立方英尺3美分。该特殊优惠价旨在鼓励低压油井继续生产,已于1958年生效。路易斯安那州自然资源部门收集测试数据,州税务部门审查开采税申报表及附表,以支持这项低压油井天然气开采税优惠的补贴。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美国政府对低压油井企业开采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法规规定,该项目适用于每平方英寸井口气压在50磅或以下或者通过人工方法、气举或泵送生产的低压油井的运营商从路易斯安那州的低压油井开采天然气资源时免征开采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行情况。2018年,路易斯安那州政府税务部门给予的退款金额为408,370美元。美国政府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目下正丙醇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企业未按要求提供上游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八)低压天然气井开采税优惠(Reduced Severance Tax on Incapable Gas Well Gas)。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该项目的法律依据为《路易斯安那州经修订的法规》第47:633(9)(c)条。法规规定,经税务部门确定,在整个月无法平均日产250000立方英尺天然气的天然气井,有资格享有开采税特殊优惠税费率,即每千立方英尺1.3美分。该特殊优惠价旨在鼓励低产量天然气井继续生产,于1958年生效。路易斯安那州自然资源部门收集测试数据,州税务部门审查开采税申报表及附表,以支持这项低压天然气井开采税优惠的补贴。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美国政府对低产量天然气井企业开采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法规规定,此项目适用于无法在整个月平均日产生产250,000立方英尺天然气的低压油井的运营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行情况。2018年,路易斯安那州政府税务部门给予的退款金额为12,609,702美元。美国政府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目下正丙醇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企业未按要求提供上游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九)以石油运输费用扣减开采税(Oil Deduction Severance Tax on Transportation Fees)。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该项目的法律依据为《路易斯安那州经修订的法规》第47:633(7)(a)条。法规规定,石油和凝析油应按总收入减去卡车、驳船和管道运输费,或公布的油田价格,二者中按照较高者的12.5%纳税。《路易斯安那州行政法典》规定,允许通过自己的设施运输的生产商每桶扣减25美分;通过第三方运输的可扣减每桶25美分或实际收取的费用。该规定的目的是使石油生产商享受每桶25美分的标准扣除额。该项目于1974年1月1日生效。州税务部门审查开采税申报表及附表,以支持以石油运输费用扣减开采税的补贴。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美国政府对石油企业开采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有资格享受该项目的企业为使用自有设施或通过第三方运输石油和/或凝析油的路易斯安那州生产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行情况。2018年,路易斯安那州政府税务部门给予的退款金额为564,880美元。美国政府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目下正丙醇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企业未按要求提供上游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十)免征水平井石油的开采税(Severance Tax Suspension on Oil from Horizontal Wells)。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该项目的法律依据为《路易斯安那州经修订的法规》第47:633(7)条。法规规定,从1994年7月31日之后开始生产的任何水平钻井或重建井,应全部免征开采税24个月或直到井的成本支出收回为止,以先发生的为准。该项目旨在鼓励钻探水平井,适用于成功水平建成或重新建成井的生产商。保护办公室自然资源部负责认证井是否为水平井,州税务部门审查开采税申报表及附表,以支持这项补贴。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美国政府对石油开采水平井建设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法律规定,该项目适用的井必须是水平钻探或水平重新建成,并在1994年7月31日之后开始生产的水平井运营商,对其生产的石油免征开采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行情况。2018年,路易斯安那州政府税务部门给予的退款金额为9,199,634美元。美国政府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目下正丙醇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企业未按要求提供上游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十一)免征闲置井石油的开采税(Severance Tax Suspension on Oil from Inactive Wells)。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该项目的法律依据为《路易斯安那州经修订的法规》第47:633(7)(c)(iv)条。法规规定,石油井在闲置时间达到或超过两年或在过去两年中生产天数不足30天(含)后重新投入使用,可免征五年的开采税。该项免税措施自1994年8月1日起生效,目的是鼓励含闲置井的老油田的石油生产商恢复生产。路易斯安那州自然资源部负责认证闲置井石油免征开采税的条件,州税务部门审查开采税纳税申报表和随附的时间表,以支持闲置井石油免征开采税的规定。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美国政府对闲置井石油开采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法律规定,可以豁免闲置井石油开采税的公司必须是路易斯安那州的闲置井运营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行情况。2018年,路易斯安那州政府税务部门给予的退款金额为14,355美元。美国政府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目下正丙醇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企业未按要求提供上游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十二)免征深井石油的开采税(Severance Tax Suspension on Oil from Deep Wells)。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该项目的法律依据为《路易斯安那州经修订的法规》第47:633(9)(d)(v)条。法规规定,路易斯安那州对实际垂直深度超过15000英尺的钻井产出的石油征收的开采税免征24个月或直到井的成本支出完成为止,以先发生的为准。该免税优惠的目的是鼓励运营商投资钻探深井,自1994年8月1日以来,这项免税一直有效。保护办公室自然资源部负责认证井是否是深井,州税务部门审查开采税纳税申报表和随附的时间表,以支持深井石油免征开采税的规定。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美国政府对深井石油开采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法律规定,可以豁免深井石油开采税的公司必须是路易斯安那州的深井运营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行情况。2018年,路易斯安那州政府税务部门给予的退款金额为1,591,167美元。美国政府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目下正丙醇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企业未按要求提供上游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十三)免征三次开油的开采税(Severance Tax Suspension on Oil from Tertiary Recovery)。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该项目的法律依据为《路易斯安那州经修订的法规》第47:633.4条。法规规定,路易斯安那州自然资源部批准的合格三次采油项目生产的原油无需缴纳开采税,这项法规由2009年第450号法案修订,据此2009年7月1日当天或之后核准的二氧化碳三次采油项目内的生产被免税。免税的目的是为开展大型二氧化碳注入项目的生产商提供经济援助。路易斯安那州自然资源部负责井的认证,使其有资格享受这项三次采油项目石油免征开采税,州税务部门审查开采税申报表及附表,以支持这项三次采油项目石油免征开采税的补贴。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美国政府免征三次开油的开采税,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法律规定,该项目仅适用于路易斯安那州的合格三次采油项目,仅适用于开展大型二氧化碳注入项目的生产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行情况。2018年,路易斯安那州政府税务部门给予的退款金额为20,642,847美元。美国政府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目下正丙醇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企业未按要求提供上游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十四)低压油井的开采税优惠(Reduced Severance Tax Rate on Incapable Oil Wells)。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该项目的法律依据为《路易斯安那州经修订的法规》第47:633(7)(b)条。法规规定,如果一口油井无法每个生产日平均生产25桶以上的石油,并且产生至少50%的盐水,并且租约里都是低产井,那么它可以享有特殊优惠税费率,即价值的6.25%。该特殊优惠价旨在鼓励低产量井继续生产,已于1948年生效。路易斯安那州自然资源部门收集测试数据,州税务部门确定石油产自哪些油井,并审查开采税申报表及附表,以支持这项低产油井开采税优惠的补贴。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美国政府低压油井的开采税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法律规定,只有位于路易斯安那州且适用于每日产量在10-25桶范围内的井的运营商可以获得税收优惠。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行情况。2018年,路易斯安那州政府税务部门给予的退款金额为25,832,825美元。美国政府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目下正丙醇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企业未按要求提供上游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十五)低产井石油的开采税优惠(Reduced Severance Tax Rate on Oil from Stripper Wells)。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路易斯安那州经修订的法规》规定,无法在整个纳税月内每个生产日平均生产10桶以上石油的油井产出的石油有资格享受特殊优惠税费率,即价值的3.125%。这项特殊优惠价的目的是鼓励低产油井继续生产。路易斯安那州自然资源部门收集测试数据,州税务部门认证井是低产井,并审查开采税申报表及附表,以支持这项低产井石油开采税优惠的补贴。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美国政府低产井石油开采税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法律规定,只有位于路易斯安那州管辖范围内的低产油井和被认证为低产井的油井的运营商可以获得此项税收优惠。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行情况。2018年,路易斯安那州政府税务部门给予的退款金额为25,543,206美元。美国政府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目下正丙醇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企业未按要求提供上游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十六)免征燃烧或排放天然气的开采税(Severance Tax Exclusion on Flared or Vented Natural Gas)。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路易斯安那州经修订的法规》规定,天然气没有另外出售,燃烧天然气或排放天然气到大气中免税,该项目于1935年生效。这项免除的目的是为天然气和套管头气体的生产商提供经济援助。路易斯安那州税务部门审查开采税申报表及附表,以支持这项燃烧或排放天然气免征开采税的补贴。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美国政府免征燃烧或排放天然气的开采税,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法律规定,只有位于路易斯安那州管辖范围内的天然气生产公司可以获得此项税收优惠。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行情况。2018年,路易斯安那州政府税务部门给予的退款金额为551,412美元。美国政府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目下正丙醇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企业未按要求提供上游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十七)免征现场作业用天然气的开采税(Severance Tax Exclusion for Natural Gas Used in Field Operations)。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路易斯安那州经修订的法规》规定,允许为维持现场作业而使用或消耗的天然气免征开采税。这包括用于生产现场加热、分离、生产、脱水、压缩和泵送石油和天然气的天然气。这项免除于1958年生效,目的是为合格生产商提供经济援助。路易斯安那州税务部门审查开采税申报表及附表,以支持这项现场作业用天然气免征开采税的补贴。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美国政府免征现场作业用天然气的开采税,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法律规定,只有位于路易斯安那州管辖范围内的石油和天然气生产公司可以获得此项税收优惠。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行情况。2018年,路易斯安那州政府税务部门给予的退款金额为3,827,710美元。美国政府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目下正丙醇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企业未按要求提供上游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北达科他州项目

(一)免征天然气总产量税和石油开采税(Gas Gross Production Tax Exemptions + Oil Extraction Tax Exemptions)/Bakken和Three Forks地区油井的优惠税率(ReducedTax Rate for Certain Wells Outside the Bakken and Three Forks Region)。

美国政府答卷称,“Bakken和Three Forks地区油井的优惠税率”项目是免征天然气总产量税和石油开采税项目中的一类,并不是单独项目。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暂认定Bakken和Three Forks地区油井的优惠税率项目为免征天然气总产量税和石油开采税项目下的一类,不构成单独项目。

1.财政资助。

北达科他州法律规定,天然气总产量税是对北达科他州境内生产的所有天然气征收的税款,整个生产过程均须征收税款,包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应纳税额等于应纳税生产量乘以天然气税率。免税适用于在生产的前二十四个月中产生的浅层天然气;和对于使用燃烧避免系统的油气井,免税期为两年零三十天。石油开采税是对北达科他州开采石油的活动征收的消费税。对于使用燃烧避免系统的油气井,暂免石油开采税;对于从低产井开采的石油和二次或三次采收项目的增产,免税期限有限;对于在前十八个月内从Bakken和Three Forks地层外钻井和完井生产的前七万五千桶石油,进行部分免税。

根据该州规定,申请人必须从北达科他州工业委员会处获得合格井况认证,然后提交至北达科他州税务专员办公室。天然气总产量或采油井的状态得到认证,并宣布其符合免税条件后,该井便可享有免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美国政府对天然气和石油开采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北达科他州法律规定天然气总产量税或石油开采税予以免除,天然气总产量或采油井的状态得到认证后享有免税。该项目只适用于北达科他州开采天然气或石油资源时免征开采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行情况。2018年,北达科他州税务专员北达科他州办公室给予的退款金额为395,253,264.14美元。美国政府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目下正丙醇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企业未按要求提供上游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二)北达科他州炼油厂用动产免征营业税(Sales tax exemption for oil)/免征用于提高采收率的二氧化碳的营业税(Sales tax exemption for CO2 used for enhance oil recovery)/生产天然气的动产免征营业税(Sales tax exemption for natural gas)。

美国政府答卷主张,北达科他州炼油厂用动产免征营业税、免征用于提高采收率的二氧化碳的营业税和生产天然气的动产免征营业税,共同代表了一项根据《北达科他州世纪法典》第57-39.2-04节制定的炼油厂和生产天然气的动产免征营业税项目。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接受其主张。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该项目的目的是对用于提高石油或天然气采收率的二氧化碳的销售,以及天然气或取暖燃料的销售免征营业税。法规规定特定的销售、天然气生产和石油开采活动可以免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此项目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根据《北达科他州世纪法典》(“N.D.C.C.”)第57-39.2-02.1节(参阅附录II.I.13.ND-6A),北达科他州免征营业税的资格和条件适用于销售用于提高石油或天然气采收率的二氧化碳,以及天然气或取暖燃料。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行情况。美国政府以相关纳税人信息为保密信息为由,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目下正丙醇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企业未按要求提供上游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俄克拉荷马州项目

(一)免征提高采收率用电的营业税(Sales Tax Exemption for Electricity Used in Enhanced Oil Recovery)。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根据OAC710:65-13-123规定,俄克拉荷马州对特定用电免征营业税,尤其是向企业委员会指定的根据井距或租约使用提高采收率方法生产或试图生产石油的石油生产商和钻井公司出售的电力,其中提高采收率方法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用水或盐水使生产层中的压力升高,旨在迫使石油或原油进入钻井孔以最终从井口开采和生产。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此项目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此免税规定适用于俄克拉荷马州针对石油生产的提高采收率用电的营业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行情况。美国政府以相关纳税人信息为保密信息为由,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目下正丙醇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企业未按要求提供上游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二)以降硫支出扣减应纳税收入(Cost of Complying with Sulphur Regulations)。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该项目的法律依据为68 O.S.2357(205),俄克拉荷马州石油和天然气精炼厂有资格根据分配环境保护局发布的以降硫支出扣减应纳税收入的规定,以相关全部或部分费用抵扣所得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此项目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法律规定,该项目适用于俄克拉荷马州内运营的石油和天然气生产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行情况。美国政府以相关纳税人信息为保密信息为由,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目下正丙醇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企业未按要求提供上游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三)当期抵减新炼油厂的全部投资(Full Expensing of Capital Investments in Qualified New RefineryCapacity)。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根据68 O.S.2357(204)规定,合格的俄克拉荷马州石油和天然气精炼厂可以选择对不计入资本账户的合格炼油厂财产成本进行抵减。纳税人可以将全部合格炼油厂财产成本视为不计入资本账户的费用,这些费用允许产生费用的年份减免所得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此项目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该项目适用于俄克拉荷马州内运营的石油和天然气生产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行情况。美国政府以相关纳税人信息为保密信息为由,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目下正丙醇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企业未按要求提供上游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四)复产井的总产量退税(Gross Production Tax Rebate for Reestablished Production)。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根据68O.S.1001(F)和OAC710:45-9-50该项目的规定,如果停产的井恢复石油和/或天然气生产,则自恢复生产之日起28个月内免征总产量税。此免税规定仅适用于在1984年7月1日当日或之后,以及在2017年7月1日之前开始复产的油气井。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此项目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该项目适用于俄克拉荷马州内的复产井。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行情况。美国政府以相关纳税人信息为保密信息为由,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目下正丙醇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企业未按要求提供上游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五)增产的总产量税退税(Gross Production Tax Rebate for Production Enhancement)/提高石油采收率扣减(EnhancedOil Recovery Deduction)。

美国政府答卷主张,“提高石油采收率扣减”不是一个单独的项目,而是“增产的总产量税退税”项目的一个分类。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接受其主张。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俄克拉荷马州法规》68 O.S.1001(D)规定,在2000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1日之间获得批准或存在初始项目的二次开采项目的任何增产免征总产量税,免税期最长为五年(自初始项目开始之日算起)或直到二次开采过程终止为止,以先到者为准。此外,在1993年7月1日当日或之后并且在2017年7月1日之前获得批准或存在初始项目的三次开采项目的任何增产自项目开始之日起免征总产量税,直至项目回收期结束,但期限不得超过十年。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此项目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此免税项目适用于上述俄克拉荷马州内的二次和三次油气开采项目。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行情况。美国政府以相关纳税人信息为保密信息为由,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目下正丙醇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企业未按要求提供上游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宾夕法尼亚州项目

免征资源租赁的不动产转让税(Realty-Transfer Tax Exemption for Resource Leases)。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宾夕法尼亚州不动产转让税(RTT)法规定了对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征税,按文件收取。税率为转让的不动产价值的1%。RTT法规定对“煤炭、石油、天然气或矿物生产或开采的租赁及其转让”免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此项目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法规规定,在宾夕法尼亚州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煤炭、石油、天然气或矿物生产相关的合格租赁才能获得税收优惠。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行情况。美国政府以相关纳税人信息为保密信息为由,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目下正丙醇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企业未按要求提供上游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德克萨斯州项目

(一)免征油气设备的营业税(Sales Tax Exemption for Oil & Gas Equipment)。

1.财政资助。

美国德克萨斯州政府答卷显示,根据《德克萨斯州税法》第151.324条,用于在德克萨斯州近海及地域范围之外开采或生产石油、天然气、硫磺或其他矿产的有形个人财产(例如,钻机、管道、套管和油管),免征营业税。根据答卷,州财政审计长负责项目的申请、审批、管理及执行等工作。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美国政府对于用于开采石油和天然气的设备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德克萨斯州税法》规定,使用钻机等开采或生产石油、天然气的买方可享受该免税规定。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行情况。2018年,该州政府税务部门根据《德克萨斯州税法》第151.324条的规定,免征的营业税为2.48亿美元。美国政府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目下正丙醇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企业未按要求提供上游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二)免征油气开采税(Severance Tax Exemptions for Crude Oil and Natural Gas)。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德克萨斯州税法》规定,德克萨斯州对从州内油气井开采原油和天然气征收开采税,有关开采税的规定包括各种免税、补助、以及可能适用的税率降低,免征开采税的目的是刺激德克萨斯州的经济,免征开采税包含以下内容:降低高成本气井的税率;符合条件的低产量气井;火炬气;闲置两年的油气井;符合条件的低产量油井;增强型油采收项目和使用人工二氧化碳的增强型采收项目。各项免税纳税人必须将特定免税、补贴或税率降低的申请书以及德克萨斯州铁路委员会(RRC)相关备案文件的副本提交审计长批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美国政府免征油气开采税是对石油和天然气的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德克萨斯州税法》规定,使用德克萨斯州境内油气井开采石油和天然气的纳税人有资格享受免税、补贴或减税税率。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行情况。2018年,该州政府税务部门免征开采税、补贴和减税税率减少了应征税收,减税金额为11.49亿美元。美国政府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目下正丙醇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企业未按要求提供上游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怀俄明州项目

运输钻机免征营业税(Sales-Tax Exemption for Transporting Drilling Rigs)/油井服务免征营业税(Sales-TaxExemption for Certain Well Services)/三次采油用二氧化碳免征营业税(Sales-Tax Exemption for CO2 Used in Tertiary Production)。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怀俄明州运输钻机免征营业税、怀俄明州油井服务免征营业税和三次采油用二氧化碳免征营业税项目均为依据怀俄明州第W.S.39-15-105条法规规定进行的。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将此三项目视为同一项目。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在怀俄明州,第W.S.39-15-105条法规是免征营业税和使用税的法律依据。运输钻机免征营业税依据第W.S.39-15-105(a)(vii)(A)条法规。在怀俄明州,与钻机有关的运输服务免征营业税,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的服务包括钻机的装载、卸载和组装。油井服务免征营业税依据第W.S.39-15-105(a)(viii)(B)条法规。在怀俄明州,与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活动有关的某类专业服务免征营业税,例如地震和地球物理调查,以及工程服务。用于三次采油的二氧化碳免征营业税依据第W.S.39-15-105(a)(viii)(F)条法规,且该免税规定也适用于三次采油中二氧化碳的采购及使用的其他气体。三次采油是一种通过向储油层注入气体以增加石油开采量和油采收率的采油技术。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此项目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怀俄明州法律规定的免税适用于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活动有关的某类专业服务的个人或实体。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行情况。美国政府以相关纳税人信息为保密信息为由,未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目下正丙醇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企业未按要求提供上游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对此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

申请人主张,乙烯是由石油和天然气裂解而成,是石油和天然气行业最重要的产品之一。美国的乙烯生产者和石油天然气行业之间存在相当程度的利益混同。乙烯价格与石油和天然气价格之间有着极其紧密的联系。ICIS的报告指出,乙烯价格与油价有96%的相关性。

申请人认为,乙烯是生产正丙醇的直接投入物,对正丙醇的成本和价格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美国政府向石油和天然气行业提供巨额补贴,严重扭曲了石油和天然气的生产和供需,直接导致美国的乙烯价格偏低。美国的正丙醇生产企业则因采购低价的乙烯而间接获益。换言之,上游补贴利益通过原料乙烯传递给了被调查产品正丙醇。另外,美国的正丙醇生产企业陶氏化学公司和伊士曼化工公司本身就是重要的乙烯生产商,它们均直接从上游补贴中获得利益。

1.从石油天然气到乙烯。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通过美国石油和天然气产品可以生产多种基础化工品,包括重要产品乙烯。为认定正丙醇产品从上游获得的补贴利益,调查机关要求美国政府和应诉公司提供企业的石油天然气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还向美国政府和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并在提交原始答卷和补卷中均给予了延期,但美国政府和公司未按调查机关要求提供必要信息。

其一,本案调查中,调查机关未收到来自美国企业的上述答卷信息,调查机关无法获得每家正丙醇企业的上游石油天然气供应商在各补贴项目下获得的具体补贴金额。其二,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一些补贴项目的法律规定、项目运行情况和总体税收支出情况,但以相关纳税人信息为保密信息等为由未按调查机关的要求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目下正丙醇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调查机关无法对企业的石油天然气供应商受益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因此,根据中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暂决定根据可获得的事实作出裁决。

本次调查显示,美国政府向石油和天然气行业提供大量补贴。根据美国政府答卷,美国乙烯通常由天然气生产,是生产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直接投入物和主要原材料。2018年美国天然气产量为37.13万亿立方英尺,国内消费量为30.07万亿立方英尺,进口量仅3.75万亿立方英尺。乙烯生产所使用的天然气主要依赖本土产量供应。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认定用于生产乙烯所需的天然气产品是被补贴的产品。

为判断补贴是否传导至乙烯产品,调查机关考虑了石油天然气获得的补贴利益是否使乙烯生产企业获得了竞争优势,主要体现在乙烯生产企业在采购天然气时是否获得价格优势,即是否低于在公开市场上通过正常贸易过程能够购买的未受补贴的产品价格。美国政府答卷显示,美国乙烯主要由天然气生产。由于美国国内天然气产品价格受补贴影响,美国市场上不存在公开市场上正常贸易过程中可获得的未受补贴的天然气可比价格,因此,美国国内生产的天然气产品交易价格不能作为比较基准,调查机关只能寻求其它可获的事实。调查机关初步认为,调查期内天然气国际市场价格是公开市场上正常贸易过程中可获得的、体现天然气正常商业价值的可比价格,因此,调查机关比较了美国天然气市场价格和国际市场价格。数据显示,2018年美国天然气平均行业价格为4.2美元/千立方英尺,欧洲天然气NBP年均价为8.05美元/百万英热单位,东北亚LNG现货均价为9.87美元/百万英热单位(1百万英热单位约等于1千立方英尺)。美国天然气市场价格明显低于国际市场价格,美国乙烯产业因此降低了原材料采购成本,获得了竞争利益。如果没有上游补贴,乙烯生产企业就无法按照远低于国际市场价格的价格采购原材料,原材料成本将大幅提高,这表示上游天然气产品所获得的补贴传导至了乙烯产品。调查机关暂认定,乙烯生产企业在购买被补贴天然气产品的价格中获得竞争利益,上游补贴利益传导给乙烯产品。

关于乙烯产品从上游获得的补贴利益额,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一些石油天然气产业和乙烯产业的情况,但未按调查机关的要求提供调查期内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和乙烯生产企业之间的供应关系、定价机制、合同、价格等信息;有些补贴项目提供了总体税收支出情况,但未按要求提供调查期内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报告项目下正丙醇企业的获得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的名称、补贴获益金额等信息;有些项目未提供补贴利益等有关信息。企业未按要求提供上游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信息。调查机关在原始答卷和补充答卷中均给予了延期,但美国政府和企业未按调查机关要求提供必要信息,调查机关无法根据美国政府和美国企业的答卷,计算乙烯产品从石油天然气产业获得的补贴利益。根据中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暂决定根据可获得的事实作出裁决。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将陶氏化学公司和欧季亚公司作为原材料的乙烯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的差额,分别作为其单位原料乙烯产品的补贴获益金额。经调查,调查机关认为ICIS统计的2018年东北亚乙烯平均价格(1262美元/吨)为乙烯国际市场价格。

2.从乙烯到正丙醇。

对于陶氏化学公司,其自产乙烯产品。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根据陶氏公司在单位乙烯产品获得的补贴利益和乙烯与正丙醇产品的投入产出比,计算每单位正丙醇产品的补贴获益额,再除以正丙醇CIF出口价格,得出从价补贴率。

陶氏化学公司从价补贴率为37.71%。

对于欧季亚公司,其在美国本土采购天然气和乙烯产品。为认定其采购的原材料是否为被补贴的产品,如前所述,调查机关要求美国政府和企业提供应诉公司的上游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具体数据,美国政府和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调查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因此,根据中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暂决定根据可获得的事实作出裁决。公司生产正丙醇所使用的乙烯和石油天然气为本土供应,受补贴的石油天然气和乙烯是正丙醇产品的直接投入物。因此,调查机关暂认定,欧季亚公司用于生产正丙醇产品的石油天然气产品和乙烯产品是被补贴的产品。

为判断补贴利益是否继续传导到正丙醇产品,调查机关比较被补贴乙烯产品的价格与未被补贴产品的价格。因为美国国内的乙烯价格受石油天然气补贴影响,调查机关考虑了乙烯产品所获得的补贴利益是否使企业获得了竞争优势,主要体现在企业在采购乙烯时是否获得价格优势,即是否低于在公开市场上通过正常贸易过程能够购买的未受补贴的产品价格。由于美国国内乙烯产品价格受补贴影响,美国市场上不存在公开市场上正常贸易过程中可获得的未受补贴的可比价格,因此,美国国内生产的乙烯产品交易价格不能作为比较基准,调查机关只能寻求其它可获的事实。调查机关初步认为,调查期内乙烯国际市场价格是公开市场上正常贸易过程中可获得的、体现乙烯正常商业价值的可比价格,因此,调查机关将公司填报的乙烯采购平均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进行对比。经比较,调查机关发现公司的乙烯采购价格明显低于国际市场价格,公司因此降低了原材料采购成本,获得了竞争利益。如果没有上游补贴,公司就无法按照远低于国际市场价格的价格采购原材料,原材料成本将大幅提高,这表示上游产品所获得的补贴传导至了正丙醇产品。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认定,欧季亚公司在购买被补贴乙烯产品的价格中获得竞争利益,上游补贴利益传导给正丙醇。调查机关根据欧季亚公司在单位乙烯产品获得的补贴利益和乙烯与正丙醇产品的投入产出比,计算出每单位正丙醇产品的补贴获益额,再除以正丙醇CIF出口价格,得出从价补贴率。

欧季亚公司从价补贴率为34.22%。

直接补贴项目:

(一)美国能源部研发补贴。

申请人主张,美国能源部向企业提供研发补贴,在过去10年内,陶氏化学公司从美国能源部获得了多笔研发补贴,总金额达到2,436万美元。申请人主张美国政府此项目构成了《反补贴条例》第四条项下的补贴,并使正丙醇生产企业获得利益。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该项目由美国能源部(DOE)下辖的能源效率与可再生能源办公室(EERE)管理。EERE与行业、大学、非营利组织和其他机构合作,以促进可再生能源和能源效率技术的使用。为实现此目标,EERE发布资助机会公告(FOA),通过此公告,公众可提交财政资助授予的申请。在EERE批准最终授予之后,向选定的申请人提供联邦资金。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美国政府对正丙醇企业提供研发拨款,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2005年的《能源政策法案》为能源部提供了签署财政资助协议的授权。该法案明确通过资金支持美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研究、开发、演示和商业应用计划,旨在减少美国对能源,特别是外国能源的需求,降低能源成本,使经济更有效率和竞争力。1977年《联邦拨款和合作协议法》(FGCA)(《美国法典》第31编第6301-08条)确立了确定交易是否符合资助条件的标准。《美国联邦法规》(CFR)第2卷第200部分的法规(经第910部分修订)规定了2014年12月26日当日或之后发布的新赠款和续赠款的管理办法。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陶氏化学公司的答卷称正丙醇产品生产未参与能源部的项目,其他参与项目情况参见美国能源部答复。欧季亚公司答卷称公司未在此项目下获益。根据美国政府答卷,在调查期及之前9年,陶氏化学公司申请了包括利用乙炔加氢代替乙炔回收等7个研发项目的资金,共获得了联邦拨款27,053,953.75美元。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以此金额作为陶氏化学公司在本项目下获得的补贴利益,并按照10年分摊期分摊至调查期,以正丙醇产品销售额占公司总销售额的比例分摊至正丙醇产品。按照正丙醇销量计算单位产品获得的补贴,并根据CIF出口价格计算陶氏化学公司此项目的从价补贴率,为0.015%。

(二)美国进出口银行的出口信贷(EXIM loans)。

申请人主张,美国进出口银行是美国的官方出口信贷机构,是一个独立的行政机构,其使命是通过促进美国商品和服务的出口来支持美国的就业。2013年8月15日,陶氏化学公司从美国进出口银行获得了2笔出口信贷,总金额为3,357万美元。申请人主张美国政府此项目构成了《反补贴条例》第四条项下的补贴,并使正丙醇生产企业获得利益。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美国进出口银行是美国的官方出口信贷机构,属美国政府机构。进出口银行的全部工作获得美国政府的完全支持。进出口银行章程是由美国国会批准并由美国总统签署的法规。进出口银行的使命是通过贷款、担保和保险方案等出口融资形式支持美国出口。为实现支持美国出口这一使命,进出口银行向购买美国产品和服务的外国买家直接提供固定利率贷款,覆盖比率高达美国合同金额的85%。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和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服务是财政资助的方式。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美国政府对正丙醇企业提供出口信贷,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1945年《进出口银行法案》(《美国法典》第12卷第635节及以下诸条)规定,美国进出口银行的宗旨和目的应是帮助和促进货物和服务的进出口。进出口银行的所有项目,包括出口信贷项目,均与章程有着相同的目标和宗旨。在调查期及之前9年内,美国进出口银行支持六笔陶氏化学公司作为出口商或供应商的直接贷款。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此项目为出口补贴,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对此项目补贴利益暂不认定。

(三)德克萨斯州大型投资企业的不动产税减免(Texas Economic Development Act)。

申请人主张,此项目是德克萨斯州为吸引大型企业投资而设立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此项政策,企业承诺在州内投资并提供一定数量的工作岗位,作为回报,企业的应纳税不动产会得到一个较低的估值上限,超过估值上限的价值部分将被免征10年的不动产税。因为不动产税收主要是用于维持公立学校的运营,所以此项优惠的实施机制是,企业与其投资所在地的学区签订“估值上限协议”,双方分别承诺投资/创造就业和提供税收优惠。申请人主张美国政府此项目构成了《反补贴条例》第四条项下的补贴,并使正丙醇生产企业获得利益。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德州313号税收法》(《德州经济发展法案》)允许德州的公立学区通过对财产应税价值中学区财产税运维部分进行限制来吸引新的纳税资产。本项目的目的在于鼓励本州的大型资本投资,并在本州内创造新的高薪工作岗位。估价限制是一项协议。通过签署该协议,纳税人同意以修建或安装财产并创造新工作岗位来换取10年内对财产应税价值中学区财产税运维部分进行限制的优惠,最低限制金额根据不同学区的情况进行调整。根据陶氏化学公司和欧季亚公司的答卷,两家公司均参与了此项目。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美国政府对大型投资企业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德克萨斯州政府依据2001年德州议会第1200号议案(当前《德州313号税收法》(《德州经济发展法案》))及相应的行政法规,对特定学区内制造业和可再生能源产业等进行财产税税收优惠。德州审计局《2019年德州经济发展法案报告》显示,制造业企业多数为石油和天然气相关的产业。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本项目限制了企业应付的学区财产税运维部分的估价,2018年通过本项目的实施节省的总税款为472,173,372美元。陶氏化学公司答卷称获得了该项目补贴利益。欧季亚公司答卷显示公司未在此项目下获益。

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以陶氏化学公司答卷中填报的获益额作为陶氏化学公司在本项目下获得的补贴利益,以正丙醇产品销售额占公司总销售额的比例分摊至正丙醇产品。按照正丙醇销量计算单位产品获得的补贴,并根据CIF出口价格计算陶氏化学公司此项目的从价补贴率,为0.0072%。

(四)“德克萨斯企业基金”赠款(Texas Enterprise Fund)。

申请人主张,德克萨斯州直接向符合条件的投资企业提供现金拨款补贴。获得拨款的条件是:存在选址竞争—企业尚未决定投资于德州还是其他州;必须创造大量高工资的新工作岗位;投资额巨大;能带来显著回报;投资项目能同时获得地方补贴;企业正规,财务状况良好;企业属于有可能落户于其他州或国家的先进产业;州长、副州长和众议长一致同意拨款。州长办公室公布的数据显示,陶氏化学公司曾2次获得此项目下的现金拨款。申请人主张美国政府此项目构成了《反补贴条例》第四条项下的补贴,并使正丙醇生产企业获得利益。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德克萨斯州政府法规》,第481.078节规定,德克萨斯企业基金(TEF)用于激励促进企业投资,属于现金赠款,用作财务激励工具。德克萨斯州州长办公室、德克萨斯州经济发展和旅游办公室负责该项目。美国政府和陶氏化学公司的答卷显示,公司曾接受该项目项下赠款。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和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服务是财政资助的方式。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美国政府对正丙醇企业提供赠款,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德克萨斯企业基金(TEF)(《德克萨斯州政府法规》,第481.078节)针对的项目是具有以下特征的项目:预期增加可观的就业岗位、提供高工资和进行资本投资并且在项目当中,特定的德克萨斯州社区会与德克萨斯州外的作为另一可行选项的社区展开竞争。本项目确定的目标产业集群为先进技术和制造业、生物技术和生命科学、信息和计算机技术、炼油和化工产品、能量(包括石油和天然气生产)。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和陶氏化学公司的答卷显示,美国政府2012年向陶氏化学公司授予了100万美元赠款,用于在德克萨斯州自由港建设一座轻质烃裂解装置以生产乙烯,乙烯是公司生产正丙醇的原材料。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以100万美元作为陶氏化学公司在乙烯产品上获得的补贴额,按照10年分摊期,分摊得出调查期受益额为10万美元,除以乙烯产量得出单位乙烯产品获益额,并根据乙烯和正丙醇的投入产出比计算单位正丙醇产品获益额,再除以CIF出口价格,计算得出陶氏正丙醇产品从价补贴率为0.00067%。

其他补贴项目:

对于立案公告和调查问卷中列明的其他补贴项目,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不予以认定。初裁后,调查机关将进一步进行调查。项目如下:

联邦政府抵减三次采油费用

联邦政府对因油气资产经营权益而发生的“被动亏损”的特殊税务处理

联邦政府“边际井”享受的税收抵免

联邦政府当期抵减炼油厂扩产投资的50%

阿拉斯加州Cook Inlet地区钻井平台权利金减免

阿拉斯加州Small Cook Inlet地区的权利金减免

阿拉斯加州Ooguruk地区的权利金优惠

阿拉斯加州按桶抵免原油应缴税额

阿拉斯加州储气设施抵免

阿拉斯加州天然气勘探开发抵免

阿拉斯加州无形钻井费用的财产税免除

科罗拉多州与“影响援助”相关的开采税抵免

科罗拉多州新油页岩设施的开采税减免

科罗拉多州低产油页岩生产的开采税免除

路易斯安那州用于三次采油的二氧化碳免征营业税

路易斯安那州新探井天然气免征开采税

路易斯安那州免征新探井石油的开采税

路易斯安那州免征生产炭黑用天然气的开采税

俄克拉荷马州3D地震井的总产量税退税

俄克拉荷马州经济风险井的总产量税退税

俄克拉荷马州政府拥有的油气公司的总产量税免税

俄克拉荷马州天然气营销费用抵减总产量税

俄克拉荷马州小企业资本公司和农村小企业资本公司可抵免总产量税及消费税

俄克拉荷马州按固定比例计提折耗

俄克拉荷马州水平钻井的总产量税退税

俄克拉荷马州深井和超深井的总产量税退税

俄克拉荷马州新探井的总产量税退税

西弗吉尼亚州免征油气井的开采税

西弗吉尼亚免征煤层气井的开采税

怀俄明州低产井的开采税优惠

怀俄明州三次采油的开采税优惠

怀俄明州油气井投产后两年部分免征开采税

怀俄明州大修井的开采税优惠

怀俄明州复产井的开采税优惠

怀俄明州免征火炬气的开采税

怀俄明州研发费用抵免开采税

密执安州密执安经济发展局—创造就业企业的营业税抵免。

密执安州“复兴区”内企业的税收免除

密执安州“棕地”再开发营业税抵免

密执安州“工厂复兴区”和“工业发展区”内企业的财产税免除

密执安州“卓越能源中心”项目赠款

密执安州光伏制造业税金抵免

田纳西州财产税免除

田纳西州FastTrack经济发展基金赠款

弗吉尼亚州“州发展机会基金”赠款

弗吉尼亚州弗吉尼亚投资伙伴关系赠款

路易斯安那州制造业企业的财产税减免

德克萨斯州经济开发区项目

德克萨斯州物业税减免法案(税法312)项目

其他美国公司

(All Others)

2019年7月29日,调查机关对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发起反补贴调查立案。当日,调查机关通知了美国驻华大使馆。同日,调查机关将立案公告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本案立案公告。立案后,调查机关给予各利害关系方20天的登记应诉期,给予所有利害关系方合理的时间获知立案有关情况。立案后,调查机关将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已知的利害关系方,也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已知利害关系方提醒不配合调查的结果。对于调查机关已尽通知义务但没有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调查的公司,调查机关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可获得的事实基础上裁定其补贴率。调查机关比较分析在调查中获得的信息,认为陶氏化学公司的从价补贴率可以较为准确、合理的反映美国政府对被调查产品的补贴情况。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根据该信息确定其他美国公司的补贴率。

经调查,美国各公司的从价补贴率为:

1.陶氏化学公司 37.7%

(The Dow Chemical Company)

2.欧季亚公司 34.2%

(OXEA Corporation)

3.其他美国公司 37.7%

(All Others)

五、国内同类产品、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认定。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同类产品是与补贴进口产品相同的产品,或与补贴进口产品特性最相似的产品。

调查机关对国内生产的正丙醇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化学特性、原材料和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产品的可替代性、销售渠道、客户群体等因素进行了调查:

1.物理和化学特性。

国内生产的正丙醇与被调查产品的分子式、化学结构式完全相同,均为无色液体。溶于水和常见有机溶剂。

2.原材料和生产工艺流程。

国内生产的正丙醇与被调查产品的原材料均为乙烯、合成气和氢气等,生产工艺流程基本相同,均为通过乙烯羰基化生产丙醛,再由丙醛加氢生产正丙醇。

3.产品用途、产品的可替代性、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

现有证据显示,国内生产的正丙醇与被调查产品用途基本相同,主要为直接使用或酯化为醋酸正丙酯,正丙醇还应用于红霉素、丙硫胺、丙磺舒等药品的生产,还可用于合成乙二醇醚、正丙胺、正丙酯和溴丙烷等。作为溶剂,正丙醇用于涂料、油漆、胶黏剂、化妆品、塑料和杀菌剂等产品。

国内生产的正丙醇与被调查产品销售渠道基本相同,主要通过直销、分销或代理等方式在中国市场进行销售。二者客户群体交叉,部分贸易商和下游用户既购买、销售、使用被调查产品,也购买、销售、使用国内生产的产品。二者在中国国内市场竞争。

部分应诉公司、进口商和下游用户主张被调查产品杂质含量低于国内生产的正丙醇,产品纯度存在差异,因此质量优于国内生产的产品,从质量上不可替代。

申请人主张如果国内产业不能生产无苯级正丙醇将根本无法在国内立足,不可能实现10万吨销售量。部分下游用户反馈国内正丙醇质量稳定;另外应诉的部分下游用户采购国产和进口产口后入库混用,说明两者无差异,没有区分必要。

经审查,正丙醇尚无行业或国家标准,各个企业均执行其自身生产标准,进口被调查产品和国内生产的正丙醇在个别成分指标上存在细微差异,但下游用户存在交叉使用或混用进口被调查产品和国内产业的正丙醇的情况,表明两者无实质性差异。

综上,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国内生产的正丙醇与被调查产品在物理和化学特性、原材料和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等方面基本相同,具有相似性和替代性,国内生产的正丙醇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二)国内产业的认定。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国内产业认定的规定,调查机关对本案国内产业进行了审查和认定。本案中,申请人南京诺奥公司、南京荣欣公司和淄博诺奥公司共3家国内正丙醇生产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由于淄博诺奥公司在调查期开始前已停产,国内申请人相关统计数据不包括该公司数据。申请人提交的数据仅为南京诺奥公司和南京荣欣公司两家数据。调查机关经调查核实,申请人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的产量占同期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比例均大于50%,占国内产业的主要部分,符合《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国内产业认定的规定。

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申请人可以代表国内产业,其数据可以作为损害和因果关系分析的基础。本裁决所依据的国内产业数据,除特别说明外,均来自上述国内生产者。

六、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一)补贴进口产品数量。

调查机关对补贴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或相对于中国国内生产或消费的数量是否大幅增加进行了调查。

1.补贴进口产品数量。

调查显示,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损害调查期内来自于美国的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2015年为28006吨;2016年为43979吨,比2015年增长57.04%;2017年为28142吨,比2016年下降36.01%;2018年进口数量为51112吨,比2017年增长81.62%;2018年较2015年累计增长82.50%。损害调查期,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呈大幅增长趋势。

2.补贴进口产品相对数量。

损害调查期内,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分别为19.80%、25.38%、15.48%和27.97%。2016年比2015年上升5.58个百分点、2017年比2016年下降9.90个百分点,2018年比2017年上升12.50个百分点。损害调查期内,累计上升8.17个百分点,被调查产品市场份额总体呈上升趋势。

部分应诉公司主张被调查产品没有挤占国内产业的市场份额;被调查产品市场份额适中,对中国国内正丙醇市场影响有限;被调查产品数量增长与中国需求增长吻合。

申请人评论称该主张对损害认定中对数量影响的审查标准认识错误,调查机关应当审查补贴进口绝对数量是否大量增加或相对于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或消费数量是否大量增加;市场份额不到30%就不太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断言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事实的分析做支撑。

经审查,损害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大幅增长,2018年较2015年累计增长82.50%,被调查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累计上升8.17个百分点,2018年达27.97%。因此,调查机关认为补贴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或相对于中国国内生产或消费的数量大幅增加。

调查机关认为,反补贴调查应当审查补贴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或相对数量是否大幅增加;调查机关在调查中审查了补贴产品占国内市场的份额;补贴进口产品数量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应当根据国内产业的客观事实进行分析,而非单纯以市场份额评判;单纯市场份额多少以及是否与国内需求增长同步增长并不能判断是否造成损害,是否造成损害应当根据补贴进口数量和价格等因素综合分析。因此,部分应诉企业的主张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

综上,调查机关在初裁中认定补贴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或相对于中国国内生产或消费的数量大幅增加。

(二)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调查机关就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进行了调查。

1.补贴进口价格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

进行价格比较时,为确保两者具有可比性,应在同一贸易水平上对补贴进口价格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进行比较。调查机关初步认定,补贴进口产品国内进口清关价格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出厂价格基本属于同一贸易水平,二者均不包含增值税、内陆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和次级销售渠道费用等。

调查机关在中国海关价格基础上,进一步考虑了损害调查期内汇率、关税和国内进口商的清关费用,对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进行了调整,将调整后的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作为补贴进口价格。其中,汇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年各月度平均汇率算术平均得出。关于进口清关费用,本案共3家国内进口商提交了答卷,答卷中提供了各公司的清关费用。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以3家公司提交的清关费用算术平均值作为计算国内进口商的进口港清关费用的依据。

按上述方法调整后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补贴进口价格分别为6424元/吨、6263元/吨、7344元/吨和7827元/吨。2016年比2015年下降2.51%,2017年比2016年上升17.26%,2018年比2017年同上升6.58%。进口价格总体呈上升趋势。

调查机关在对《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汇总的基础上,以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出厂价格的加权平均价格作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分别为6652元/吨、7256元/吨、7801元/吨、7865元/吨。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2016年比2015年上升9.07%;2017年比2016年上升7.51%;2018年比2017年上升0.82%。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呈现总体上升趋势。

2.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影响。

调查显示,被调查产品与国内生产的正丙醇在物化特性、原材料、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等方面基本相同,均由乙烯羰基化生成丙醛并进一步加氢生成,属于同类产品,二者具有相似性和替代性。

中国国内正丙醇市场是一个竞争开放的市场,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在国内市场相互竞争,下游客户采购产品时,产品价格是重要影响因素。

损害调查期内,补贴进口产品价格始终低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2015年至2018年两者价差分别约为228元/吨、993元/吨、457元/吨和38元/吨。

调查表明,国内正内醇市场是一个不断扩大的市场,表观消费量由2015年141456吨增长至2018年的182720 吨。被调查产品始终以低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进行竞争,对中国出口绝对数量和相对数量均大幅增长。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量由2015年28006吨增长至2018年51112吨,累计增长82.50%,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由19.80%上升至27.97%。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巨大,且在中国国内市场具有较大权重和较大的规模,下游用户对被调查产品采购数量大,加之中国生产企业给予的付款期限普遍较短,应诉公司给予的付款期限较中国生产企业更长,进口商资金压力更小,对于大宗采购的化工产品而言,虽然价差较小,但仍可影响进口商的采购行为。

综上所述,调查机关综合考虑被调查产品的特点、进口绝对数量和相对数量的变化、国内进口商的采购行为等因素,认为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产生削减作用。

部分应诉公司在评论意见中称被调查产品没有大幅削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申请人没有解释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来源、计算方法、价格构成、贸易条件或是否存在调整等;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和被调查产品价格非常接近,差距还在缩小,申请人直接比较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无视被调查产品价格仅是随原材料价格变动;被调查产品平均进口价格总是等于或高于来自第三国同类产品的平均进口价格,第三国同类产品的进口价格视为公平市场价格的基准,进口价格高于该公平市场价格,进口被调查产品不会引发消极价格影响;即使被调查产品平均价格低于国内市场平均价格,并不意味着被调查产品存在补贴或以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在销售。

申请人称被调查产品存在大幅削价销售,国内同类产品和被调查产品价格并不是非常接近,削价影响是可见的、显著的,进口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时,较小的价格差距也足以给国内产业带来显著的负面影响;申请人提供的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信息充分、清晰明了;规则中不存在“公平市场价格”概念,本案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低于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存在削价;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低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是因为被调查产品具有成本优势的主张于法无据,判断价格削减不考虑成本比较。

调查机关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和被调查产品价格进行了审查。关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调查机关对国内产业进行了实地核查,审查了申请人的相关证据材料,核实了申请人的价格等相关数据,相关数据列示于文后附表。申请人在申请书中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并未做保密处理。关于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进行价格比较时,为确保两者具有可比性,调查机关在中国海关价格基础上,进一步考虑了损害调查期内汇率、关税和国内进口商的清关费用,对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已经进行了相应地调整。调查机关审查了第三国同类产品的在中国国内销售的价格情况。部分应诉公司关于价格来源、可比性等主张不成立。关于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高于第三国价格,不会造成影响的主张,这与事实不符。判断被调查产品是否会影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应当在具有可比性的前提下,分析被调查产品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之间的价格关系,与第三国价格没有直接关系,也与被调查产品是否具有成本优势没有直接关系。

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损害调查期内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了削减。

(三)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状况。

调查中,3家申请企业均提交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由于淄博诺奥公司已停产,答卷中无正丙醇相关数据。对于南京诺奥公司和南京荣欣公司的调查问卷答卷,调查机关进行了实地核查。如前所述,调查机关以2家国内生产者的数据作为国内产业状况分析的基础。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以下影响国内产业状况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数据见附表),证据显示:

1. 表观消费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正丙醇表观消费量2015年为141456吨;2016年为173308吨,比2015年增长22.52%;2017为181827吨,比2016年增长4.92%;2018年为182720吨,比2017年增长0.49%。

2. 产能。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为12-15万吨,2015-2018年保持不变。

3. 产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2015年为6.8-8.0万吨;2016年比2015年增长23.54%;2017年比2016年增长12.69%;2018年比2017年下降9.09%。同期,国内产业产能总体保持稳定。

4. 国内销售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量2015年为5.6-6.5吨;2016年比2015年增长27.56%;2017年比2016年增长18.02%;2018年比2017年同期下降13.24%。

5. 市场份额。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2015年为40%-46%;2016年比2015年增加1.81个百分点;2017年比2016年增加5.72个百分点;2018年比2017年同期减少7.04个百分点。

6. 销售价格。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2015年为6652元/吨;2016年为7256元/吨,比2015年上升9.07%;2017年为7801元/吨,比2016年上升7.51%;2018年为7865元/吨,比2017年上涨0.82%。

7. 销售收入。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2015年为3.7-4.3亿元;2016年比2015年增长39.14%;2017年比2016年增长26.88%;2018年为比2017年同期下降12.53%。

8. 税前利润。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2015年亏损0.49-0.57万元;除2017年微盈利外,损害调查期内均亏损。

9. 投资收益率。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2015年为-13.24%;2016年为-7.45%,较2015年收窄5.79个百分点;2017年为0.58%;2018年为-3.44%。

10. 开工率。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先升后降, 2015年为49%-57%;2016年比2015年上升12.76个百分点;2017年比2016年上升8.50个百分点;2018年比2017年下降6.86个百分点。

11. 就业人数。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就业人数2015年为238-277人;2016年比2015年增加1.14%;2017年比2016年增加1.50%;2018年比2017年减少1.11%。

12. 劳动生产率。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劳动生产率2015年为288吨/年/人;2016年比2015年增长22.15%;2017年比2016年上升11.03%;2018年比2017年下降8.07%。

13. 人均工资。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就业人员人均工资2015年为11.8-13.7万元/年/人;2016年比2015年下降0.37%;2017年比2016年上升10.40%;2018年比2017年下降4.87%。

14. 期末库存。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2015年为1857-2167吨;2016年比2015年增加1.16%;2017年比2016年下降35.13%;2018年比2017年下降53.75%。

15. 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2015年现金净流出为1.4亿元至1.6亿元;调查期内现金持续净流出。

16. 投融资能力。

损害调查期内,现有证据尚未显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融资能力未受到被调查产品进口的不利影响。

调查机关对补贴进口产品的补贴幅度也进行了审查,证据显示补贴进口产品的补贴幅度不属于微量补贴,足以对国内市场价格造成不利影响。

初步证据显示,国内产业在损害调查期内呈现以下状况: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表观消费量持续增长,累计增长29.17%,国内正丙醇市场呈现持续扩大趋势,但增速呈放缓趋势。同期,国内产业产能总体保持稳定。受市场增长所带动,国内产业产量呈先增后降趋势,产量累计增长26.55%,同时开工率亦呈现先增后降趋势,长期维持在较低的水平,市场份额累计仅增长0.49%。与之对比,被调查产品进口绝对数量则呈现波动增长态势,调查期内累计大幅增长82.5%,市场份额同样呈波动增长态势,调查期内市场份额累计增长8.17个百分点。数据表明,受补贴进口产品数量增长和价格削减所影响,国内产业产量呈先增后降趋势,国内产业开工长期维持在较低水平。

国内销售价格呈现上涨态势,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始终低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形成削减影响。受补贴进口产品的量价影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长期处于盈亏线边缘。国内产业销售量先增后降,国内销售收入亦呈现先增后降趋势,除2017年实现微利外,长期亏损,投资收益率亦除2017年为正收益率外,始终为负收益率,而经营现金流量则始终为净流出。就业人数和劳动生产率、人均工资同样呈现先增后降的相似趋势。在此形势下,国内产业减少库存,调查期内期末库存呈下降趋势,以更好的适应市场竞争。

部分应诉公司主张,调查期间大部分经济指标显示国内正丙醇产业正稳健发展;国内产业产能在调查期外扩张,国内产量和开工率稳定增长,国内生产状况整体向好,产量、开工率、产量占表观消费量的比例数据均无法证明国内产业遭受生产或经营困境;申请人的销售数量、销售金额、市场份额等保持增长,盈利状况改善,库存下降;申请人的税前利润总体呈改善趋势,且同期投资额保持健康增长态势;其他反映国内产业状况的数据,均保持稳定,甚至较2015年的状况改善,就业人数、人均工资等均呈增长趋势。淄博诺奥公司并不拥有最大产能,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和解释证明进口冲击造成淄博诺奥停产;南京诺奥增加产能的同时停止关联公司淄博诺奥的产能,这改善了申请人的盈利状况,但与被调查产品不存在关联性,两公司的关联关系表明有关国内产业的财务数据可能存在扭曲。

部分进口商和下游用户评论称,国内产业发展良好,各项指标表现积极,不存在实质损害,申请书数据不反映国内产业真实情况。第三方机构证据表明,南京荣欣公司税前利润在2017年为正数,原材料消耗及采购量并无减少且盈利能力强;南京诺奥公司税前利润在调查期内均为正数,国内产业发展良好,不存在实质损害。

申请人评论称,欧季亚公司所依赖的数据存在根本性、常识性错误,且贯穿于整个论述中,由于数据基础存在严重错误,导致分析和结论不可信;国内产业长期亏损,处境困难,如亏损局面不能改变,将关停或破产;国内产业的产量和就业数据与困难处境不矛盾,经营困难时减产和裁员不是唯一选择,为自救而提高产量是合理选择。陶氏化学公司对国内产业经济指标的解读避重就轻,追求利润是绝大多数企业的根本目的,企业盈利还是亏损是判断其经营情况的首要标准,国内产业四年中有三年亏损,处于岌岌可危的状态,持续亏损局面得不到改善,将不可能支撑很长时间;投资收益方面是大多数年份根本没有收益;现金流为负说明公司财务状况严重困难,危及生存;不能仅凭产量和销量提高不必然意味着产业向好,化工企业的规模效应,提高产量可以摊薄成本,就业人数只有个位数变化,工资上涨是因为劳动力市场工资普遍上涨。部分进口商所称的第三方报告,申请人未与该第三方机构打过交道,且第三方机构报告已声明仅供商业决策参考,不得作为法律诉讼之依据,南京两公司不只生产正丙醇一个产品,企业利润和调查所关注的同类产品利润并非同一概念。

调查机关认为,第一,关于国内产业的损害情况,如前所述,受补贴进口产品量价影响,国内产业产量先增后降,开工率终始维持在较低的水平;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长期处于盈亏线边缘,国内产业销售量先增后降,国内销售收入现先增后降,国内产业税前利润除2017年实现微利外,长期持续亏损;投资收益率亦除2017年为正收益率外,始终为负收益率,而经营现金流量则始终为净流出;而就业人数和劳动生产率、人均工资同样呈现先增后降的相似趋势。上述情况表明,国内产业在损害调查期内,遭受到实质损害,部分应诉公司、进口商和下游用户关于国内产业不存在损害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合。调查机关同时注意到部分应诉企业提交数据的前后矛盾。

第二,关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证据,调查机关进行了审查,如裁决附表所示,申请人在2017年度国内同类产品税前利润为正数,该数值为两家公司合并数据,并非一家公司数据;调查机关对2家国内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并要求2家公司提交了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且要求申请人在实地核查后更正了部分答卷数据,调查机关未发现2家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的情况。

第三,关于淄博诺奥公司,由于其在调查期内停产,本案损害相关指标均未包含该公司数据。调查机关基于南京诺奥和南京荣欣2家公司提交的答卷,对国内产业的合并数据进行分析。调查机关审查了南京诺奥和南京荣欣公司提交的答卷数据并进行了实地核查,没有证据表明,南京诺奥和南京荣欣2家公司提交的数据是不真实的,没有证据表明南京诺奥和淄博诺奥的关联关系导致财务数据存在扭曲。

综合上述情况,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损害调查期内,国内正丙醇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

七、因果关系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五条,调查机关审查了原产于美国的正丙醇补贴进口与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同时审查了除补贴进口之外已知的可能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其他因素。

(一)补贴进口产品造成了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

中国海关统计数据显示,损害调查期内,补贴进口产品数量呈波动增长趋势,2016年比2015增长57.04%,2017年比2016下降36.01%;2018年比2017年增长81.62%,累计增长82.50%。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大幅增长。

损害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市场份额亦呈波动增长趋势,2016年比2015年扩大5.58个百分点,2017年比2016年减少9.90个百分点,2018年比2017年增加12.50个百分点,累计增加8.17个百分点。2015年至2018年被调查产品占中国总进口的比例分别为55.33%、69.10%、46.68%和67.43%。被调查产品占中国进口的大部分份额。

损害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物化特性、原材料和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等方面基本相同,具有相似性和替代性,中国国内正丙醇市场是一个竞争开放的市场,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在国内市场相互竞争,下游客户采购产品时,产品价格是重要的参考因素。补贴进口产品价格一直低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明显的削减作用,导致国内产业长期低于成本销售,挤压国内产业利润空间,造成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难以覆盖成本和费用,国内产业大部分时间处于亏损状态,现金流始终处于净流出状态,国内产业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在补贴进口数量、市场份额以及价格削减等多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部分应诉公司称被调查产品未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国内产业健康发展,经济指标大幅好转;任何生产或经营困难和被调查产品无关,国内产量变化呈主动调整迹象,与其他外界因素(例如进口数量的变化)不存直接因果关系;2018年销售数量下降与同期进口数量变化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2016、2018年度数据表明申请人的销量和销售收入趋势与同期进口数量或价格变化趋势不相符,二者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申请人提供的削价幅度变化趋势与同期盈利状况不符,二者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申请人投资额增加,销售状况改善,投资收益率改善,申请人没有说明变化趋势与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对比两趋势变化,二者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无法合理解释现金流的流出状况与同期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存在何种因果关系等。

申请人评论称,应诉企业的评论完全忽略了需求增长这一重要因素,刻意回避进口数量的影响,国内产业是由市场供需关系决定,补贴通过进口数量和价格合力改变市场供需关系;在需求增长旺盛的年份,需求会抵消进口量价带来的负面影响,在需求没有大幅增长的年份,进口量价影响,尤其是数量作用更明显,进口量少,国内产业仍然尽可能“扛住”价格,因为低价补贴商品数量有限,在需求增长乏力的年份,进口数量巨大,小幅削价足以对国内产业定价和销售造成巨大压力。

调查机关认为,首先,对因果关系的分析,应在客观审查国内产业状况的所有有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基础上,不仅要考量补贴进口价格的影响,还应同时结合其数量的影响。

其次,调查机关注意到部分应诉企业提交数据的准确性,这直接影响到因果关系分析的合理性,如果使用数据准确性存在疑问,因果关系的分析将是不合理的。再次,如前所述,中国国内正丙醇市场是一个竞争开放的市场,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在国内市场相互竞争,国内市场由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共同构成,而非两个相互隔离的市场,下游客户在交叉采购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时,量价因素共同作用。部分应诉企业所称的国内产量变化与其他外界因素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这与市场客观状况不符。最后,具体到每个年份分析,恰恰反映了每一年份补贴进口数量和价格通过其各自的量价合力影响了当年的国内产业的经营状况,并反映为实质损害。

综上,调查机关初步认定,补贴进口产品与国内正丙醇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二)其他已知因素分析。

调查机关对除补贴进口产品以外的,可能使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的其他已知因素进行了审查。

经初步调查,没有证据表明其他国家(地区)进口产品影响、外国与国内生产者的限制贸易的做法及它们之间的竞争、消费模式和替代产品的影响、技术发展、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状况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与国内正丙醇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关于国内产业生产成本因素的影响。

部分应诉公司及部分进口商提出,国内产业的结构性问题是导致损害的原因,申请人自身存在比较劣势,其成本高企,难以和被调查产品竞争;美国正丙醇产业存在比较优势,体现在原料价格低廉,其优势很大程度上由于页岩气革命。

申请人称,上述主张实质上是以“成本优势”否认价格影响,于法无据;国外生产者在成本方面有任何优势,必须同等作用于全部相关产品,不区分产品是内销还是出口,补贴时就区别对待内销和出口产品。内销定价高则享受成本优势,出口定价低则放弃成本优势。此外,证据表明美国石油、天然气行业受到人为干预和刺激,导致石油和天然气生产、供需和价格受到扭曲,进而导致美国乙烯价格受到扭曲。

调查机关认为,首先,部分应诉企业在被调查产品原材料方面的成本优势并不必然表明应诉企业不存在补贴,本案调查显示,相关企业均存在补贴。其次,如前所述,被调查产品补贴进口价格削减了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这与其成本是否存在优势并无直接关系,换言之,成本高可以补贴造成削减,成本低亦可补贴造成削减。再次,国内产业比较成本的优劣不能否定被调查产品补贴造成的损害。最后,调查机关依法评估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影响,而非评估国外生产者的生产成本与中国的生产成本。

2.关于国内产业自身经营因素的影响。

部分应诉企业、进口商及下游用户称,淄博诺奥实质是无法从同样位于淄博的齐鲁石化稳定采购乙烯而导致正丙醇装置停产;申请人主张的损害是由淄博诺奥自2015年停产所致;南京荣欣和淄博诺奥多次因环境污染事件遭受罚款,这是导致其停产并影响回报利润的另一个原因。

申请人评论称,部分应诉公司及进口商所称的淄博诺奥因齐鲁石化断供乙烯而停产,与事实不符,齐鲁石化从未对淄博诺奥断供乙烯,而且有优先供应安排;关于淄博诺奥应转产而非停产的主张既没有否定补贴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没有建立淄博诺奥停产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环保事件发生的时间点表明与国内产业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第一,本案调查中所使用的各经济指标未包含淄博诺奥的相关数据,淄博诺奥的停产并未因此而加重本案所列经济指标,进而影响损害程度的分析;第二,证据表明,主张淄博诺奥因齐鲁石化断供乙烯而停产,与事实不符;第三,环保事件以及由此而引发的处罚并不能否定被调查产品补贴与国内产业实质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综上,调查机关对其他已知因素进行了审查,相关已知因素均不能否定被调查产品补贴与国内产业实质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有关利害关系方其他评论意见。

应诉公司及部分进口商和下游用户提出:第一,国内产业产能不足,市场正丙醇存在供应缺口;第二,高品质无苯级正丙醇产品的进口有助于引领中国生产企业改良生产方式,实现产业结构的整体优化升级,环保、健康的下游产品也更符合中国的公共利益。

申请人主张:第一,国内正丙醇产业产能完全可以满足下游需求,因为补贴进口导致国内产业开工不足,淄博诺奥甚至停产,新建产能将会进一步增强国内产业的供应能力。第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使用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提供的检测报告显示苯未检出,部分进口商及应诉企业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合。第三,国内进口商存在进口产品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混合存在的情况,这说明两者没有实质性差异。事实上,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质量可能高于进口被调查产品。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第一,国内产业不存在产能不足的情况;受补贴进口冲击,目前2家申请人产能利用率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国内产业仍可释放较大的产能。第二,反补贴措施并非禁止进口,随着国内产业开工率有效提升和产能充分释放,再加上被调查产品和第三国(地区)进口产品,能够满足下游需求。第三,部分应诉企业及进口商提出的进口产品品质高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且无苯的主张,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申请人提供的检测报告显示“苯未检出”。第四,部分进口商将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混合存放,进一步印证了两者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根据调查结果采取反补贴措施,将有助于维护公平贸易环境,稳定国内市场秩序,没有证据显示采取措施将不符合中国公共利益。

八、初步调查结论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存在补贴,国内正丙醇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附件

正丙醇反补贴案数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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