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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44号,公布《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令第244号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20年12月21日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11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署长 倪岳峰
2020年12月21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根据工作实际,现决定废止1987年6月30日以〔1987〕署货字第667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口货物申请担保的管理办法》、2004年2月6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12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和2014年2月26日以海关总署令第21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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