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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017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现将2017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公布如下:

  一、配额数量

  2017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量为:小麦963.6万吨,国营贸易比例90%;玉米720万吨,国营贸易比例60%;大米532万吨(其中:长粒米266万吨、中短粒米266万吨),国营贸易比例50%。

  二、申领条件

  2017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基本条件为:2016年10月1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纳税记录和诚信情况;2015年以来在海关、工商、税务、信贷、检验检疫、粮食流通、环保等方面无违规记录;未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受惩黑名单;履行了与业务相关的社会责任;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

  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小麦

  1、国营贸易企业;

  2、2016年有进口实绩(不包括代理进口)的企业;

  3、2015年或2016年小麦用量10万吨以上的面粉生产企业;

  4、2015年或2016年面粉用量5万吨以上的食品生产企业;

  5、2016年无进口实绩,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由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的2016年度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以小麦或面粉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二)玉米

  1、国营贸易企业;

  2、2016年有进口实绩(不包括代理进口)的企业;

  3、2015年或2016年玉米用量5万吨以上的饲料生产企业;

  4、2015年或2016年玉米用量15万吨以上的其他生产企业;

  5、2016年无进口实绩,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由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的2016年度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以玉米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大米(长粒米和中短粒米需分别申请)

  1、国营贸易企业;

  2、2016年有进口实绩(不包括代理进口)的企业;

  3、具有粮食批发零售资格,2015年或2016年大米销售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粮食企业;

  4、2015年或2016年大米用量5万吨以上的食品生产企业;

  5、2016年无进口实绩,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由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的2016年度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以大米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拥有多家加工厂的集团企业,须以各个加工厂名义独立申报、独立使用进口配额。申请大米进口关税配额的贸易型企业,可选择以集团总部或下属企业的名义申请,但总部和下属企业不得同时申请。

  三、申请时间

  2017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时间为2016年10月15日至30日。

  申请者可到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机构领取,或从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s://www.ndrc.gov.cn/)下载《2017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并如实填写。

  国家发展改革委各授权机构负责受理属地范围内的企业申请,并于2016年11月30日前将企业申请表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报商务部。

  企业申报有关信息将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上公示。

  四、分配原则

  上述粮食进口关税配额将根据申请者的实际生产经营能力(包括历史生产加工、进口实绩、经营情况等)和其他相关商业标准进行分配。

  五、其他要求

  (一)申请者对其提交申请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不得有任何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对虚假申报或拒不履行承诺的失信者,将有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有关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时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对伪造有关资料骗取粮食进口关税配额证的,除依法收缴其配额证外,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申请者获得的上述粮食进口关税配额必须自用,进口的货物需由本企业加工经营。其中,进口的小麦、玉米需在本厂加工使用;进口的大米需以本企业名义组织销售。

  (三)获得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的企业要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其授权机构组织开展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附表:2017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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