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1号)第十五条规定,已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如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则取消了公司发行新股必须最近3年连续盈利、申请股票上市必须3年连续盈利等条件。近期,部分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来函咨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仍需符合最近连续3年盈利的规定。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做出如下说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审批机关可依《公司法》执行,无需再要求“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下一步,我部将通过修订有关法律法规解决上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