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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服务外包统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办服贸函[2010]880号

  为进一步加强服务外包统计管理,提高统计工作质量,依据《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09年度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9]4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等文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和审核要求
  服务外包统计主要采用服务外包企业和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线申报和审核的方式。为确保填报信息的真实性,企业需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企业使用 “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上报端)”(网址:http://fwwbqy.fwmys.mofcom.gov.cn)进行在线申报;
    商务部及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使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管理端)” (网址:http://fwwb.fwmys.mofcom.gov.cn)和“软件出口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网址:http://rjck.fwmys.mofcom.gov.cn)进行在线审核。
  (一)服务外包企业初次申报时须在系统注册,如实填写“服务外包企业基本信息表”,并准备相关书面材料报请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取得申报资格。
  申报企业须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在申报时可以使用其总公司的营业执照;

  2.两年内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的说明;
  3. 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的为其提供服务外包业务的合同;
  4. 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书面材料。  

  (二)服务外包企业取得申报资格后,登录系统填写“服务外包合同情况登记表”和“服务外包合同执行情况登记表”,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同时向商务部报送。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的书面材料包括:
  1. 服务外包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2. “结汇转帐贷方凭证”和“涉外收入申报单”(在岸合同提供“银行转帐贷方凭证”)的复印件;以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须提供相关业务凭证复印件;
  3.  承接境外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如将其全部或部分业务转包给国内其它服务外包企业,须在“服务外包合同转包情况登记表”中填报转包合同相关信息;
  4.  承接境内转包业务的服务外包企业,其实际发包方为境外客户,且向境外客户提供服务外包离岸业务,计入离岸服务外包统计,企业须提供境内转包方尚未纳入离岸服务外包统计证明,以及转包方出具的实际发包方为境外客户的证明;
  5. 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书面材料。
  (三)系统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逻辑识别
  1.系统将对企业上报的服务外包数据进行基本逻辑判断和识别。企业应根据具体合同执行情况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2.对于不符合逻辑规则的申报信息,企业应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进行解释和说明,经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符合统计规则后方可计入服务外包统计。
  (四)服务外包统计实行省级和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和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审定、商务部核查三级负责制。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核对企业营业执照、服务外包合同、结汇转帐贷方凭证及涉外收入申报单等相关材料,按权责对企业申报的信息进行审核、审定,并由部门主管领导签字确认。省级和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完成对上月统计信息的审定。
    商务部统一汇总上报信息,并主要采取抽查等方式对企业申报的信息进行核查,对不符合统计规则的合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如有异议,需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证明材料。
  (五)服务外包企业和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服务外包统计工作,统计人员应经相关政策和统计系统操作培训后方可上岗。

  二、统计范围说明
  (一)服务外包应严格按财企[2009]44号和财税[2009]63号文中所列的服务外包业务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进行统计。
  依据现有统计标准,以下类别等不列入离岸服务外包统计范围:
  1.以嵌入式软件研发名义登记的设备或产品出口合同,即,将设备或产品中按一定比例估算出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出口额计为服务外包额(如能独立计算并证明的嵌入式软件研发除外);
  2.没有签订独立的服务外包合同,以系统集成、系统设计等名义登记的工程承包合同(如能独立计算并证明的系统集成、系统设计等除外);  
  3.以服务外包名义登记,实际将采购、仓储等环节的货值计算在内进行全额申报的物流合同(为客户提供采购、物流的整体方案设计及数据库服务除外);
  4.将在岸服务外包合同登记为离岸服务外包合同;
  5.  境外投资者投资设立的投资性公司承接母公司及其他境外客户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转包给境内其他企业,接包企业向境外客户提供的离岸业务,计入离岸服务外包。
  (二)填报“服务外包企业基本信息表”时,“现从事服务外包人数”是指截止至报送期、在企业内拥有劳动合同关系且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实际人数,辅助和后勤人员不应计入统计。

  三、建立服务外包统计责任制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服务外包统计审核权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以及伪造、篡改统计信息等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视其情节予以处罚。

  服务外包企业申报外包统计信息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将作为其享受服务外包相关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商务部将建立错情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各省(区、市)和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统计错情,将其列入服务外包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考核;并建立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统计会审制度。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要求,切实做好服务外包统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商务部(服务贸易司)反映。

商务部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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