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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年中央国家机关物业服务政府集中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机采20144

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2〕56号)及有关文件规定,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简称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2014年度物业服务定点供应商,并确定了物业服务集中采购执行办法。现就物业服务政府集中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范围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均应按本通知规定进行物业服务采购。

  二、定点内容

  (一)定点有效期。本次招标确定的物业服务定点供应商(附件1),其资格有效期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

  (二)定点供应商。本次物业服务定点供应商分为五类:物业一级资质企业15家,二级资质企业13家,三级资质企业4家,保安服务公司9家,保洁服务公司9家。定点供应商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物业服务定点采购协议》(附件2)的规定为各单位提供有关服务。

  定点供应商信息可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主页“物业定点”栏目中查询。如定点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也将通过此网公告,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三、采购程序

  (一)确定采购需求

  各单位在采购前,应明确采购预算和采购需求,明确物业服务的规范和标准。

  (二)成立采购小组

  各单位应成立项目采购小组,由采购小组具体组织实施物业服务的定点采购。采购小组应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小组成员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如需聘请专家,可委托采购中心在财政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聘请专家的费用由各单位承担。

  (三)确定成交供应商

  1、单次采购预算在5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各单位可自行选择到定点或非定点供应商处采购,但应就采购价格与其进行协商。

  2、对于预算金额50万(含)以上的综合物业类项目:

  (1)单次采购预算在50万(含)以上80万元以下的,各单位采购小组应在定点供应商范围内自行选择2家企业,同时通过中央政府采购网用户平台中的物业定点企业抽取系统在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和三级资质企业中另行随机抽取不少于1家企业(即《2014年度中央国家机关物业服务定点供应商名单》(附件1)中的第二包和第三包的企业)参与竞价。采购小组按照“同等质量,价格最优”的原则及事先确定的其他评审方法确定成交供应商。

  (2)单次采购预算在80万(含)以上120万元以下的,各单位采购小组应在定点供应商范围内选择2家企业,同时,通过中央政府采购网用户平台中的物业定点企业抽取系统另行随机抽取不少于1家定点入围企业共同参与竞价。采购小组按照“同等质量,价格最优”的原则及事先确定的其他评审方法确定成交供应商。

  3、对于预算金额50万(含)以上的专业保安和专业保洁类项目,各单位采购小组应在第四包保安或第五包保洁的定点供应商范围内选择2家企业,同时,通过中央政府采购网用户平台中的物业定点企业抽取系统在保安或保洁企业中另行随机抽取不少于1家定点入围企业共同参与竞价。采购小组按照“同等质量,价格最优”的原则及事先确定的其他评审方法确定成交供应商。

  4、通过中央政府采购网用户平台随机抽取企业时,企业类别应与采购需求类别相一致,即:采购内容为专业保安服务的,必须在保安服务定点企业中选取;采购内容为专业保洁(含外墙清洗等)的,应在保洁服务定点企业中选取;采购内容为综合物业(包含机关办公场所水电供应、设备运行、建筑物门窗保养维护、保洁、园林绿化等),则必须在综合物业企业中抽取,不可交叉选择。

  5、单次采购预算在120万元(含120万元)以上的,除涉密等特殊项目外,采购中心将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标。

  (四)审核电子验收单

  电子验收单是由成交企业在中央政府采购网填报、记录采购内容的电子单据,是采购单位执行了家具集中采购的证明凭据,采购中心审核后方可使用。采购中心按照以下规则审核:

  1、单次采购预算在50万元以下的,采购完成后,各采购单位可要求成交供应商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填报电子验收单,采购中心将直接予以审核。

  2、单次采购预算在50万元(含)以上120万元以下的,采购完成后,各采购单位可通知预成交供应商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填报电子验收单。同时,各采购单位须以传真及快递等形式向采购中心报送《物业服务定点采购情况表》(附件3)及3家以上供应商报价文件(原件或复印件)等备案材料,《物业服务定点采购情况表》应包含采购项目实施情况、评审程序、评审意见及电子验收单编号,并加盖采购单位公章。供应商报价文件应有报价供应商公章及授权代表签字。

  采购中心收到报备材料后,将对电子验收单进行审核。如有下述情况,采购中心将不予审核通过:

  (1)备案材料不全或签字盖章有缺失的;

  (2)项目未执行“同等质量,价格最优”的原则及事先确定

  的其他评审方法的;

  4、单次采购预算在50万(含)以上120万元以下的综合

  物业项目,无抽取记录的;

  (4)不符合本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各单位应在电子验收单审核通过后与供应商签署合同。

  (五)合同签署

  审核通过的项目,采购单位可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格式由双方约定,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应在打印的电子验收单上签字盖章,第一联作为集中采购凭证由各采购单位留存,第二联由供应商留存。各单位可登录采购网核对本单位验收单的真伪,具体方法是: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首页,单击“核对验收单真伪”图标,进入查询验收单页面,输入验收单号和验收单货物金额,单击“查询”按钮,即能核对该验收单真伪。

  (六)结算

  各采购单位应按双方协商确定的结算方式及时向定点供应商支付款项,并在报销时将定点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和电子验收单作为原始凭证一同入账。如未附电子验收单,财务部门原则上不得予以报销。

  四、监督管理

  在物业定点执行过程中,各单位要依据合同规定及定点公司的服务承诺,对其价格、服务及履约情况等进行监督。若物业定点企业存在违反合同的行为,各单位可填写《定点采购投诉表》(附件4)并加盖公章传真至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将对各单位的投诉进行认真核查。一经查实,采购中心将按照《协议》有关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直至取消其定点供应商资格。

  同时,各单位要注意保护定点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无故拖欠款项,不得向定点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约定的其它不合理要求。因收付款等经济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规方负责。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物业服务集中采购工作,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所属各级单位,并对所属单位的物业服务集中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采购中心反映。

  联系地址: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号国管局1号楼6层

  邮编:100017

  联系电话:010-83086361

  传真:010-83084974

  电子邮箱:fangn6361@163.com

  附件:

  1、《2014年度中央国家机关物业服务定点供应商名单》

  2、《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物业服务定点采购协议》

  3、物业服务定点采购情况表

  4、投诉表.doc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201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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