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行政处罚

来源: 类型:

商务部行政处罚决定书(商合函[2017]173号)

  当事人: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地球物理勘探研究院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靛厂299号

  法定代表人:刘勤学


  根据《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我部对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地球物理勘探研究院(以下简称中煤地质物探院)在巴基斯坦承包工程涉嫌违法事进行了立案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我部依法向中煤地质物探院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中煤地质物探院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2015年12月,中煤地质物探院通过投标获得巴基斯坦油气开发有限公司PASNIWEST二维地震数据采集及现场处理项目,合同金额1100万美元。

  二、违法事实和依据

  中煤地质物探院在未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的情况下对外投标,且合同金额超过500万美元,违反了《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破坏了对外承包工程管理秩序。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基于上述调查情况,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我部决定对中煤地质物探院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商务部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上述情况予以公布并将中煤地质物探院相关违法行为列入对外投资合作不良信用记录。

  中煤地质物探院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凭"一般缴款书"(可在当地人民银行或财政机关领取)到开户银行或当地财政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缴纳罚款1万元人民币。"一般缴款书"中收款单位财政机关项填"财政部",预算级次项填"中央级",收款国库项填"中央金库"或当地国库支库名称,预算科目名称代码填"其他一般罚没收入103050199"。若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部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采取相应法律措施。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务部

  2017年4月21日

EnglishFrançaisРусскийEspañolDeutsch 无障碍浏览

首 页
机构设置
新闻发布
政务公开
政务大厅
互动交流
公共服务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