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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商贸物流企业重点联系制度的通知
【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商办流通函〔2022〕242号
【发文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畅通国民经济循环和建设现代流通体系的决策部署,积极培育商贸物流骨干企业,加强行业发展趋势分析,推动商贸物流提质降本增效,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根据商务部等9部门印发的《商贸物流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计划(2021-2025年)》,商务部决定建立商贸物流企业重点联系制度,并在地方推荐、专家审核、社会公示基础上,确定了2022年首批287家全国商贸物流重点联系企业。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建立重点联系制度,是落实商贸物流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的重要举措,是建设现代商贸物流体系的重要抓手。确定重点联系企业,有利于加强政府与企业沟通交流,构建稳定、畅通的信息渠道;有利于及时准确了解行业动态和发展趋势,完善有关政策措施;有利于增强商贸物流市场主体力量,推动商贸物流创新升级。

二、完善联系机制。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重点联系企业的沟通交流,形成常态化规范化工作机制,通过问卷调查、座谈、调研、培训等方式,及时了解行业发展动态,准确研判行业发展趋势,为制定和完善行业政策提供有力支撑。同时,要在与重点联系企业的互动交流中,注意发现和推广商贸物流高质量发展的典型经验模式。

三、发挥带动作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引导重点联系企业积极参与商贸物流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完善商贸物流服务网络,提升城乡配送服务水平,推进物流标准化、智慧化、绿色化建设。重点联系企业可参与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创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商品市场优化升级等工作,充分发挥示范带动和创新引领作用。

四、加强动态管理。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重点联系制度要求,指导企业填写《商贸物流重点联系企业申报基本情况》《商贸物流重点联系企业物流发展情况报告》等材料。如发现重点联系企业存在与商务主管部门联系沟通不积极、报送虚假信息、发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不符合重点联系制度要求的情形,要及时报请商务部调出重点联系企业名单。

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在做好全国商贸物流重点联系企业组织申报、日常联系和动态管理等工作基础上,研究建立健全本地区商贸物流企业重点联系制度,推动形成多层级、广覆盖的重点企业联系机制。相关工作进展和成效,工作推进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企业典型案例以及相关意见建议,请及时报送商务部。

联系人:流通发展司 武冬辉 周轶

电 话:010-85093754 85093757

传 真:010-85093788

邮 箱:wudonghui@mofcom.gov.cn

      zhouyilt@mofcom.gov.cn

附件:1.商贸物流企业重点联系制度(试行)

      2.2022年全国商贸物流重点联系企业

商务部办公厅

202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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