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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4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22年第4号
【发布日期】2022年1月10日
【实施日期】2022年1月1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称《反补贴条例》)的规定,2020年9月14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0年第3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补贴和补贴金额、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21年9月18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存在补贴,国内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补贴和补贴金额、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继续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调查机关最终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存在补贴,国内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美国公司的从价补贴率如下:

1.陶氏化学公司 16.8%

(The Dow Chemical Company)

2.其他美国公司 16.8%

(All Others)

二、反补贴措施

鉴于本案具体情况,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暂不实施反补贴措施。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

被调查产品名称: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

英文名称:Certain monoalkyl ethers of ethylene glycol and propylene glycol或Certain glycol ethers。

产品描述: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为无色透明液体,有微弱的醚味,能与水、醇、酮、醚、酯、芳烃、脂肪烃等混溶,并能溶解多类型高聚物。相关乙二醇的单烷基醚是指由环氧乙烷和醇合成的,分子链中带有乙烷氧基(分子式为C2H4O)的醇醚,又称为乙二醇醚或E-系列醇醚,但其中不包含乙二醇或丙二醇的单丁醚。相关丙二醇的单烷基醚是指由环氧丙烷和醇合成的,分子链中带有丙烷氧基(分子式为C3H6O)的醇醚,又称为丙二醇醚或P-系列醇醚,但其中不包含丙二醇甲醚。具体产品范围如下:

主要用途: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主要用作溶剂、分散剂和稀释剂,也用作燃料抗冻剂、萃取剂,也是重要的有机合成原料,广泛应用在光刻胶、覆铜板、电子化学品、汽车制动液、飞机燃料防冰剂、涂层材料、印刷油墨、纺织印染、医药农药、日用化学品等领域。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94400和29094990。上述税则号项下不在列明的具体产品范围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三、复审

有关利害关系方可根据《反补贴条例》的相关规定,向调查机关申请复审。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不服的,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1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反补贴调查的最终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22年1月10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

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反补贴调查的最终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称《反补贴条例》)的规定,2020年9月14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3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补贴和补贴金额、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如下:

一、立案前磋商

2020年7月17日,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怡达化工有限公司和珠海怡达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支持申请企业江苏天音化工有限公司和江苏德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产业,正式向调查机关提交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进行反补贴调查的申请。

调查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于2020年8月27日就有关反补贴调查事项向美国政府发出磋商邀请,并向美国驻华大使馆转交了申请书的公开版本。中美两国政府代表于9月10日进行了磋商。2020年9月14日,美国驻华大使馆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美方关于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反补贴调查申请的磋商意见》。

二、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通知。

1.立案。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本案申请符合《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补贴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反补贴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补贴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在完成上述审查及磋商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20年9月14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补贴调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以下称补贴调查期),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以下称损害调查期)。

2.立案通知。

2020年9月14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美国驻华大使馆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文本。同日,调查机关将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美国企业。

3.公开信息。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补贴调查相关信息的公开版本及保密版本的非保密概要。

立案当天,调查机关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公开版本及保密版本的非保密概要,并将电子版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

(二)初裁前调查。

1.登记参加调查。

在规定时间内,国外生产商陶氏化学公司(The Dow Chemical Company)、国内生产企业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等按立案公告要求向调查机关登记参加调查,美国驻华大使馆代表美国政府登记参加调查。

2.发放和回收调查问卷。

2020年10月12日,调查机关向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反补贴案政府调查问卷》、《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反补贴案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反补贴案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和《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反补贴案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调查机关将发放问卷的通知和问卷电子版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查阅并下载调查问卷。当日,调查机关还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etrb.mofcom.gov.cn)向申请人和登记参加调查的各利害关系方直接发放了问卷通知。

在规定时间内,美国政府和陶氏化学公司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适当延期。

至答卷递交截止日,美国政府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反补贴政府答卷;陶氏化学公司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国外生产商或出口商答卷;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怡达化工有限公司和珠海怡达化学有限公司是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两家子公司纳入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国内生产者答卷。

2021年1月8日,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陶氏化学公司发放了《关于发放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反补贴案补充问卷的函》。在规定时间内,美国政府、陶氏化学公司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补充问卷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适当延期。至答卷递交截止日,调查机关收到了美国政府和陶氏化学公司的补充问卷答卷。

2021年2月19日,申请人提交了《国内产业对〈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勘误》。2021年4月8日,陶氏化学公司提交了《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反补贴调查问卷答卷公开版修订》。

3.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

2020年12月9日,陶氏化学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将部分型号产品排除在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外的申请》。

2021年2月19日,申请人提交了《国内产业对陶氏化学公司〈产品排除申请〉的评论》。

2021年4月8日,陶氏化学公司提交了《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反补贴案产品排除的补充说明》。

2021年4月19日,申请人提交了《国内产业对陶氏化学公司产品排除的补充说明的评论》。

2021年4月23日,申请人提交了《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反补贴调查—来自其他国家(地区)的进口情况》。

2021年8月23日,申请人提交了《被调查产品具体产品范围的说明》。

2021年9月10日,申请人提交了《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反补贴案关于基准价格的评论意见》。

4.初裁前实地核查。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2021年7月5日至7日,调查机关赴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初裁前实地核查,收集有关证据,相关核查材料已提交至“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etrb.mofcom.gov.cn)和公开信息查阅室。

5.公开信息。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已将调查过程中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公布在“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etrb.mofcom.gov.cn),并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有关公开信息。

(三)延期公告。

2021年8月27日,调查机关发布延期公告,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6个月,即截止日期为2022年3月14日。

(四)初裁决定及公告。

2021年9月18日,调查机关发布2021年第26号公告,公布了本案的初裁决定,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存在补贴,国内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并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公告当日,调查机关通知了美国政府和本案已知的涉案企业,并将公告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供各利害关系方和公众查阅。

(五)初裁后调查。

1.初裁后信息披露。

本案初裁决定后,调查机关根据《反补贴条例》有关规定,向利害关系方披露并说明了初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2021年9月22日,美国政府提交了延期递交评论意见的申请。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延期至2021年10月8日。

2.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

2021年10月8日,美国政府提交了对初裁决定和披露的评论意见。

2021年12月7日,申请人提交了《国内产业对美国驻华大使馆的反补贴初裁评论意见的评论》。

2021年12月13日,申请人提交了《国内产业对补贴利益传递的评论》。

3.终裁前信息披露。

本案终裁前,调查机关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向利害关系方披露并说明了本次反补贴调查终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2021年12月21日,美国政府提交了延期递交评论意见的申请。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延期至2021年12月29日。2021年12月29日,美国政府提交了对终裁披露的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在终裁中予以了考虑。

4.公开信息。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已将调查过程中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公布在“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etrb.mofcom.gov.cn),并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有关公开信息。

三、被调查产品

(一)被调查产品及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

被调查产品名称: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

英文名称:Certain monoalkyl ethers of ethylene glycol and propylene glycol或Certain glycol ethers。

产品描述: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为无色透明液体,有微弱的醚味,能与水、醇、酮、醚、酯、芳烃、脂肪烃等混溶,并能溶解多类型高聚物。相关乙二醇的单烷基醚是指由环氧乙烷和醇合成的,分子链中带有乙烷氧基(分子式为C2H4O)的醇醚,又称为乙二醇醚或E-系列醇醚,但其中不包含乙二醇或丙二醇的单丁醚。相关丙二醇的单烷基醚是指由环氧丙烷和醇合成的,分子链中带有丙烷氧基(分子式为C3H6O)的醇醚,又称为丙二醇醚或P-系列醇醚,但其中不包含丙二醇甲醚。具体产品范围如下:

主要用途: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主要用作溶剂、分散剂和稀释剂,也用作燃料抗冻剂、萃取剂,也是重要的有机合成原料,广泛应用在光刻胶、覆铜板、电子化学品、汽车制动液、飞机燃料防冰剂、涂层材料、印刷油墨、纺织印染、医药农药、日用化学品等领域。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94400和29094990。上述税则号项下不在列明的具体产品范围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二)关于被调查产品范围的评论意见。

陶氏化学公司提交评论意见称立案公告界定的被调查产品范围过于宽泛。申请人提交了被调查产品的具体范围,包括(1)相关乙二醇的单烷基醚:乙二醇甲醚、二乙二醇甲醚、三乙二醇甲醚、四乙二醇甲醚、乙二醇乙醚、二乙二醇乙醚、三乙二醇乙醚、乙二醇丙醚、二乙二醇丙醚、乙二醇己醚、二乙二醇己醚、乙二醇异辛醚、二乙二醇异辛醚;(2)相关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丙二醇乙醚、二丙二醇乙醚、丙二醇丙醚、二丙二醇丙醚、丙二醇丁醚、二丙二醇丁醚、三丙二醇丁醚。经审查,初裁时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申请人的主张。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终裁时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认定。

陶氏化学公司还主张排除5种型号的被调查产品,分别是二乙二醇单己醚、乙二醇单己醚、二丙二醇丙醚、丙二醇丙醚和三丙二醇丁醚。理由如下:第一,陶氏化学公司生产的主要用于电子清洗行业的3种型号被调查产品的纯度大于95%,国内生产的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的纯度在80-90%,无法稳定供应符合规格的产品。此外,陶氏化学公司生产的主要用于汽车涂料的2种型号被调查产品的质量和纯度也更高。第二,国内生产商无法获得稳定的原材料己醇,需依赖进口。第三,根据国家最新标准《GB 38508-2020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国内生产的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无法满足相关限值要求,而陶氏化学公司生产的被调查产品沸点高于250℃,不会受到影响。此外,国内生产企业没有能力按照国家环境标准处理废弃物,陶氏化学公司生产的被调查产品比国内生产的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更符合环境法规及标准。第四,国内生产的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的市场份额小于10%,无法满足国内市场需求。第五,陶氏化学公司补充提交了第三方机构SGS对申请人生产的2个批次产品和陶氏化学公司生产的1个批次产品的检测结果,主张申请人生产的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在酸度、含水量和过氧化物等指标方面不能达到产品质量标准。

申请人提交评论意见认为,第一,对于陶氏化学公司主张的主要用于电子清洗行业的3种型号产品,国内生产的纯度同样在98%以上,且长期提供给电子清洗行业的客户。对于另外2种主要用于汽车涂料的产品,陶氏化学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观点。第二,国内对乙二醇己醚和二乙二醇己醚的消费量最多不超过4000吨/年,即使全部国产消耗的己醇最多不超过2600吨/年,国内4家主要生产企业足以保证己醇的供应。第三,“陶氏化学公司产品的沸点高于250℃”的主张不适用于二丙二醇丙醚,因陶氏化学公司生产的该产品的沸点也只有213℃,该主张仅适用于二乙二醇己醚和三丙二醇丁醚,而国内生产的上述两种产品的沸点均超过260℃。此外,国内产业长期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环境标准对废弃物进行处理。第四,陶氏化学公司主张排除的5种型号产品的国内需求量最多不超过6000吨/年,国内产能足以满足国内市场需求。正是由于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及其在价格方面的恶性竞争,才导致国内产业销售困难和开工不足。第五,陶氏化学公司取得样品和送检方式存在瑕疵。首先无法确定送检的是申请人生产的产品,其次无法确定送检产品的等级。如果送检的是申请人生产的工业级产品,而将检测结果与陶氏化学公司生产的电子级产品对比,必然无公平可言。最后无法保证产品在取样、送检过程中有无被污染,故检测结果不可用。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第一,陶氏化学公司主张的5种型号产品的产品描述和主要用途均符合立案公告对被调查产品的描述。陶氏化学公司主张其产品比国内产品纯度更高,但未附纯度相关证据。申请人提供的产品检验单显示,国内生产的主要用于电子清洗行业的3种型号产品的纯度均在98%以上,陶氏化学公司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对于另外2种主要用于汽车涂料的产品,陶氏化学公司未指明质量和纯度指标,未向调查机关提供国内生产的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不能用于汽车涂料的证据。第二,关于国内己醇供应的问题,陶氏化学公司仅提出观点,未提供国内己醇供应不足的证据,调查机关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该问题。第三,立案公告并未对被调查产品的沸点作规定。调查机关查阅了《GB 38508-2020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该文件规定了在标准大气压下初沸点小于或等于250℃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含量限值。根据申请人提供的陶氏化学公司产品的指标清单和国内产品的检验单,陶氏化学公司和国内生产的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都有部分产品的沸点高于250℃,也有部分产品的沸点低于250℃,陶氏化学公司的主张与事实不符。第四,关于废弃物处理和国内供应能力的问题,陶氏化学公司仅提出观点,未提供相应证据支持,也没有说明如何影响被调查产品范围的界定,调查机关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此类问题。第五,调查机关对比了陶氏化学公司提交的SGS检测报告与申请人提交的产品检验单,发现SGS检测报告与申请人提交的产品检验单中的检测结果不一致,对此,调查机关进行了调查,未发现陶氏化学公司主张的申请人生产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情况。综上所述,初裁时调查机关决定暂不接受陶氏化学公司排除5种型号被调查产品的主张。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终裁时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认定。

四、补贴和补贴金额

调查机关以10年作为本案一次性补贴利益的调查和分摊期,即对补贴调查期内及之前9年中可能给企业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展开调查。

初裁中,调查机关对以下各补贴项目进行了认定。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终裁时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认定。

联邦政府上游补贴项目:

(一)当期抵减无形钻井成本(Expensing of Intangible Drilling Costs)。

申请人主张,此项目允许美国的石油和天然气企业将其开采油气的无形钻井成本在发生当年即进行抵减(即“费用化”,不必分摊于多个年度)。申请人主张美国政府此项目构成了《反补贴条例》第三条和第四条项下的补贴,并使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生产企业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企业获得利益。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规定,无形钻井成本(IDC)包括运营商为生产石油和天然气而钻井和备井所需的劳务费、燃料费、维修费、运输费、补给品费以及其他支出。开发位于美国的油气资产时支付或引发无形钻井成本的运营商,可以选择将这些支出予以当期抵减或资本化。如果纳税人选择当期抵减无形钻井成本,则无形钻井成本的金额可以在费用支付或产生的应纳税年度中作为费用进行抵减。纳税人选择予以资本化的无形钻井成本通常可以酌情通过折耗或折旧来收回。该项目由美国财政部下辖机构国家税务局管理。关于该项目的设立目的,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提交。申请书提供的美国国会研究服务处报告《2014财年预算提案中的石油和天然气行业税收问题》显示,这种税收优惠措施使得石油和天然气企业更快获得回报,其政策目的在于吸引对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的投资。关于该项目2019年提供的资助金额,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提交具体信息。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政府税收支出是税收结构基准条款的例外情况,通常会导致应缴纳税款的减少。美国政府提交了2010财年至2018财年的总体税收支出情况,其中当期抵减燃料勘探开发费用(包括当期抵减石油和天然气无形钻井成本及固体矿物燃料的勘探和开发费用)在2018财年(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下同)的税收支出为9.7亿美元。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石油天然气企业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美国《国内税收法》第59节、第263节和第291节明确规定,只有对开发位于美国的油气资产时支付或引发无形钻井成本的石油和天然气运营商进行当期抵减。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陶氏化学公司未按问卷要求提供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追溯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美国政府以相关纳税人信息属于保密信息为由,未按问卷要求提供调查期内该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具体情况,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情况。但是美国政府答卷显示,其在2018财年对包括本项目在内的当期抵减燃料勘探开发费用提供了9.7亿美元的税收支出。美国政府没有报告2019年是否同样提供了税收支出。没有证据表明相关规定2019年已经失效,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2019年同样提供了税收支出。美国政府答卷还表示,一般情况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企业可以通过该项目获得利益。调查机关决定对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二)按固定比例计提石油和天然气井的矿源折耗(Percentage Depletion for Oil and Natural Gas Wells)。

申请人主张,美国税法规定,石油和天然气行业不根据实际成本计提折耗,而是按照优惠的计提方式,即允许“独立生产商和特许权所有者”按照收入的固定比例(15%)计提折耗。这给纳税人提供了一个较低的纳税税率,能够实现更高的税后收入,会导致历年累计抵减总额超过纳税人的实际投资成本。申请人主张美国政府此项目构成了《反补贴条例》第三条和第四条项下的补贴,并使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生产企业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企业获得利益。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美国《国内税收法》规定,纳税人有资格按固定比例计提油气资产的折耗,抵减额为资产总收入的法定比例。对于油气资产,该比例为15%至25%。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通过按固定比例计提折耗的方法或按实际成本计提折耗的方法来确定每种油气资产的折耗抵减额,并抵减两者中的较大者。在收回获取和开发该资产的所有支出后,纳税人可继续要求按固定比例计提折耗。该项目由美国财政部下辖机构国家税务局管理。关于该项目2019年提供的资助金额,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提交具体信息。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政府税收支出是税收结构基准条款的例外情况,通常会导致应缴纳税款的减少。美国政府提交了2010财年至2018财年的总体税收支出情况,其中按固定比例计提燃料折耗(包括石油和天然气及固体矿物燃料按固定比例计提的折耗)在2018财年的税收支出为3.5亿美元。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石油天然气企业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国内税收法》第611节至第613A节规定了按实际成本计提折耗的方法和按固定比例计提折耗的方法。只有对开发位于美国的油气资产时才适用于按固定比例计提油气资产的折耗。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陶氏化学公司未按问卷要求提供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追溯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美国政府以相关纳税人信息属于保密信息为由,未按问卷要求提供调查期内该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具体情况,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情况。但是,美国政府答卷显示,其在2018财年对包括本项目在内的按固定比例计提燃料折耗提供了3.5亿美元的税收支出。美国政府没有报告2019年是否同样提供了税收支出。没有证据表明相关规定2019年已经失效,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2019年同样提供了税收支出。美国政府答卷还表示,一般情况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企业可以通过该项目获得利益。调查机关决定对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三)加速摊销石油和天然气的地测和物探费用(Two Year Amortization Period for Geological & Geophysical Expenditures)。

申请人主张,美国税法规定,独立石油生产商在美国境内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而发生的地测和物探费用可以在2年内进行摊销。从税收政策角度,摊销期越短,优惠越大。申请人主张美国政府此项目构成了《反补贴条例》第三条和第四条项下的补贴,并使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生产企业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企业获得利益。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美国《国内税收法》规定,地测和物探费用是获取和积累数据而产生的费用,这些数据将作为获取和保留矿产资源的基础。在美国,石油和天然气的地测和物探费用的摊销期对于独立生产商来说是两年,而对于综合石油和天然气生产商是七年。该项目由美国财政部下辖机构国家税务局管理。关于该项目2019年提供的资助金额,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提交具体信息。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政府税收支出是税收结构基准条款的例外情况,通常会导致应缴纳税款的减少。美国政府提交了2010财年至2018财年的总体税收支出情况,其中两年内摊销所有地测和物探费用在2018财年的税收支出为2.3亿美元。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石油天然气企业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国内税收法》第167(h)节规定了对于独立石油天然气生产商可以加速摊销石油和天然气的地测和物探费用的条款。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陶氏化学公司未按问卷要求提供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追溯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美国政府以相关纳税人信息属于保密信息为由,未按问卷要求提供调查期内该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具体情况,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情况。但是,美国政府答卷显示,其在2018财年对本项目提供了2.3亿美元的税收支出。美国政府没有报告2019年是否同样提供了税收支出。没有证据表明相关规定2019年已经失效,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2019年同样提供了税收支出。美国政府答卷还表示,一般情况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企业可以通过该项目获得利益。调查机关决定对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四)按固定比例计提固体化石燃料的矿源折耗(Percentage Depletion for Hard Mineral Fossil Fuels)。

申请人主张,此项目与前述“按固定比例计提石油和天然气井的矿源折耗”的性质相同,但适用于油页岩、煤和褐煤生产者。申请人主张美国政府此项目构成了《反补贴条例》第三条和第四条项下的补贴,并使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生产企业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企业获得利益。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美国《国内税收法》规定,纳税人可能有资格按固定比例计提煤矿和其他固体化石燃料资产的折耗。抵减额为资产总收入的法定比例。对于煤炭和褐煤,该比例为10%;对于油页岩,比例为15%。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通过按固定比例计提折耗的方法或按实际成本计提折耗的方法来确定每种油气资产的折耗抵减额,并抵减两者中的较大者。在收回获取和开发该资产的所有支出后,纳税人可继续要求按固定比例计提折耗。该项目由美国财政部下辖机构国家税务局管理。关于该项目2019年提供的资助金额,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提交具体信息。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政府税收支出是税收结构基准条款的例外情况,通常会导致应缴纳税款的减少。美国政府提交了2010财年至2018财年的总体税收支出情况,其中按固定比例计提燃料折耗(包括石油和天然气及固体矿物燃料按固定比例计提的折耗)在2018财年的税收支出为3.5亿美元。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石油天然气企业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国内税收法》第611节至第613A节规定了按实际成本计提折耗的方法和按固定比例计提折耗的方法。只有对开发位于美国的煤矿和其他固体化石燃料资产时才适用于按固定比例计提资产的折耗。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陶氏化学公司未按问卷要求提供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追溯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美国政府以相关纳税人信息属于保密信息为由,未按问卷要求提供调查期内该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具体情况,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情况。但是,美国政府答卷显示,其在2018财年对包括本项目在内的按固定比例计提燃料折耗提供了3.5亿美元的税收支出。美国政府没有报告2019年是否同样提供了税收支出。没有证据表明相关规定2019年已经失效,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2019年同样提供了税收支出。美国政府答卷还表示,一般情况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企业可以通过该项目获得利益。调查机关决定对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五)抵减三次采油费用(Deduction for Tertiary Injectants)。

申请人主张,石油和天然气企业为提高原油采收率而运用三次采油技术所发生的费用,如符合条件,可一次性抵减企业的应纳税收入。美国政府在向G20提交的《美国化石燃料补贴自述报告》中表示,“由于三次采油费用可以在发生的当期直接扣除而无需资本化,所以给石油和天然气行业提供了税收优惠”。申请人主张美国政府此项目构成了《反补贴条例》第三条和第四条项下的补贴,并使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生产企业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企业获得利益。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美国《国内税收法》第193节规定了抵减三次采油费用的相关内容,允许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扣除符合条件的三次采油费用。其中,符合条件的三次采油费用是指作为三次采油方法的一部分,为任何三次注入剂(可回收的碳氢化合物注入剂除外)支付或发生的任何费用(无论是否计入资本账户)。该项目由美国财政部下辖机构国家税务局管理。关于该项目2019年提供的资助金额,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提交具体信息。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政府税收支出是税收结构基准条款的例外情况,通常会导致应缴纳税款的减少。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石油天然气企业开采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一般情况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企业可以通过该项目获得利益。美国《国内税收法》第193节明确规定,该项目只针对符合条件的三次采油费用,只有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企业才可能发生相关费用。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陶氏化学公司未按问卷要求提供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追溯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美国政府以相关纳税人信息属于保密信息为由,未按问卷要求提供调查期内该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具体情况,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情况。但是,美国政府答卷显示,政府税收支出是税收结构基准条款的例外情况,通常会导致应缴纳税款的减少。美国政府答卷还表示,一般情况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企业可以通过该项目获得利益。调查机关决定对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六)对因油气资产经营权益而发生的被动亏损的特殊税务处理(Exception to Passive Loss Limitation for Working Interests in Oil and Natural Gas Properties)。

申请人主张,按照美国税法的一般规则,“被动(无实质参与)投资”的亏损只能被用来抵减被动投资产生的收入,而不能用来抵减“主动收入”(如工资、资本收益等)。但是,美国税法却对石油和天然气行业的投资给予特殊对待,不论投资者是否实质参与经营,其在油气资产中享有的“经营权益”都被视为非被动投资。美国纳税人可以因投资于油气行业而获得的抵扣来抵减其他来源收入。美国政府在向G20提交的《美国化石燃料补贴自述报告》中表示,“对油气资产经营权益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给石油和天然气行业提供了税收优惠”。美国政府《2019财政年度预算分析》显示,在该项目下提供的财政资助2018年为2000万美元。申请人主张美国政府此项目构成了《反补贴条例》第三条和第四条项下的补贴,并使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生产企业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企业获得利益。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美国对石油和天然气行业提供一个被动亏损抵扣的例外情况。被动活动的定义是纳税人没有实质参与的贸易或商业获得。对于因被动活动而产生的扣减额或抵减额,如果扣减额或抵减额超过了被动活动的收入,通常不能从其他收入中扣除,如工资、投资组合收入或非被动活动产生的收入,但对于石油或天然气财产的任何经营权益除外。该项目由美国财政部下辖机构国家税务局管理。关于该项目2019年提供的资助金额,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提交具体信息。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政府税收支出是税收结构基准条款的例外情况,通常会导致应缴纳税款的减少。美国政府提交了2010财年至2018财年的总体税收支出情况,其中对因油气资产经营权益而发生的“被动亏损”的特殊税务处理在2018财年的税收支出为1000万美元。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石油天然气企业开采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一般情况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企业可以通过该项目获得利益。美国政府答卷显示,《美国法典》第26篇第469条规定,被动活动亏损不符合该纳税年度要求,但被动活动不包括纳税人直接或通过不限制其权益责任的实体而持有的任何石油或天然气资产开采权益。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陶氏化学公司未按问卷要求提供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追溯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美国政府以相关纳税人信息属于保密信息为由,未按问卷要求提供调查期内该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具体情况,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情况。但是,美国政府答卷显示,其在2018财年对本项目提供了1000万美元的税收支出。美国政府没有报告2019年是否同样提供了税收支出。没有证据表明相关规定2019年已经失效,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2019年同样提供了税收支出。美国政府答卷还表示,一般情况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企业可以通过该项目获得利益。调查机关决定对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七)提高石油采收率项目开支的税收抵免(Enhanced Oil Recovery Credit)。

申请人主张,提高石油采收率(EOR)技术是指向油层中注入驱油剂(如二氧化碳),以补充天然井压,提高老井产量的技术。在美国税法下,此类项目开支的15%可用来抵免应纳所得税。美国政府在向G20提交的《美国化石燃料补贴自述报告》中表示,“该项抵免政策给石油和天然气行业提供了税收优惠”。申请人主张美国政府此项目构成了《反补贴条例》第三条和第四条项下的补贴,并使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生产企业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企业获得利益。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美国《国内税收法》规定,提高石油采收率项目开支的税收抵免包括15%的抵免额,用于因提高石油采收率项目而产生的符合条件的费用。该项目由美国财政部下辖机构国家税务局管理。关于该项目2019年提供的资助金额,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提交具体信息。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政府税收支出是税收结构基准条款的例外情况,通常会导致应缴纳税款的减少。美国政府提交了2010财年至2018财年的总体税收支出情况,其中提高石油采收率在2018财年的税收支出为3.9亿美元。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石油天然气企业开采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国内税收法》第43节规定,只有位于美国符合条件的石油天然气企业才能从该项目获益,该项抵免政策给石油和天然气行业提供了税收优惠。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陶氏化学公司未按问卷要求提供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追溯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美国政府以相关纳税人信息属于保密信息为由,未按问卷要求提供调查期内该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具体情况,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情况。但是,美国政府答卷显示,其在2018财年对本项目提供了3.9亿美元的税收支出。美国政府没有报告2019年是否同样提供了税收支出。没有证据表明相关规定2019年已经失效,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2019年同样提供了税收支出。美国政府答卷还表示,一般情况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企业可以通过该项目获得利益。调查机关决定对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八)化石燃料上市合伙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免除(Corporate Income Tax Exemption for Fossil Fuel Publicly Traded Partnerships)。

申请人主张,根据美国政府提交的《美国化石燃料补贴自述报告》,上市合伙企业一般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当上市合伙企业的总收入有90%以上来自非再生资源、房地产和大宗商品时,则可免缴企业所得税,在税法上视同普通合伙企业。申请人主张美国政府此项目构成了《反补贴条例》第三条和第四条项下的补贴,并使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生产企业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企业获得利益。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美国《国内税收法》规定,上市合伙企业通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总收入至少有90%源自可折耗的自然资源、房地产或商品的合伙企业可免征企业所得税。该项目由美国财政部下辖机构国家税务局管理。关于该项目2019年提供的资助金额,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提交具体信息。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政府税收支出是税收结构基准条款的例外情况,通常会导致应缴纳税款的减少。美国税收联合委员会对特定能源相关活动上市合伙企业的税项支出估算为2亿美元。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石油天然气企业开采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化石燃料上市合伙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免除(《国内税收法》第26卷第7704节和第851节)规定,符合税收优惠的企业必须是总收入至少有90%源自可折耗的自然资源、房地产或商品的合伙企业,该项税收免除政策给石油和天然气行业提供了税收优惠。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陶氏化学公司未按问卷要求提供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追溯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美国政府以相关纳税人信息属于保密信息为由,未按问卷要求提供调查期内该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具体情况,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情况。但是,美国政府答卷显示,美国税收联合委员会对特定能源相关活动上市合伙企业的税项支出估算为2亿美元。美国政府答卷还表示,一般情况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企业可以通过该项目获得利益。调查机关决定对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九)天然气输配管道的加速折旧(Natural Gas Distribution Pipelines Treated as 15-year Property)。

申请人主张,按照美国税法下的正常折旧方法,天然气输配管道的折旧期为20年。但是《2005年能源政策法案》给予了天然气输配管道加速折旧待遇,将折旧期从20年缩短为15年。申请人主张美国政府此项目构成了《反补贴条例》第三条和第四条项下的补贴,并使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生产企业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企业获得利益。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2005年的《能源税激励法》规定了天然气输配管道的法定折旧期为15年,使用寿命为35年(先前法律规定的折旧期为20年)。《国内税收法》第168(e)(3)(E)(vi)节明确规定折旧期15年的资产为2005年4月11日以后开始使用,2011年1月1日以前投入使用的天然气输配管道。该项目由美国财政部下辖机构国家税务局管理。关于该项目2019年提供的资助金额,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提交具体信息。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政府税收支出是税收结构基准条款的例外情况,通常会导致应缴纳税款的减少。美国政府提交了2010财年至2018财年的总体税收支出情况,其中天然气输配管道的加速折旧在2018财年的税收支出为1亿美元。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石油天然气企业开采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2005年的《能源税激励法》和《国内税收法》明确规定了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天然气输配管道享有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陶氏化学公司未按问卷要求提供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追溯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美国政府以相关纳税人信息属于保密信息为由,未按问卷要求提供调查期内该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具体情况,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情况。但是,美国政府答卷显示,其在2018财年为本项目提供了1亿美元的税收支出。美国政府没有报告2019年是否同样提供了税收支出。没有证据表明相关规定2019年已经失效,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2019年同样提供了税收支出。美国政府答卷还表示,一般情况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企业可以通过该项目获得利益。调查机关决定对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地方政府上游补贴项目:

申请人主张,除美国联邦政府之外,各州也通过各种财税优惠措施补贴和刺激石油和天然气生产。这些补贴进一步扭曲了美国石油和天然气的生产、供需和价格。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国际能源署(IEA)的“化石燃料补贴数据库”的统计,2016年,美国各州向石油和天然气产业提供的补贴总额超过22亿美元。

阿拉斯加州项目

(一)液化天然气储存设施抵免(LNG Storage Facility Credit)。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根据《阿拉斯加州法规》43.20.047,液化天然气(LNG)储存设施税收抵免是建设液化天然气储存设施所发生成本的不可转让、可返还的抵免额。抵免额是所发生费用的50%,但不得超过1500万美元。该抵免适用于受阿拉斯加州监管委员会监管的公用设施,且该设施的最低储存容量为25,000加仑液化天然气。设施必须在2011年1月1日之后投入使用,并在2020年1月1日之前开始商业运营。根据《阿拉斯加州法规》43.55.028的规定,抵免额可返还。该抵免可减少企业的所得税义务,任何未使用的部分可以通过拨款的形式由州政府退款。阿拉斯加州企业所得税是针对阿拉斯加州应纳税收入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按渐进税率征收,税率范围在0%-9.4%之间,分十个税级。该项目由阿拉斯加州税务局税务办公室管理。关于该项目2019年提供的资助金额,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提交具体信息。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液化天然气储存设施抵免是针对建设液化天然气储存设施企业设立的可返还税收抵免。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陶氏化学公司未按问卷要求提供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追溯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美国政府以相关纳税人信息属于保密信息为由,未按问卷要求提供调查期内该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具体情况,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情况。但是,美国政府答卷表示,任何在该抵免的有效期限内投运了合格液化天然气储存设施的企业均有资格获得液化天然气储存设施抵免,该抵免可以减少受助人的企业所得税义务,任何未使用的部分可以通过立法机关拨款的形式由州政府退款。调查机关决定对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二)降低油气企业的应纳税收入(Gross Value Reduction)。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根据《阿拉斯加州法规》43.55.160(f)和(g)的规定,降低油气企业的应纳税收入是指就阿拉斯加州的油气生产税而言,将在阿拉斯加州北坡(北纬68度以北)石油或天然气开采时的应税收入降低20%或30%,旨在激励北坡地区的石油勘探和开发。降低油气企业的应纳税收入仅限于租约或财产投产后七年内或油价超过70美元后三年内适用;之后征收生产税,开采的原油将按照市场价格估价。阿拉斯加州油气生产税是对阿拉斯加州境内发生的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活动征收的开采税。阿拉斯加州油气生产税按年计算,根据石油和天然气净值的百分比来征收。净值是指生产时的价值乘以应纳税产量,再减去所有租赁支出。租赁支出包括符合条件的某些资本及营运支出。该项目由阿拉斯加州税务局税务办公室管理。关于该项目2019年提供的资助金额,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提交具体信息。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石油天然气企业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阿拉斯加州法规》第43节明确规定,降低油气企业的应纳税收入只适用于在阿拉斯加州北坡合格的油气开采企业。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指定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陶氏化学公司未按问卷要求提供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追溯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美国政府以相关纳税人信息属于保密信息为由,未按问卷要求提供调查期内该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具体情况,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情况。但是,美国政府答卷表示,任何通过阿拉斯加州北坡的合格租约或财产生产石油或天然气的企业均有资格申请降低油气企业的应纳税收入,降低油气企业的应纳税收入构成油气生产税计算的一部分。调查机关决定对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三)油气行业服务支出抵免(Oil and Gas Industry Service Expenditures Credit)。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油气行业服务支出抵免(简称为“服务支出抵免”)根据《阿拉斯加州法规》43.20.049设立。纳税人可以申报抵免10%的合格油气行业服务支出,该支出用于在州内制造或在州内改造有形油气动产。该抵免额可高达1000万美元,可以用于抵扣阿拉斯加州的企业所得税。抵免额不得转让,但未使用的抵免额可以结转五年。该项目由阿拉斯加州税务局税务办公室管理。关于该项目2019年提供的资助金额,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提交具体信息。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石油天然气企业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在阿拉斯加州制造或改造有形油气动产而发生费用的企业都有资格享有服务支出抵免。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陶氏化学公司未按问卷要求提供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追溯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美国政府以相关纳税人信息属于保密信息为由,未按问卷要求提供调查期内该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具体情况,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情况。但是,美国政府答卷表示,任何因在阿拉斯加州建造或改造有形油气个人财产而产生支出的企业均有资格获得服务支出抵免。该抵免可以减少受助人的企业所得税义务,任何未使用的部分可以结转五年。调查机关决定对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四)州内炼油厂税收抵免(In-State Refinery Tax Credit)。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合格的州内炼油厂基础设施支出税收抵免根据《阿拉斯加州法规》43.20.053设立。该项目始于2015年1月1日,是对州内炼油厂在2014年12月31日至2020年1月1日期间发生的合格基础设施支出所设立的抵免。抵免额不得超过合格总支出的40%或每家炼油厂每个纳税年度1000万美元,以额度较少者为准。该抵免额可以用于抵扣企业所得税,最多可结转五年。该抵免额是可返还的。该项目由阿拉斯加州税务局税务办公室管理。关于该项目2019年提供的资助金额,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提交具体信息。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石油天然气企业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炼油厂税收抵免可以由在阿拉斯加州内购买、安装或改造炼油所用有形财产而发生支出的企业申报。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陶氏化学公司未按问卷要求提供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追溯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美国政府以相关纳税人信息属于保密信息为由,未按问卷要求提供调查期内该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具体情况,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情况。但是,美国政府答卷表示,任何因购买、建造或改造有形炼油财产而在阿拉斯加州境内产生支出的企业均有资格获得炼油厂税收抵免。调查机关决定对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五)资本性支出抵免(Qualified Capital Expenditure Credit)。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资本性支出抵免是根据《阿拉斯加州法规》43.55.023(a)设立的。资本性支出的抵免额是合格资本投资额的20%,针对阿拉斯加州油气生产税进行抵免。该抵免额可以转让。自2017年1月1日,合格资本性支出的抵免额从20%降至10%。该项目由阿拉斯加州税务局税务办公室管理。关于该项目2019年提供的资助金额,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提交具体信息。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石油天然气企业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资本性支出抵免是基于油气勘探、开发或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资本性支出,只有参与阿拉斯加州油气勘探或生产的企业才有资格获得抵免。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陶氏化学公司未按问卷要求提供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追溯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美国政府以相关纳税人信息属于保密信息为由,未按问卷要求提供调查期内该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具体情况,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情况。但是,美国政府答卷表示,任何因阿拉斯加州境内的石油或天然气勘探、开发或生产活动产生了合格资本性支出的企业均有资格获得资本性支出抵免。调查机关决定对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六)小生产者和新地区的油气开发费用抵免(Development Credit for Small Producers and New Areas)。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小生产者抵免是根据《阿拉斯加州法规》43.55.024(c)设立的,是为小油气生产商设立的不可转让抵免(为阿拉斯加州的油气生产税设立)。小生产者是指平均应税油气产量低于100,000桶石油当量/日的生产商。新地区油气开发费用抵免(简称为“新地区抵免”)是根据《阿拉斯加州法规》43.55.024(a)设立的。新地区抵免对于在北坡和库克湾生产区以外的地区(通常称为“中土”)从事油气生产的公司,每年最多可提供高达600万美元的抵免额。小生产者抵免和新地区抵免统称为“开发费用抵免”。该项目由阿拉斯加州税务局税务办公室管理。关于该项目2019年提供的资助金额,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提交具体信息。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石油天然气企业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开发费用抵免只能由生产油气的公司申报。新地区开发费用抵免只提供给在北坡和库克湾生产区以外的地方从事油气生产的公司。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陶氏化学公司未按问卷要求提供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追溯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美国政府以相关纳税人信息属于保密信息为由,未按问卷要求提供调查期内该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具体情况,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情况。但是,美国政府答卷表示,任何在2016年5月1日前投产且日产量低于100,000桶当量的企业都可以在投产日期后九年获得小生产者油气开发费用抵免。调查机关决定对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七)油气勘探费用抵免(Alternative Credit for Exploration)。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阿拉斯加州法规》43.55.025(a)(1)-(4)规定“油气勘探费用的抵免”于2006年取代了“石油和天然气勘探费用抵免”。根据其所在地以及其抵免额是否到期,发生了勘探支出的纳税人有资格获得该抵免以抵扣油气生产税。就2016年7月1日或之后开展的勘探活动所获得的抵免可用于抵扣阿拉斯加州的州企业所得税。抵扣额为30%(在2008年7月1日之前开展业务活动的抵扣额为20%)或40%,具体取决于勘探项目的资质。纳税人必须获得阿拉斯加州自然资源部的预批准,并提交某些数据作为探井项目申请程序的一部分。该项目由阿拉斯加州税务局税务办公室管理。关于该项目2019年提供的资助金额,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提交具体信息。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石油天然气企业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勘探费用的抵免基于某些油气勘探活动的支出,因此,在阿拉斯加州从事油气勘探活动的公司均有可能符合抵免资格。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陶氏化学公司未按问卷要求提供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追溯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美国政府以相关纳税人信息属于保密信息为由,未按问卷要求提供调查期内该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具体情况,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情况。但是,美国政府答卷表示,任何因在阿拉斯加州合格地区开展特定的油气勘探活动产生了合格费用的企业均有资格获得勘探费用抵免。调查机关决定对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八)按桶抵免原油应缴税额(Taxable Per Barrel Credit)。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按桶抵免原油应缴税额是针对阿拉斯加州北坡(北纬68度以北)油田提供的按桶税收抵免优惠。对于有资格被授予“降低油气企业的应纳税收入”(GVR)项目的“新地区”,根据《阿拉斯加州法规》43.55.024(i)的规定,该抵免为每桶减免5美元。对于不具备GVR授予资格的区域,根据《阿拉斯加州法规》43.55.024(j)的规定,基于纳税年度的每桶平均生产总值(GVPP),该抵免的范围在每桶0美元至8美元之间。该抵免针对阿拉斯加州油气生产税,以阿拉斯加州北坡石油总产量乘以抵免金额确定按桶抵免原油应缴税额。该项目由阿拉斯加州自然资源部油气署管理。关于该项目2019年提供的资助金额,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提交具体信息。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石油天然气企业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仅石油和天然气生产商,且是位于阿拉斯加州北坡的生产商可能获得抵免资格。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陶氏化学公司未按问卷要求提供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追溯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美国政府以相关纳税人信息属于保密信息为由,未按问卷要求提供调查期内该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具体情况,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情况。但是,美国政府答卷表示,阿拉斯加州北坡的石油生产纳税人自动享有申报按桶抵免原油应缴税额的权利,任何阿拉斯加州北坡石油生产商提出的按桶抵免原油应缴税额要求均不得被驳回。调查机关决定对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加利福尼亚州项目

按固定比例计提矿源和其他资源折耗(Percentage Depletion of Mineral and Other Resources)。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折耗是指由开采、钻探、采石或砍伐木材等造成的自然资源的减少。折耗抵减使得所有者或经营者可以补偿产品储备的减少。加利福尼亚州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折耗来对资本化资产进行抵减/折旧,并在向加利福尼亚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交的加利福尼亚州纳税申报表上申请税额抵减。一般情况下,加利福尼亚州应遵照美国《国内税收法》第611-638节所述的规定。因此,加利福尼亚州遵照“按比例计提其他资源折耗”的联邦定义。该项目由加利福尼亚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管理。关于该项目2019年提供的资助金额,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提交具体信息。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此类税额抵减适用于采矿、石油和天然气、其他自然矿藏和木材业的纳税人。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陶氏化学公司未按问卷要求提供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追溯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美国政府以相关纳税人信息属于保密信息为由,未按问卷要求提供调查期内该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具体情况,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情况。但是,美国政府答卷表示,任何纳税人若满足申报本税收扣减的法定要求,均具备获得本扣减的合法权利。调查机关决定对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科罗拉多州项目

(一)油气井的开采税免除(Severance-Tax Exemption for Stripper Wells)/科罗拉多州低产量井的开采税减免(Severance-Tax Reductions for Low-Volume Wells)。

美国政府答卷主张,“科罗拉多州油气井的开采税免除”和“科罗拉多州低产量井的开采税减免”均指《科罗拉多州修订法规》第39-29-105条第(1)款中的规定,实际为同一项目。在终裁中,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其主张。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根据《科罗拉多州修订法规》,开采税旨在通过对从本州土地开采出来并为牟利目的出售的不可再生自然资源征收特许权税的方式收回损失的部分财富。按照《科罗拉多州修订法规》第39-29-105条的规定,该州对“从地球上开采出来的原油、天然气、二氧化碳以及油气产生的总收入”征税。油气生产商要获得在科罗拉多州开采自然资源的特权,需向科罗拉多州缴纳开采税。该项目(最初于1977年颁布,后于2000年更新)对以下开采税予以免除:(1)石油日产量为15桶或以下的井产出的石油;(2)天然气日产量为90,000立方英尺或以下的井产出的天然气。该项目由科罗拉多州税务局进行管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石油天然气企业开采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此项目所述的抵免、免税、估价方法和税率仅适用于须缴纳科罗拉多州开采税的纳税人,并仅适用于从科罗拉多州地下开采出来的自然资源。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答卷提交了2018年科罗拉多州有资格获得低产井豁免的油井信息,但未提供本案调查期2019年的相关信息。经审查,陶氏化学公司未按问卷要求提供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追溯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美国政府以相关纳税人信息属于保密信息为由,未按问卷要求提供调查期内该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具体情况,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情况。但是,美国政府答卷表示,低产油气井的开采税免除,减少了需缴纳开采税的油气数量。调查机关决定对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二)从价的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税抵免(Severance-Tax Oil and Gas Ad valorem Credit)。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该州开采税制度于1977年出台,《科罗拉多州修订法规》第39-29-105(2)条规定了该项抵免。对于州、郡、市、学区和特别区的原油、天然气、二氧化碳、油气租赁及租赁权益、油气特许权使用费及特许权使用费权益,允许使用纳税年度评估或支付的全部从价税的87.5%来抵免开采税。关于该项目的资助金额,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提供具体信息,但报告了2018年的预计税收影响额为308,700,000美元。开采税抵免由科罗拉多州税务部门管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石油天然气企业开采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抵免仅适用于须缴纳科罗拉多州开采税的纳税人,仅适用于从科罗拉多州地下开采出来的自然资源,而抵免额为州、郡、市、学区和特别区在油气租赁及租赁权益、油气特许权使用费及特许权使用费权益方面支付的从价税的87.5%。该项目只适用于从科罗拉多州开采油气资源时进行当期抵减。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陶氏化学公司未按问卷要求提供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追溯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美国政府以相关纳税人信息属于保密信息为由,未按问卷要求提供调查期内该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具体情况,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情况。但是,美国政府答卷显示,其在该项目下2018年预计提供的税收影响额为308,700,000美元。美国政府没有报告2019年是否同样提供了税收支出。没有证据表明相关规定2019年已经失效,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2019年同样提供了税收支出。美国政府答卷还表示,支付从价税的所有开采税纳税人均可获得从价的开采税抵免,从价税抵免使得应付的开采税减少。调查机关决定对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三)油气工人的职业税免除(Occupational-Privilege-Tax Exemption for Oil and Gas Workers)。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科罗拉多州修订法规》第31-15-501(1)(c)条允许科罗拉多州的地方司法管辖区对大多数行业(油气行业除外)征收职业特权税。职业特权税本质上是指每个雇员在司法管辖区内工作(或雇用某人)的特权税。但是,《科罗拉多州修订法规》第31-15-501条自1996年以来一直声明,“油气井及其相关生产设施在过去、现在和未来都不被视为须缴纳这种税的工作或营业场所。”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在科罗拉多州有五个城市征收职业特权税,而在这五个城市工作的油气行业雇员无须缴纳职业特权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陶氏化学公司未按问卷要求提供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追溯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未按问卷要求提供调查期内该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具体情况,也未按问卷要求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情况。但是,美国政府答卷显示,科罗拉多州法规禁止各自治市对油井和气井及其相关生产设施征收职业特权税。调查机关决定对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四)矿业资产减值计算财产税补贴(Reduced Value for Certain Mineral Properties)。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科罗拉多州修订法规》第39-7-102条,规定了评估油气租赁和土地价值的方法。该规定于1964年颁布,后于2014年小幅修改。法规规定,估定价格等于(a)上一个日历年每个井口出售油气的销售价格或(b)上一个日历年未出售的经营场所运来油气的同一个场区出售油气销售价格的87.5%。如果油气租赁和土地有二次开采、三次开采或循环开采项目,可以节约和避免浪费油气,那么该比率为75%。财产税主要由科罗拉多州的64个县负责执行。科罗拉多州地方事务部协调并负责整个州财产税法的执行情况。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科罗拉多州内油气租赁和土地可以根据《科罗拉多州修订法规》第39-7-102条规定的减值估价方法缴纳财产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陶氏化学公司未按问卷要求提供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追溯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未按问卷要求提供调查期内该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具体情况,也未按问卷要求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情况。但是,美国政府答卷显示,出于缴纳财产税目的,石油和天然气租赁权和土地作为不动产进行估值,金额等于估定价格的87.5%,对于获得二次开采、三次开采或节约和避免石油和天然气浪费的循环利用项目的石油和天然气租赁权和土地进行估值,金额等于估定价格的75%。调查机关决定对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路易斯安那州项目

(一)油田道路安装免征营业税(Sales-Tax Exclusion for Installation of Board Roads in Oil-Fields)。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该项目的法律依据为《路易斯安那州经修订的法规》第47:301(3)(c)条。法规规定,自1983年7月3日起,如果板路安装费在安装时单独向油田运营商收取,则板路安装者可以从向油田运营商供应和安装板路所收取的费用中扣除营业税,目的在于减免对油田运营商支付的安装费用收取的营业税。路易斯安那州税务部门审查营业税申报表及附表,以确认这项营业税免除。2016年4月1日之前,完全免征4%州营业税。2016年4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完全免征5%州营业税。2018年,路易斯安那州政府税务部门给予的免税金额为7,510,588美元。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油田运营企业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法规规定,有资格使用板路安装营业税免除的主体为从路易斯安那州经销商处购买板路安装的油田运营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陶氏化学公司未按问卷要求提供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追溯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未按问卷要求提供调查期内该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具体情况,也未按问卷要求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情况。但是,美国政府答卷显示,其在该项目下2018年给予的免税金额为7,510,588美元。美国政府没有报告2019年是否同样提供了税收支出。没有证据表明相关规定2019年已经失效,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2019年同样提供了税收支出。美国政府答卷还表示,如油田运营商从路易斯安那州交易商处采购安装板路业务,则该油田运营商有资格对安装板路的费用获得免征营业税。调查机关决定对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二)钻机免征营业税(Sales Tax Exclusion on Drilling Rigs)/钻机修理及材料免征营业税(Sales Tax Exemption for Repairs and Materials Used on Drilling Rigs)。

美国政府答卷主张,路易斯安那州钻机免征营业税和钻机修理及材料免征营业税为同一项目。在终裁中,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其主张。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该项目的法律依据为《路易斯安那州经修订的法规》第47:301(14)(g)(iii)条。法规规定,该项目自2007年6月27日起,允许在本州外的外大陆架水域勘探或开发矿物的钻机所有者修理、翻新或改装钻机时免征营业税或使用税。路易斯安那州税务部门审查营业税申报表及附表,以确认这项免除。2016年4月之前,完全免征4%州营业税。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征收5%的州营业税。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征收5%州营业税的3%。2018年对相关交易完全免征4.45%的州营业税,直至2025年为止。2018年,路易斯安那州政府税务部门给予的免税金额为61,209,209美元。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法规规定,从路易斯安那州经销商处购买劳动力、材料、服务和供应品的油田公司可以获得税收优惠。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陶氏化学公司未按问卷要求提供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追溯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未按问卷要求提供调查期内该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具体情况,也未按问卷要求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情况。但是,美国政府答卷显示,其在该项目下2018年给予的免税金额为61,209,209美元。美国政府没有报告2019年是否同样提供了税收支出。没有证据表明相关规定2019年已经失效,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2019年同样提供了税收支出。美国政府答卷还表示,对于从路易斯安那州经销商处采购用于维修、翻新或改造任何钻机或者作为其组件的机械和设备的劳动力、材料、服务和物资的油田公司,有资格获得钻机免征营业税待遇。调查机关决定对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三)路易斯安那州按固定比例计提折耗(Excess of Percentage over Cost Depletion)。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该项目的现行法律依据为《路易斯安那州经修订的法规》第47:287.745条。法规规定该项目目的是促进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和生产。按固定比例计提折耗授权使用以下较大者作为石油和天然气井的扣除额:根据联邦法律确定的按固定比例计提折耗额,或根据路易斯安那州法律确定的按实际成本计提折耗额(路易斯安那州折耗)。对于2015年7月1日前提交的申报表,路易斯安那州折耗为每项财产总收入的22%减去所支付的与该财产相关的租金或全部特许权使用费,但不大于财产净收入的50%。对于在2015年7月1日与2018年6月30日间提交的申报表及自2015、2016和2017日历年内开始的纳税期申报表,路易斯安那州折耗为每项财产总收入的15.8%减去所支付的与该财产相关的租金或特许权使用费的72%,限制为财产净收入的36%。2018年7月1日,扣除额恢复为财产总收入22%的原值。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法规规定,位于路易斯安那州管辖范围内的从事石油和天然气井开发的公司有资格适用按固定比例计提。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陶氏化学公司未按问卷要求提供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追溯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未按问卷要求提供调查期内该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具体情况,也未按问卷要求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情况。但是,美国政府答卷显示,位于路易斯安那州管辖区内的所有油气开发公司,均有资格获得路易斯安那州按固定比例计提折耗,纳税人将按成本计提折耗或按固定比例计提折耗中的较大数额作为扣除额。调查机关决定对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四)水平井天然气免征开采税(Natural Gas Severance Tax Suspension for Horizontal Wells)。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该项目的法律依据为《路易斯安那州经修订的法规》第47:633(7)条。法规规定,该州从1994年7月31日之后开始生产的任何水平钻井或重建井,应全部暂时免征开采税24个月或直到收回井的成本支出为止,二者以先到者为准。井的成本支出应为井建成至投产的成本。免征开采税的目的是为了鼓励钻探水平井。路易斯安那州自然资源部负责认证水平井,税务部门负责审查开采税申报表及附表,以支持这项天然气暂时免征开采税的补贴。2019年,路易斯安那州政府税务部门批准的退税金额为177,628,902美元。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天然气企业开采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法规规定,该项目适用于水平井运营商在路易斯安那州开采天然气资源时免征开采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陶氏化学公司未按问卷要求提供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追溯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未按问卷要求提供调查期内该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具体情况,也未按问卷要求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情况。但是,美国政府答卷显示,其2019年在该项目下批准了33家公司的177,628,902美元退税金额。调查机关决定对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五)闲置井天然气免征开采税(Natural Gas Severance Tax Suspension for Inactive Wells)。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该项目的法律依据为《路易斯安那州经修订的法规》第47:633(7)(c)(iv)条。法规规定,天然气井在闲置时间达到或超过两年或在过去两年中生产天数不足30天(含)后重新投入使用,可免征五年的开采税。该项免税措施自1994年8月1日起生效,目的是鼓励含闲置井的老油田的石油生产商恢复生产。路易斯安那州税务局负责审查开采税纳税申报表和随附的时间表,继而执行闲置井天然气免征开采税的规定。2019年,路易斯安那州政府税务部门批准的退税金额为87,898美元。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天然气企业开采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法规规定,该项目适用于从路易斯安那州的闲置井开采天然气资源时免征开采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陶氏化学公司未按问卷要求提供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追溯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未按问卷要求提供调查期内该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具体情况,也未按问卷要求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情况。但是,美国政府答卷显示,其在该项目下2019年批准的退税金额为87,898美元。调查机关决定对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六)深井天然气免征开采税(Natural Gas Severance Tax Suspension for Deep Wells)。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该项目的法律依据为《路易斯安那州经修订的法规》第47:633(9)(d)(v)条。法规规定,路易斯安那州对实际垂直深度超过15,000英尺的钻井产出的天然气免征24个月开采税或直到井的成本收回为止,二者以较早者为准。生产必须是在1994年7月31日之后开始的。这项免税的目的是鼓励运营商投资钻探深井。路易斯安娜州自然资源部负责认证深井,州税务部门审查开采税申报表及附表,以支持这项深井天然气暂时免征开采税的补贴。2019年,路易斯安那州政府税务部门批准的退税金额为1,351,369美元。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天然气企业开采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法规规定,该项目适用于从路易斯安那州的深井开采天然气资源时免征开采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陶氏化学公司未按问卷要求提供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追溯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未按问卷要求提供调查期内该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具体情况,也未按问卷要求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情况。但是,美国政府答卷显示,其在该项目下2019批准的退税金额为1,351,369美元。调查机关决定对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七)低压油井开采税优惠(Reduced Severance Tax on Incapable Oil Well Gas)。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该项目的法律依据为《路易斯安那州经修订的法规》第47:633(9)(b)条。法规规定,经税务部门确定,对于每平方英寸井口气压在50磅或以下或者通过人工方法、气举或泵送生产的油井所生产的天然气,有资格享有开采税特殊优惠税费率,即每千立方英尺3美分。该特殊优惠旨在鼓励低压油井继续生产,已于1958年生效。路易斯安那州自然资源部门收集测试数据,州税务部门审查开采税申报表及附表,以支持这项低压油井天然气开采税优惠的补贴。2019年,路易斯安那州政府税务部门批准的退税金额为411,326美元。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低压油井企业开采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法规规定,该项目适用于低压油井运营商从路易斯安那州的低压油井开采天然气资源时适用优惠的开采税税率。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陶氏化学公司未按问卷要求提供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追溯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未按问卷要求提供调查期内该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具体情况,也未按问卷要求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情况。但是,美国政府答卷显示,其在该项目下2019年批准的退税金额为411,326美元。调查机关决定对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八)低压天然气井开采税优惠(Reduced Severance Tax on Incapable Gas Well Gas)。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该项目的法律依据为《路易斯安那州经修订的法规》第47:633(9)(c)条。法规规定,经税务部门确定,在整个月无法平均日产250000立方英尺天然气的天然气井,有资格享有开采税特殊优惠税费率,即每千立方英尺1.3美分。该特殊优惠价旨在鼓励低产量天然气井继续生产,于1958年生效。路易斯安那州自然资源部门收集测试数据,州税务部门审查开采税申报表及附表,以支持这项低压天然气井开采税优惠的补贴。2019年,路易斯安那州政府税务部门批准的退税金额为12,954,352美元。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低产量天然气井企业开采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法规规定,此项目适用于无法在整个月平均日产250,000立方英尺天然气的低压油井运营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陶氏化学公司未按问卷要求提供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追溯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未按问卷要求提供调查期内该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具体情况,也未按问卷要求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情况。但是,美国政府答卷显示,其在该项目下2019年批准的退税金额为12,954,352美元。调查机关决定对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九)以石油运输费用扣减开采税(Oil Deduction Severance Tax on Transportation Fees)。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若生产商通过其自身设施或第三方运输石油和/或凝析油,则生产商可以获得开采税申报表中的扣除。该项目的法律依据为《路易斯安那州经修订的法规》第47:633(7)(a)条。法规规定,石油和凝析油应按总收入减去卡车、驳船和管道运输费,或公布的油田价格,二者中按照较高者的12.5%纳税。《路易斯安那州行政法典》规定,允许通过自己设施运输的生产商每桶扣减25美分;通过第三方运输的可扣减每桶25美分或实际收取的费用。该规定的目的是使石油生产商享受每桶25美分的标准扣除额。该项目于1974年1月1日生效。州税务部门审查开采税申报表及附表,以支持以石油运输费用扣减开采税的补贴。2019年,路易斯安那州政府税务部门批准的退税金额为512,277美元。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石油企业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有资格享受该项目的企业为使用自有设施或通过第三方运输石油和/或凝析油的路易斯安那州生产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陶氏化学公司未按问卷要求提供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追溯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未按问卷要求提供调查期内该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具体情况,也未按问卷要求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情况。但是,美国政府答卷显示,其在该项目下2019年批准的退税金额为512,277美元。调查机关决定对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十)免征水平井石油的开采税(Severance Tax Suspension on Oil from Horizontal Wells)。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该项目的法律依据为《路易斯安那州经修订的法规》第47:633(7)条。法规规定,从1994年7月31日之后开始生产的任何水平钻井或重建井,应全部免征开采税24个月或直到收回井的成本支出为止,以先发生的为准。该项目旨在鼓励钻探水平井,适用于成功水平建成或重新建成井的生产商。路易斯安那州自然资源部负责认证井是否为水平井,州税务部门审查开采税申报表及附表,以支持这项补贴。2019年,路易斯安那州政府税务部门批准的退税金额为12,499,657美元。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水平井石油开采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法律规定,该项目适用的井必须是水平钻井或水平重建井,并在1994年7月31日之后开始生产的水平井运营商,对其生产的石油免征开采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陶氏化学公司未按问卷要求提供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追溯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未按问卷要求提供调查期内该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具体情况,也未按问卷要求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情况。但是,美国政府答卷显示,其在该项目下2019年批准的退税金额为12,499,657美元。调查机关决定对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十一)免征闲置井石油的开采税(Severance Tax Suspension on Oil from Inactive Wells)。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该项目的法律依据为《路易斯安那州经修订的法规》第47:633(7)(c)(iv)条。法规规定,石油井在闲置时间达到或超过两年或在过去两年中生产天数不足30天(含)后重新投入使用,可免征五年的开采税。该项免税措施自1994年8月1日起生效,目的是鼓励含闲置井的老油田石油生产商恢复生产。路易斯安那州自然资源部负责认证是否为闲置井,州税务部门审查开采税纳税申报表和随附的时间表,以支持闲置井石油免征开采税的规定。2017年8月1日生效的第421号法案修改了路易斯安那州闲置井和孤井的开采税税率,以规定将开采税税率降低到完整税率的50%。2019年,路易斯安那州政府税务部门批准的退税金额为298,481美元。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闲置井石油开采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法律规定,可以获得开采税免征或降税的闲置井石油公司必须是路易斯安那州的闲置井运营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陶氏化学公司未按问卷要求提供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追溯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未按问卷要求提供调查期内该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具体情况,也未按问卷要求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情况。但是,美国政府答卷显示,其在该项目下2019年批准的退税金额为298,481美元。调查机关决定对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十二)免征深井石油的开采税(Severance Tax Suspension on Oil from Deep Wells)。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该项目的法律依据为《路易斯安那州经修订的法规》第47:633(9)(d)(v)条。法规规定,路易斯安那州对实际垂直深度超过15000英尺钻井产出的石油免征开采税24个月或直到收回井的成本支出为止,以先发生的为准。该免税优惠的目的是鼓励运营商投资钻探深井,自1994年8月1日以来,这项免税一直有效。路易斯安那州自然资源部负责认证井是否为深井,州税务部门审查开采税纳税申报表和随附的时间表,以支持深井石油免征开采税的规定。2019年,路易斯安那州政府税务部门批准的退税金额为5,507,040美元。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深井石油开采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法律规定,可以豁免深井石油开采税的公司必须是路易斯安那州深井运营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陶氏化学公司未按问卷要求提供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追溯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未按问卷要求提供调查期内该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具体情况,也未按问卷要求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情况。但是,美国政府答卷显示,其在该项目下2019年批准的退税金额为5,507,040美元。调查机关决定对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十三)免征三次采油的开采税(Severance Tax Suspension on Oil from Tertiary Recovery)。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该项目的法律依据为《路易斯安那州经修订的法规》第47:633.4条。法规规定,路易斯安那州自然资源部批准的合格三次采油项目生产的原油无需缴纳开采税,这项法规由2009年第450号法案修订。据此,在项目支出完成之前,2009年7月1日当天或之后核准的二氧化碳三次采油项目生产的原油被免税,在项目支出完成之后,免征开采税的50%。免税的目的是为开展大型二氧化碳注入项目的生产商提供经济援助。路易斯安那州自然资源部负责井的认证,使其有资格享受三次采油项目石油免征开采税,州税务部门审查开采税申报表及附表,以支持三次采油项目石油免征开采税的补贴。2019年,路易斯安那州政府税务部门批准的退税金额为18,041,368美元。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免征三次采油的开采税,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法律规定,该项目仅适用于路易斯安那州的合格三次采油项目,仅适用于开展大型二氧化碳注入项目的生产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陶氏化学公司未按问卷要求提供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追溯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未按问卷要求提供调查期内该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具体情况,也未按问卷要求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情况。但是,美国政府答卷显示,其在该项目下2019年批准的退税金额为18,041,368美元。调查机关决定对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十四)低压油井的开采税优惠(Reduced Severance Tax Rate on Incapable Oil Wells)。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该项目的法律依据为《路易斯安那州经修订的法规》第47:633(7)(b)条。法规规定,如果一口油井无法每个生产日平均生产25桶以上的石油,而且产生至少50%的盐水,以及租约里都是低产井,那么它可以享有特殊优惠税费率,即价值的6.25%。该特殊优惠旨在鼓励低产量井继续生产,已于1948年生效。路易斯安那州自然资源部收集测试数据,州税务部门确定石油产自哪些油井,并审查开采税申报表及附表,以支持这项低产油井开采税优惠的补贴。2019年,路易斯安那州政府税务部门批准的退税金额为4,843,232美元。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低压油井的开采提供税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法律规定,只有位于路易斯安那州且适用于每日产量在规定范围内油井的运营商可以获得税收优惠。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陶氏化学公司未按问卷要求提供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追溯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未按问卷要求提供调查期内该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具体情况,也未按问卷要求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情况。但是,美国政府答卷显示,其在该项目下2019年批准的退税金额为4,843,232美元。调查机关决定对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十五)低产井石油的开采税优惠(Reduced Severance Tax Rate on Oil from Stripper Wells)。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路易斯安那州经修订的法规》规定,无法在整个纳税月内每个生产日平均生产10桶以上石油的油井所产出的石油有资格享受特殊优惠税费率,即价值的3.125%。这项特殊优惠的目的是鼓励低产油井继续生产。路易斯开始生产的水平钻探或者重新建造的任何油井在24个月内或者在油井支付完毕之前(以较先发生的为准)免征所有开采税安那州自然资源部收集测试数据,州税务部门认证井是低产井,并审查开采税申报表及附表,以支持这项低产井石油开采税优惠的补贴。2019年,路易斯安那州政府税务部门批准的退税金额为20,845,972美元。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低产井石油开采提供税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法律规定,只有位于路易斯安那州管辖范围内的低产油井和被认证为低产井的油井运营商可以获得此项税收优惠。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陶氏化学公司未按问卷要求提供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追溯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未按问卷要求提供调查期内该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具体情况,也未按问卷要求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情况。但是,美国政府答卷显示,其在该项目下2019年批准的退税金额为20,845,972美元。调查机关决定对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十六)免征燃烧或排放天然气的开采税(Severance Tax Exclusion on Flared or Vented Natural Gas)。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路易斯安那州经修订的法规》规定,天然气没有对外出售,燃烧天然气或排放天然气到大气中免征开采税,该项目于1935年生效。这项免除的目的是为天然气和天然瓦斯的生产商提供经济援助。路易斯安那州税务部门审查开采税申报表及附表,以支持这项燃烧或排放天然气免征开采税的补贴。2019年,路易斯安那州政府税务部门批准的退税金额为725,507美元。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法律规定,只有位于路易斯安那州管辖范围内的天然气生产公司可以获得此项税收优惠。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陶氏化学公司未按问卷要求提供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追溯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未按问卷要求提供调查期内该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具体情况,也未按问卷要求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情况。但是,美国政府答卷显示,其在该项目下2019年批准的退税金额为725,507美元。调查机关决定对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十七)免征现场作业用天然气的开采税(Severance Tax Exclusion for Natural Gas Used in Field Operations)。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路易斯安那州经修订的法规》规定,允许为维持现场作业而使用或消耗的天然气免征开采税。这包括用于生产现场加热、分离、生产、脱水、压缩和泵送石油和天然气的天然气。这项免除于1958年生效,目的是为合格生产商提供经济援助。路易斯安那州税务部门审查开采税申报表及附表,以支持这项现场作业用天然气免征开采税的补贴。2019年,路易斯安那州政府税务部门批准的退税金额为4,314,625美元。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法律规定,只有位于路易斯安那州管辖范围内的石油和天然气生产公司可以获得此项税收优惠。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陶氏化学公司未按问卷要求提供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追溯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未按问卷要求提供调查期内该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具体情况,也未按问卷要求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情况。但是,美国政府答卷显示,其在该项目下2019年批准的退税金额为4,314,625美元。调查机关决定对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北达科他州项目

(一)免征天然气总产量税和石油开采税(Gas Gross Production Tax Exemptions and Oil Extraction Tax Exemptions)/Bakken和Three Forks地区油井的优惠税率(Reduced Tax Rate for Certain Wells Outside the Bakken and Three Forks Region)。

美国政府答卷称,Bakken和Three Forks地区油井的优惠税率项目是免征天然气总产量税和石油开采税项目中的一类,并不是单独项目。经审查,调查机关认定Bakken和Three Forks地区油井的优惠税率项目为免征天然气总产量税和石油开采税项目下的一类,不构成单独项目。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北达科他州世纪法典》第57-51-02.2节规定,天然气总产量税是对北达科他州境内生产的所有天然气征收的税款,整个生产过程均须征收税款,应纳税额等于应纳税生产量乘以天然气税率。免税适用于在生产前24个月中产生的浅层天然气和使用燃烧避免系统的油气井,免税期为2年加30天。石油开采税是对北达科他州石油开采活动征收的消费税。对于采用防燃系统的油气井,暂免石油开采税;对于从低产井开采的石油和二次或三次采收项目的增产;对于在前18个月内从Bakken和Three Forks地层外钻井和完工井生产的前75,000桶石油,进行部分免税。根据该州规定,申请人必须从北达科他州工业委员会处获得合格井况认证,然后提交至北达科他州税务专员办公室。天然气总产量或采油井的状态得到认证,并宣布其符合免税条件后,该井便可享有免税。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北达科他州提供的石油开采税收优惠为454,929,587.89美元。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天然气和石油开采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北达科他州法律规定天然气总产量税或石油开采税予以免除,天然气总产量或采油井的状态得到认证后享有免税。该项目只适用于北达科他州开采天然气或石油资源时免征开采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陶氏化学公司未按问卷要求提供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追溯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未按问卷要求提供调查期内该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具体情况,也未按问卷要求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情况。但是,美国政府答卷显示,其在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期间提供的石油开采税收优惠为454,929,587.89美元。调查机关决定对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二)北达科他州炼油厂用动产免征营业税(Sales Tax Exemption for Oil)/免征用于提高采收率的二氧化碳的营业税(Sales Tax Exemption for CO2 Used for Enhance Oil Recovery)/生产天然气的动产免征营业税(Sales Tax Exemption for Natural Gas)。

美国政府答卷主张,北达科他州炼油厂用动产免征营业税、免征用于提高采收率的二氧化碳的营业税和生产天然气的动产免征营业税,共同代表了一项根据《北达科他州世纪法典》第57-39.2-04节制定的炼油厂和生产天然气的动产免征营业税项目。在终裁中,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其主张。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北达科他州世纪法典》第57-39.2-02.1节项下北达科他州营业税是指对零售商的所有零售销售按照5%税率征税,但免征用于提高采收率的二氧化碳的营业税和炼油厂用动产的营业税。该项目的目的是对用于提高石油或天然气采收率的二氧化碳的销售以及对天然气或取暖燃料的销售免征营业税。法规规定特定的销售、天然气生产和石油开采活动可以免税。北达科他州州税务专员办公室和工业委员会的矿产资源部油气司负责管理该项目。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根据《北达科他州世纪法典》第57-39.2-02.1节,北达科他州免征营业税的资格和条件适用于销售用于提高石油或天然气采收率的二氧化碳以及天然气或取暖燃料。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陶氏化学公司未按问卷要求提供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追溯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未按问卷要求提供调查期内该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具体情况,也未按问卷要求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情况。但是,美国政府答卷显示,北达科他州针对用于提高石油或天然气采收率的二氧化碳的销售以及天然气的销售或者用作加热目的的燃料销售提供免征营业税优惠,免税可降低申请人的应纳税销售额。调查机关决定对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俄克拉荷马州项目

(一)免征提高采收率用电的营业税(Sales Tax Exemption for Electricity Used in Enhanced Oil Recovery)。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根据《俄克拉荷马州法规》OAC710:65-13-123规定,俄克拉荷马州对特定用电免征营业税,尤其是向企业委员会指定的根据井距或租约使用提高采收率方法生产或试图生产石油的石油生产商和钻井公司出售的电力,其中提高采收率方法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用水或盐水使生产层中的压力升高,旨在迫使石油或原油进入钻井孔以最终从井口开采和生产。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提供该项目2019年的资助金额,但提供了2016财年的估计免税额,为1,956,000美元。本项目由俄克拉荷马州税务委员会负责管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立法机构颁布了一项法律,规定免征提高采收率用电的营业税。此免税规定适用于俄克拉荷马州针对石油生产的提高采收率用电的营业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陶氏化学公司未按问卷要求提供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追溯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美国政府以相关纳税人信息属于保密信息为由,未按问卷要求提供调查期内该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具体情况,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情况。但是,美国政府答卷显示,对于使用提高采收率方法进行石油开采的用电,俄克拉荷马州免征营业税,其在2016财年提供了1,956,000美元的估计免税额。美国政府没有报告2019年是否同样提供了税收支出。没有证据表明相关规定2019年已经失效,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2019年同样提供了税收支出。调查机关决定对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二)以降硫支出扣减应纳税收入(Cost of Complying with Sulphur Regulations)。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该项目的法律依据为《俄克拉荷马州法规》68 O.S.2357(205),俄克拉荷马州石油和天然气精炼厂有资格将遵守环境保护署发布的硫磺条例所产生的全部或部分支出扣减所得税的应纳税收入。本项目由俄克拉荷马州税务委员会负责管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法律规定,该项目适用于俄克拉荷马州内运营的石油和天然气精炼厂。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陶氏化学公司未按问卷要求提供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追溯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美国政府以相关纳税人信息属于保密信息为由,未按问卷要求提供调查期内该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具体情况,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情况。但是,美国政府答卷显示,俄克拉荷马州的合格炼油厂可将遵守环境保护署发布的硫磺条例所产生的全部或部分费用划拨为所得税申报表上的减税额。调查机关决定对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三)当期抵减新炼油厂的全部投资(Full Expensing of Capital Investments in Qualified New Refinery Capacity)。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根据《俄克拉荷马州法规》68 O.S.2357(204)规定,合格的俄克拉荷马州石油和天然气精炼厂可以选择对不计入资本账户的合格炼油厂财产成本进行抵减。纳税人可以将全部合格炼油厂财产成本视为不计入资本账户的费用,这些费用允许在产生费用的年份减免所得税。本项目由俄克拉荷马州税务委员会负责管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该项目适用于俄克拉荷马州内石油和天然气精炼厂。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陶氏化学公司未按问卷要求提供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追溯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美国政府以相关纳税人信息属于保密信息为由,未按问卷要求提供调查期内该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具体情况,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情况。但是,美国政府答卷显示,俄克拉荷马州的合格炼油厂可选择将不计入资本账户的合格炼油厂财产成本作为所得税申报表上的减税额。调查机关决定对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四)复产井的总产量退税(Gross Production Tax Rebate for Reestablished Production)。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根据《俄克拉荷马州法规》68O.S.1001(F)和OAC710:45-9-50规定,如果停产井恢复石油和/或天然气生产,则自恢复生产之日起28个月内免征总产量税。此免税规定仅适用于在1984年7月1日当日或之后,以及在2017年7月1日之前开始复产的油气井。本项目由俄克拉荷马州税务委员会负责管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该项目适用于俄克拉荷马州内的复产井。立法机构制定了法律以设立复产奖励项目。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主张,复产井的总产量退税于2017年6月30日终止。对此,调查机关发现,美国政府在答卷中还表示,目前其正在处理申报,并且正在进行三年的付款计划,无法提供使用这一项目的公司数量或利益总额。因此,调查机关认为,美国政府目前仍在该项目下向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提供退税。经审查,陶氏化学公司未按问卷要求提供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追溯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美国政府以相关纳税人信息属于保密信息为由,未按问卷要求提供调查期内该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具体情况,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情况。但是,美国政府答卷显示,如果俄克拉荷马州停产井恢复石油和/或天然气生产,则自恢复生产之日起28个月内免征总产量税。调查机关决定对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五)增产的总产量税退税(Gross Production Tax Rebate for Production Enhancement)/提高石油采收率扣减(Enhanced Oil Recovery Deduction)。

美国政府答卷主张,提高石油采收率扣减不是一个单独的项目,是增产的总产量税退税项目的一个分类。在终裁中,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其主张。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俄克拉荷马州法规》68 O.S.1001(D)规定,在2000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1日之间获得批准或存在初始项目的二次开采项目的任何增产免征总产量税,免税期最长为五年(自初始项目开始之日算起)或直到二次开采过程终止为止,以先到者为准。此外,在1993年7月1日当日或之后并且在2017年7月1日之前获得批准或存在初始项目的三次开采项目的任何增产自项目开始之日起免征总产量税,直至项目回收期结束,但期限不得超过10年。本项目由俄克拉荷马州税务委员会负责管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此免税项目适用于上述俄克拉荷马州内的二次和三次油气开采项目。立法机构制定法律以设立增产退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主张,增产的总产量税退税项目于2017年6月30日结束。对此,调查机关发现,美国政府在答卷中还表示,目前其正在处理申报,并且正在进行三年的付款计划,无法提供使用这一项目的公司数量或利益总额。因此,调查机关认为,美国政府目前仍在该项目下向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提供退税。经审查,陶氏化学公司未按问卷要求提供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追溯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美国政府以相关纳税人信息属于保密信息为由,未按问卷要求提供调查期内该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具体情况,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情况。但是,美国政府答卷显示,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提供免税优惠。调查机关决定对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六)3D地震井的总产量税退税(Gross Production Tax Rebate for 3D Seismic Wells)。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对于在俄克拉荷马州钻探的,于2000年7月1日之后2015年7月1日之前投入使用的任何油井(位于3D地震拍摄边界范围内并且根据3D地震技术进行钻探)产出的石油和/或天然气,应自首次销售之日起免征总产量税,具体如下:如果3D地震拍摄是2000年7月1日之前的拍摄,则为期18个月;如果3D地震拍摄是在2000年7月1日以后(含当日)的拍摄,则为期28个月。对符合资格的免税产量,应提供财年内已付的总产量税退税。只有在相关财年结束之后方可申请退税。3D地震井退税的任何申请不得自首次获得退税所在财年的第一日起超过18个月予以提出。本项目旨在维持俄克拉荷马州石油和天然气的产量,并鼓励在利用技术的同时钻探新油井。该项目由俄克拉荷马州税务委员会管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3D地震井退税仅适用于在俄克拉荷马州产出的石油和天然气。立法机构颁布法律,设立3D地震井退税项目。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主张,3D地震井退税于2017年6月30日截止。对此,调查机关发现,美国政府在答卷中还表示,目前其正在处理退税申请,并且正处于三年付款计划的中期阶段,无法提供已获得的利益总额。因此,调查机关认为,美国政府目前仍在该项目下向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商提供退税。经审查,陶氏化学公司未按问卷要求提供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追溯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美国政府以相关纳税人信息属于保密信息为由,未按问卷要求提供调查期内该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具体情况,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情况。但是,美国政府答卷显示,3D地震退税是对合格产量已缴纳税款的退税,所有的退税均从已收取的总产量税中予以支付。调查机关决定对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七)政府拥有的油气井的总产量税免税(Gross Production Tax Exemption for O&G Owned by Government)。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对来自俄克拉荷马州印第安保留地和美国、州、县、市、镇和学区拥有土地的石油和天然气生产免征总产量税。该情形下已缴纳的任何总产量税被认为是溢缴款,因此俄克拉荷马州税务委员会将退还多付的税款。该项目由俄克拉荷马州税务委员会管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政府拥有油气产量的免税仅适用于在俄克拉荷马州产出的油气。立法机构颁布法律,对政府拥有的油气井实施免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陶氏化学公司未按问卷要求提供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追溯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美国政府以相关纳税人信息属于保密信息为由,未按问卷要求提供调查期内该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具体情况,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情况。但是,美国政府答卷显示,其对合格产量上缴税款提供退税,所有的退税均从已收取的总产量税中予以支付。调查机关决定对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八)天然气营销费用抵减总产量税(Gas Marketing Deduction Against Gross Production Tax)。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对于俄克拉荷马州天然气和天然瓦斯的生产商,若因所生产天然气承担部分营销费用,则可在计算需缴纳总产量税时从总价值中扣除该等费用。符合条件的营销费用抵减,必须满足如下标准:(1)该等费用不包括生产天然气、石油或凝析油时或者在将该等产品与需缴纳总产量税的任何产品分开时产生的任何费用,以及(2)计算税款时是基于总收益(包括退税),减去收集和处理所售天然气的成本。该项目由俄克拉荷马州税务委员会管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立法机构颁布法律,设立天然气营销费用抵减总产量税。本项抵减仅适用于那些承担所产天然气营销费用的天然气和天然瓦斯生产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陶氏化学公司未按问卷要求提供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追溯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美国政府以相关纳税人信息属于保密信息为由,未按问卷要求提供调查期内该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具体情况,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情况。但是,美国政府答卷显示,对于天然气和天然瓦斯的生产商,若因所生产天然气承担部分营销费用,则可在计算需缴纳总产量税的总价值时从总价值中扣除该等费用。调查机关决定对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九)水平钻井的总产量税退税(Gross Production Tax Rebate for Horizontally Drilled Wells)。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对于水平钻井自2002年7月1日至2011年7月1日的产量,自项目起始日到项目取得回报之日,应免征总产量税,但不得超过初始生产开始月份后48个月。如果要在截至2010年6月30日和2011年6月30日的财年内的生产期间申请退税,应在2011年12月21日之前向俄克拉荷马州税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经其接收。对于水平钻井自2011年7月1日(包括当天)至2015年7月1日的产量,在从初始生产月份起的48个月内,应按1%的减税税率进行征税。此项免税于2015年7月1日被替换为生产前36个月内的2%的优惠税率。截至2018年7月1日,优惠税率已上涨至5%。该项目由俄克拉荷马州税务委员会管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也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立法机构制定了法律以设立水平钻井奖励项目。该项目只适用于俄克拉荷马州的水平钻井。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陶氏化学公司未按问卷要求提供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追溯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美国政府以相关纳税人信息属于保密信息为由,未按问卷要求提供调查期内该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具体情况,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情况。但是,美国政府答卷显示,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将提供免税、减税以及奖励等优惠。调查机关决定对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十)新探井的总产量税退税(Gross Production Tax Rebate for New Wells)。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任何从1995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1日开钻或重新进入的井,根据《俄克拉荷马州法规》第68篇1001(I)节,如果具有新探井的资格,则从中获得的产量应免除总产量税。新探井的界定取决于开钻或重新进入井的时间范围以及它与同一油层中最近的生产井的距离。该项目限于2015年7月1日前开钻或重新进入的井。对符合资格的产量,应发放总产量税退税。该项目由俄克拉荷马州税务委员会管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立法机构制定了法律以设立新探井奖励项目。该项目只适用于俄克拉荷马州的新探井。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陶氏化学公司未按问卷要求提供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追溯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美国政府以相关纳税人信息属于保密信息为由,未按问卷要求提供调查期内该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具体情况,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情况。但是,美国政府答卷显示,对符合资格的产量,应发放总产量税退税。调查机关决定对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宾夕法尼亚州项目

免征资源租赁的不动产转让税(Realty-Transfer Tax Exemption for Resource Leases)。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宾夕法尼亚州不动产转让税法》(RTT)规定了对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征税,税率为转让不动产价值的1%。《宾夕法尼亚州不动产转让税法》规定对“煤炭、石油、天然气或矿物生产或开采的租赁及其转让”免税。该项目由宾夕法尼亚州税务局管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法规规定,在宾夕法尼亚州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煤炭、石油、天然气或矿物生产相关的合格不动产转让才能获得税收优惠。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陶氏化学公司未按问卷要求提供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追溯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未按问卷要求提供调查期内该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具体情况,也未按问卷要求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情况。但是,美国政府答卷显示,免税一般适用于与天然气和石油生产或开采有关的不动产转让税。调查机关决定对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德克萨斯州项目

(一)免征油气设备的营业税(Sales Tax Exemption for Oil & Gas Equipment)。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根据《德克萨斯州税法》第151.324条,用于在德克萨斯州近海及地域范围之外开采或生产石油、天然气、硫磺或其他矿产的有形财产(例如,钻机、管道、套管和油管),免征营业税。德克萨斯州财政审计长负责项目的申请、审批、管理及执行等工作。该州政府税务部门2018年免征的营业税额为2.48亿美元。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对于石油和天然气的开采设备提供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德克萨斯州税法》规定,使用钻机等开采或生产石油、天然气的买方可享受该免税规定。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陶氏化学公司未按问卷要求提供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追溯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未按问卷要求提供调查期内该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具体情况,也未按问卷要求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情况。但是,美国政府答卷显示,其在2018年免征的营业税额为2.48亿美元。美国政府没有报告2019年是否同样提供了税收支出。没有证据表明相关规定2019年已经失效,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2019年同样提供了税收支出。美国政府答卷还表示,免税适用于使用合格钻井设备的所有买方。调查机关决定对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二)免征油气开采税(Severance Tax Exemption for Crude Oil and Natural Gas)。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德克萨斯州税法》规定,德克萨斯州对从州内油气井开采原油和天然气征收开采税,开采税的规定包括各种免税、补助以及可能适用的优惠税率。免征开采税的目的是刺激德克萨斯州的经济。免征开采税包含以下内容:免征开采税包含以下内容:降低高成本气井的税率、符合条件的低产量气井、火炬气、闲置两年的油气井、符合条件的低产量油井、增强型油采收项目和使用人工二氧化碳的增强型采收项目。各项免税纳税人必须将特定免税、补贴或优惠税率的申请书以及德克萨斯州铁路委员会相关备案文件提交州财政审计长批准。2018年,该州政府税务部门免征开采税、抵免和减税优惠减少了应征税收,减税金额为11.49亿美元。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免征油气开采税是对石油和天然气的税收优惠,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德克萨斯州税法》规定,使用德克萨斯州境内油气井开采石油和天然气的纳税人有资格享受免税、补贴或减税优惠。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陶氏化学公司未按问卷要求提供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追溯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未按问卷要求提供调查期内该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具体情况,也未按问卷要求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情况。但是,美国政府答卷显示,2018年有1,212名纳税人从免征开采税、抵免和减税优惠政策中受益,其获益的税收优惠金额为2.48亿美元。美国政府没有报告2019年是否同样提供了税收支出。没有证据表明相关规定2019年已经失效,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2019年同样提供了税收支出。美国政府答卷还表示,所有报告已批准免税的油气井的纳税人可享受免征开采税。调查机关决定对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西弗吉尼亚州

免征低产油气井的开采税(Exclusion of Low Volume Oil & Gas Wells)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根据《西弗吉尼亚州法规》第11章13A条,西弗吉尼亚州于1987年开始实施开采税。开采税是对西弗吉尼亚州内从事分离、开采或生产自然资源产品的企业所征收的总收入税,适用于分离或开采自然资源的企业,石油和天然气的开采税为开采天然气或石油总价值的5%。但是,根据《西弗吉尼亚州法规》第11-13A-3a(a)条,对低产量油气井免征开采税。在某一特定纳税期间之前的日历年度,从平均日产量少于5000立方英尺天然气的任何油气井中生产的天然气,以及在某一特定纳税期间之前的日历年度,从平均日产量少于半桶石油的任何油气井中生产的石油可免缴开采税。自2013年7月1日起,《西弗吉尼亚州法规》第11-13A-22条终止了《西弗吉尼亚州法规》第11-13A-3a(a)(4)条中规定的免税项(即“停产井”),故对水平井不会产生任何影响。垂直井仍然适用此项豁免。但水平井仍符合《西弗吉尼亚州法规》第11-13A-a(a)(2)和(3)条低产井的免税资格。西弗吉尼亚州税务专员负责征收、管理和执行开采税,包括该税的任何豁免。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西弗吉尼亚州法规》第11-13A-3a条规定了低产油气井豁免,西弗吉尼亚州低产井生产的天然气和石油可免缴天然气和石油开采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陶氏化学公司未按问卷要求提供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追溯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未按问卷要求提供调查期内该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具体情况,也未按问卷要求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情况。但是,美国政府答卷显示,2019年有1237名纳税人申请天然气低产井豁免,豁免申报总额为20,000,000美元,有410名纳税人申请石油低产井豁免,豁免申报总额为12,400,000美元。调查机关决定对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怀俄明州项目

(一)运输钻机免征营业税(Sales-Tax Exemption for Transporting Drilling Rigs)/油井服务免征营业税(Sales-Tax Exemption for Certain Well Services)/三次采油用二氧化碳免征营业税(Sales-Tax Exemption for CO2 Used in Tertiary Production)。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怀俄明州运输钻机免征营业税、怀俄明州油井服务免征营业税和三次采油用二氧化碳免征营业税的法律依据均为《怀俄明州法规》第39-15-105条。在终裁中,调查机关将上述项目视为同一项目。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怀俄明州法规》第39-15-105条是免征营业税和使用税的法律依据。其中,运输钻机免征营业税依据《怀俄明州法规》第39-15-105(a)(vii)(A)条。在怀俄明州,与钻机有关的运输服务免征营业税,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的服务包括钻机的装载、卸载和组装。油井服务免征营业税依据《怀俄明州法规》第39-15-105(a)(viii)(B)条。在怀俄明州,与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活动有关的某类专业服务免征营业税,例如地震和地球物理调查,以及工程服务。用于三次采油的二氧化碳免征营业税依据《怀俄明州法规》第39-15-105(a)(viii)(F)条,且该免税规定也适用于三次采油中二氧化碳的采购及使用的其他气体。三次采油是一种通过向储油层注入气体以增加石油开采量和石油采收率的采油技术。该项目由怀俄明州税务局进行管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怀俄明州法律规定的免税适用于与石油和天然气生产活动有关的某些服务。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陶氏化学公司未按问卷要求提供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追溯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未按问卷要求提供调查期内该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具体情况,也未按问卷要求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情况。但是,美国政府答卷显示,该免税适用于符合《怀俄明州法规》要求的任何个人或实体。调查机关决定对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二)低产井的开采税优惠(Severance-Tax Reduction for Stripper Wells)。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怀俄明州通过《怀俄明州法规》确立了低产井激励措施,自1974年生效。该项目专门针对油井,目标是激励平均日产量低于10桶的油井。1994年,怀俄明州立法机构扩大了这项激励措施,纳入了平均日产量低于15桶的油井(如果石油价格低于20美元/桶)。该项目通过税收减免提供激励,以此继续运营在财务上存在边际利润的油井。低产井的税率按照石油井公允市场价值的4%,而不是基本税率6%。《怀俄明州法规》第39-14-205(a)条确认了免征税部分为2%。2019年,该项目减免了7,952,153美元的开采税。该项目由怀俄明州税务局和油气保护委员会进行管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怀俄明州通过立法确立了低产井激励措施,只有在怀俄明州生产石油的公司才有资格享受怀俄明州低产井激励措施。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调查机关注意到美国政府答卷提供了调查期内该税收减免总金额,以及获益公司名单。但是,陶氏化学公司未按问卷要求提供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追溯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未按问卷要求提供调查期内该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企业的具体情况,也未按问卷要求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补贴的情况。而且,美国政府答卷显示,美国政府在该项目下确实向油气企业提供了税收减免,2019年的减免金额为7,952,153美元。调查机关决定对该项目的补贴利益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中统一认定。

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

申请人主张,环氧乙烷和环氧丙烷是重要的石油化工原料,其价格和石油天然气价格有极其紧密的联系。申请书提供的《美国化学理事会-乙烯和丙烯上下游产品树状图》显示,环氧乙烷和环氧丙烷分别是乙烯和丙烯的直接下游产品,环氧乙烷和环氧丙烷的直接原材料分别是乙烯和丙烯,而乙烯和丙烯均为石油和天然气的下游产品。申请书提供的《ICIS-乙烯、丙烯价格与油价的相关性》显示,乙烯和丙烯与油价的关联性分别为96%和97%。

申请人认为,环氧乙烷和环氧丙烷是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的主要原材料,是决定成本的重要因素。美国政府向石油和天然气行业提供巨额补贴,严重扭曲了美国石油和天然气的生产、供需和价格,直接导致美国的环氧乙烷和环氧丙烷在内的石油化工原料价格偏低。美国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生产企业则因采购低价的原材料而间接从石油和天然气补贴中获益。换言之,上游补贴利益通过原材料传导给了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另外,美国的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生产企业陶氏化学公司和利安德巴塞尔公司本身就是乙烯/环氧乙烷、丙烯/环氧丙烷的重要生产商,伊士曼化工公司也自产乙烯、环氧乙烷和丙烯,它们均直接从上游补贴中获得利益。

美国政府在立案前的磋商意见中主张,申请书缺乏足够的证据以启动反补贴调查。对此,调查机关认为,本案申请书包含了《反补贴条例》规定的反补贴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立案和调查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初步证明存在补贴,为进一步调查相关具体情况,调查机关发放了调查问卷,要求美国政府和被调查产品生产商和出口商提供必要调查信息。

陶氏化学公司是本案中唯一配合答卷的美国生产商和出口商。根据初裁前本案各利害关系方提供的信息以及证据材料,调查机关进行了初裁。初裁后,陶氏化学公司没有提交评论意见。初裁后,美国政府提交评论意见称,调查机关对上游补贴利益传导的分析严重不足,且不符合《反补贴条例》。由于补贴利益计算中对所指控的石油和天然气产业的上游补贴如何传导至美国单烷基醚生产商缺乏明确的解释,因此无法得出调查机关作出裁定的事实依据。美国政府还对上游补贴利益传导提出了进一步的具体意见。在终裁前披露的评论意见中,美国政府再次主张,调查机关对于上游石油和天然气行业补贴的传导分析缺乏证据和支持。终裁中,关于美国政府的相关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在下述具体问题的分析中予以考虑。

1.根据可获得的事实作出裁决。

申请书显示,石油和天然气可以生产基础化工原料,并最终用于生产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为认定被调查产品是否从上游获得补贴利益,在原始调查问卷中,调查机关要求美国被调查产品生产商或出口商提供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等)、上游原材料的采购情况(包括采购数量、金额等)以及用上游原材料生产中间原材料的投入产出情况(耗用原材料数量、金额等)。同时,调查机关还要求公司将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尽快告知美国政府,以保证美国政府能够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交答卷。在原始调查问卷中,调查机关要求美国政府提供调查期内各补贴项目下补贴申请、批准和发放给公司的具体情况。同时,调查机关还要求美国政府和涉案企业联系,获取其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并要求美国政府进一步追溯提供上游原材料供应商(追溯至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炼化企业,下同,不再重复提及)的有关信息(包括名称、地址、供应原材料数量和金额等)。发放原始调查问卷时,调查机关已经向利害关系方提醒了不配合调查的后果。上述信息都是本案调查的必要调查信息,在37天答卷时间的基础上,调查机关还给予了陶氏化学公司7天的答卷延期,给予了美国政府10天的答卷延期。但是,陶氏化学公司并未提供前述必要调查信息,美国政府以相关纳税人信息为保密信息等为由未提供各补贴项目的申请、批准和发放的具体情况,美国政府也没有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

为此,调查机关发放了补充调查问卷。在补充问卷中,调查机关再次要求陶氏化学公司将其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告知美国政府,再次要求美国政府与涉案企业联系,获取其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并进一步追溯提供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包括名称、地址、供应原材料数量和金额等)。同时,调查机关还要求美国政府提供关于追溯获得的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补贴申请、批准和获益情况。发放补充问卷时,调查机关再次向利害关系方提醒了不配合调查的后果。而且,调查机关还给予了陶氏化学公司7天的补充答卷延期,给予了美国政府10天的补充答卷延期。即便如此,美国政府仍然未配合提供上述必要调查信息。

对此,调查机关认为,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认为其提供的资料泄露后将产生不利影响的,可以向调查机关申请该资料按保密资料处理。调查机关在问卷中也明确指出,可以就答卷中的保密信息向调查机关提出保密申请,如果提供的官方文件或信息属于政府机密或国家安全信息的,请予注明。本案中,如美国政府认为相关信息是保密信息,可以向调查机关申请该资料按保密资料处理,但美国政府却以相关纳税人信息为保密信息等为由未提供问卷信息。上述问卷信息均是本案调查的必要调查信息,对于本案调查十分重要,调查机关已经向利害关系方提醒了不配合调查的后果。由于美国政府和公司均未按问卷要求提供必要调查信息,造成调查机关无法对上述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原材料采购情况和补贴获益情况等具体信息进行调查和核实。因此,在初裁中,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根据可获得的事实作出裁决。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2.被调查产品生产企业的上游原材料供应商获得前述美国政府补贴利益。

本次调查显示,美国政府向石油和天然气行业提供大量前述政府补贴,石油和天然气产品是生产被调查产品的主要上游原材料。根据陶氏化学公司答卷,其存在A、B两类原材料供应商,公司从A类供应商处购买乙烷、丙烷和石脑油加工成乙烯和丙烯后进一步生产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同时公司还从B类供应商处采购部分乙烯和丙烯生产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乙烷、丙烷和石脑油是石油和天然气产品,乙烷是天然气的第二大成分,石脑油是来自原油精炼的烃类液流中间产物,丙烷是天然气加工和石油精炼的副产品。

(1)陶氏化学公司B类原材料供应商自外部采购的原材料。

对于陶氏化学公司自B类供应商采购的部分乙烯和丙烯,调查问卷已明确要求如果关联公司提供用于生产被调查产品的原材料,则该关联公司也需要提供完整答卷,但陶氏化学公司并未提供B类供应商的完整答卷,例如陶氏化学公司没有提供B类供应商为生产乙烯和丙烯自外部采购了哪些原材料、采购数量和采购金额、原材料供应商的名称和地址、用该原材料生产乙烯和丙烯的投入产出情况等信息。同时,陶氏化学公司也没有按问卷要求提供其从B类供应商处采购乙烯和丙烯的具体情况,包括采购数量和采购价格等信息。鉴于陶氏化学公司未按问卷要求提供必要调查信息,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可获得的事实认定陶氏化学公司B类原材料供应商自外部采购的原材料情况。根据答卷,陶氏化学公司自产乙烯和丙烯所采购的原材料是乙烷、丙烷和石脑油,终裁中,调查机关认定陶氏化学公司B类原材料供应商为生产乙烯和丙烯自外部采购的原材料也是乙烷、丙烷和石脑油。陶氏化学公司答卷称其自B类供应商处采购部分乙烯和丙烯,公司答卷未显示出该采购交易没有受到关联关系影响。本案中,调查机关将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原材料供应商和被调查产品生产企业视作一个整体进行补贴利益调查。在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和补贴利益计算部分的以下裁决中,调查机关将陶氏化学公司的B类原材料供应商统一并入陶氏化学公司进行合并分析。

(2)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身份。

如前所述,陶氏化学公司自外部采购的原材料是乙烷、丙烷和石脑油。在原始问卷中,调查机关要求美国生产商或出口商提供其乙烷、丙烷和石脑油原材料供应商的名称、地址等信息。但是,陶氏化学公司没有按问卷要求提供该必要调查信息。在原始问卷和补充问卷中,调查机关还要求美国生产商或出口商将其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告知美国政府。调查机关在原始问卷和补充问卷中也均要求美国政府联系涉案企业,获取其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还要求美国政府进一步追溯提供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有关信息。即便如此,美国政府也均未按问卷要求提交该必要调查信息。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身份是上游补贴调查中最为重要的必要调查信息,属于上游补贴调查的起点信息,调查机关由此才能进一步调查相关上游原材料供应商是否获得了美国政府补贴、获得的具体数额,并进而调查上游补贴是否传导给被调查产品生产企业。鉴于陶氏化学公司和美国政府均未按问卷要求提供必要调查信息,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终裁中,调查机关根据可获得的事实认定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身份。在原始问卷中调查机关要求美国生产商或出口商提供完整正式的财务报告,陶氏化学公司提供了财务报告。申请人在初裁后对补贴利益传递的评论意见中提交了陶氏化学公司财务报告的部分内容。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申请人所提交的一些财务报告内容,陶氏化学公司并未提交,该内容与本案调查相关。在申请人提交的公司财务报告第14页“原材料”部分,公司称,“其原材料的主要来源是天然气凝析液(Natural Gas Liquids,NGL)和石脑油,其中,天然气凝析液来源于页岩气和原油生产,石脑油是由原油加工精炼过程中所生产。由于近期页岩气、页岩油和传统钻井技术的进步,公司预期其原材料供应充足,公司的原材料供应商包括地区的、国际化的以及国家的石油和天然气公司。”另一方面,调查机关还发现,美国存在一体化进行原油和天然气(包括页岩油、页岩气)开采,并从事原油或天然气加工的石油或天然气公司,例如美国最大的石油生产商埃克森美孚公司,这类石油或天然气公司可能一体化生产乙烷、丙烷和石脑油。在陶氏化学公司和美国政府均未按问卷要求提供上游原材料供应商有关信息的情况下,基于陶氏化学公司财务报告的上述内容以及美国存在一体化石油和天然气公司的情况,调查机关认定,陶氏化学公司的乙烷、丙烷和石脑油供应商是位于美国的从事原油或天然气开采和加工的一体化石油和天然气公司。

(3)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获得了美国政府补贴利益。

在原始问卷中,调查机关要求美国政府提供各补贴项目的申请和拨付给公司的具体情况,包括申请、被拒绝和获益企业数量,获益企业名单和获益金额等信息,调查机关还要求美国政府提供其保存的有关证据材料,但美国政府没有提供上述必要调查信息。为此,调查机关发出补充问卷,要求美国政府提供追溯获得的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在各补贴项目下的获益情况等信息,但美国政府仍然没有提供上述必要调查信息。另一方面,陶氏化学公司也没有按照问卷要求提供其乙烷、丙烷和石脑油供应商的有关信息。

如前所述,调查机关认定陶氏化学公司从一体化石油和天然气公司采购乙烷、丙烷和石脑油。前述调查显示,美国政府对石油和天然气行业提供了大量政府补贴,在调查期内符合条件的美国石油和天然气企业获得了相关补贴利益。例如,根据美国政府答卷,一般情况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企业可以从政府补贴项目下获益。鉴于陶氏化学公司和美国政府均未按问卷要求提供关于上游原材料供应商补贴获益情况的必要调查信息,造成调查机关无法对陶氏化学公司的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补贴项目的具体获益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终裁中,调查机关根据可获得的事实认定陶氏化学公司的上游原材料供应商获得了前述裁决补贴项目的补贴利益。

(4)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获得的补贴利益额。

关于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获得的美国政府补贴利益额,初裁中,调查机关认定,由于美国政府和陶氏化学公司均未按问卷要求提供必要调查信息,造成调查机关无法获得相关具体数额。

初裁后,美国政府提交评论意见称,第一,调查机关未能解释或计算给予上游石油和天然气生产商的补贴金额。调查机关必须至少确定向石油和天然气生产商的上游生产提供的补贴,以确保分配给被调查公司的补贴率不能超过提供给上游产品的补贴金额。第二,美方不认为初裁所引用的石油和天然气补贴总额22亿美元估算准确,也不认为其符合《反补贴条例》或世贸组织规则要求。即使按照22亿美元补贴总额,与美国石油和天然气生产总值(2018年为1810亿美元)相比,22亿美元的补贴金额是非常小的。即使假设石油和天然气的上游补贴完全传导给下游采购商,所指控的上游补贴率也不会超过1.2%(22亿美元除以1810亿美元)。没有任何记录信息表明,每年对石油和天然气产业的补贴总额超过22亿美元。由于石油和天然气产业的补贴率最多为1.2%,而且天然气只是生产环氧乙烷和环氧丙烷的成本之一,因此,石油和天然气补贴对环氧乙烷和环氧丙烷价格的影响必须小于1.2%。第三,中方必须提供一份分析报告,说明这种对上游产业的补贴是否以及会在多大程度上传导并使下游石化产品受益。

对此,首先,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提及了2016年美国各州向石油和天然气产业提供的补贴总额超过22亿美元。该信息由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供。经审查,该金额仅包括美国州政府对石油和天然气产业的部分补贴金额,不是全部美国州政府的补贴金额,也未包括联邦政府补贴金额。而且,该金额也不是美国政府在本案调查期内的补贴金额。因此,调查机关认为,该金额既不能准确反映本案调查期内美国石油和天然气企业从美国政府获得的补贴利益情况,也不能准确反映本案调查期内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从美国政府获得的补贴利益情况,但表明美国政府对石油和天然气产业提供了大量补贴。第二,由于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提供本案调查期内各补贴项目的资助金额,造成调查机关无法准确获得美国政府在本案调查期内对石油和天然气产业的补贴总额。美国政府仅在前述裁决的部分联邦政府补贴项目下提供了非本案调查期的资助金额,即使仅加总该金额得到的年度补贴金额也大于22亿美元。因此,调查机关无法接受美国政府关于没有任何记录信息表明每年对石油和天然气产业的补贴总额超过22亿美元的主张。第三,本次调查显示,前述裁决上游补贴项目只提供给部分石油天然气企业,而并非针对全部美国石油和天然气企业。例如,前述裁决的路易斯安那州政府补贴,只有从事某些具体生产经营活动的石油天然气企业能够获得政府补贴利益。因此,调查机关认为,将美国石油和天然气全部产品作为补贴获益产品,并使用2018年美国石油和天然气总产值作为分母的分摊方法缺乏充分依据。第四,鉴于调查机关已经认定2016年补贴额22亿美元不能准确反映本案调查期内美国石油和天然气企业从美国政府获得的补贴利益情况,而且美国石油和天然气全部产品也并非都是补贴获益产品,分子和分母(美国石油和天然气总产值)之间并不对应,不能直接相除得到准确的上游补贴从价补贴率。因此,调查机关认为,美国政府主张的1.2%上游补贴从价补贴率缺乏合理性。进一步地,调查机关认为,美国政府使用该上游补贴从价补贴率计算陶氏化学公司从价补贴率的主张也缺乏合理性。

调查机关认为,要准确确定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获得的补贴利益额,调查机关需要陶氏化学公司和美国政府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名称、政府补贴的实际拨付和使用情况、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补贴获益情况等信息,调查机关发放了调查问卷,也向利害关系方提醒了不配合调查的后果,但是陶氏化学公司和美国政府仍未配合提供上述必要调查信息。而且,调查机关认为,美国政府的相关主张表明美国政府也认为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补贴获益情况对调查十分重要,是调查的必要信息,但是,在调查机关发放了原始调查问卷和补充问卷的情况下,美国政府仍然未配合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补贴获益情况。因此,经进一步调查,终裁中调查机关认定,由于美国利害关系方均未配合提供必要调查信息,造成调查机关无法获得陶氏化学公司上游乙烷、丙烷和石脑油供应商获得政府补贴利益额的具体数据。

3.美国政府补贴造成被调查产品生产企业的原材料价格下降。

申请人主张,美国联邦和州政府为鼓励和扶持石油和天然气行业,多年来一直向该行业提供巨额补贴,严重扭曲了美国石油和天然气的生产、供需和价格。这直接导致包括乙烯/环氧乙烷、丙烯/环氧丙烷在内的石油化工原料在美国市场的价格偏低,使得生产被调查产品的美国企业低价获得原料,间接从石油和天然气补贴中获益。

为调查美国石油和天然气等原材料市场的有关情况,在原始调查问卷中,调查机关要求美国政府提供石油和天然气、乙烯、丙烯的开采和生产政策、定价机制以及供需情况,但美国政府只是在答卷中指出,美国现行法律主要针对石油和天然气产业规定了多项抵免、减免和其他特殊条款,如“当期抵减无形钻井成本”等前述裁决的补贴项目,而未就相关问题进行具体回答。

(1)美国政府关于促进石油和天然气产业发展的战略定位。

根据申请人在初裁后对补贴利益传递的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发现,美国政府高度重视石油和天然气能源产业,长期以来将“实现能源独立”和“鼓励本土能源供应”上升到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这体现在历届美国政府发布的《国家安全战略报告》(以下称报告)。2006年的报告中,美国政府指出“我们的综合能源战略把减少对外国能源的依赖放在优先位置”。2010年的报告中,美国政府在“国家安全战略概述”部分即强调“减少对外国石油的依赖”。2015年的报告中,美国政府再次强调“促进能源安全”,“必须促进能源燃料、来源和路线的多样化,鼓励本土能源供应,在美国内部实现更大的能源安全和独立是努力的核心”。

(2)政府补贴是实现上述国家战略目标的具体举措。

调查机关还发现,为实现上述战略目标,美国政府实施了一系列推动能源产业发展的具体举措。例如,2005年制订《能源政策法案》,明确将油页岩作为新兴战略资源的地位,指令能源部协调促进油页岩资源商业性开发,对相关油气公司进行税费减免等诸多优惠。2009年制订了《复兴与再投资法案》和《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明确规定支持增加石油天然气生产供应,减少对进口石油的依赖。2011年,美国联邦政府发布《未来能源安全蓝图》,再次强调能源行业的战略意义,并提出三大战略以确保美国未来能源供应和安全。

调查机关认为,本次裁决的补贴项目正是美国政府实现上述战略目标的具体举措。例如,本案申请书提供的《2014财年预算提案中的石油和天然气行业税收问题》(由美国国会研究服务处报告)指出,前述裁决补贴项目使得石油和天然气企业更快获得回报,其政策目的在于吸引对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的投资。在申请书提供的《美国化石燃料补贴自述报告》(由美国政府在2015年12月向G20同行审议小组提交)中,美国政府明确承认前述裁决补贴项目会扭曲市场,会鼓励比在一个中性的税收制度下更多的资本进入石油和天然气行业。《路易斯安那州经修订的法规》指出,其税收优惠的政策目的是促进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和生产。

(3)美国政府补贴造成被调查产品生产企业获得不断增长且低价的原材料供应。

根据申请书,美国国会的研究报告显示,2015-2019年期间,美国对开采化石能源(主要是石油和天然气)的补贴预计约为215亿美元。巨额补贴大幅降低了美国石油和天然气的开采成本,使原本不具经济效益的开采变得有利可图。根据美国Stockholm环境研究所2017年发表的研究报告,在所有美国的油田中,补贴将大多数石油项目的内部收益率提高了2-6个百分点。当原油价格为每桶50美元时,如果没有政府补贴,美国有237亿桶具备经济开采价值的石油储量。但是由于补贴的存在,会有额外196亿桶原本不具备经济开采价值的石油储量变得值得开采。换言之,美国现有的石油资源中有45%是依赖于补贴的。在美国石油的最主要产区墨西哥湾,由于运营成本较高,对补贴的依赖率上升至73%。

调查机关认为,前述裁决补贴项目降低了石油和天然气企业的税收支出,增加了其税后实际收入水平,吸引了对石油和天然气行业的投资,甚至使原本不具备开采条件的石油和天然气得以开采,极大地刺激了美国石油和天然气的生产,并增加了美国市场上石油和天然气的供给。根据美国政府补充答卷数据,2010年至2019年,美国天然气开采量持续增长,由2010年的26,816,085百万立方英尺增长至2019年的40,892,458百万立方英尺,10年间美国天然气开采量累计增长52%。同期,美国原油产量也持续增长,由2010年的2,001,805千桶增长至2019年的4,470,528千桶,10年间美国原油产量累计增长123%。

根据陶氏化学公司答卷,公司购买乙烷、丙烷和石脑油加工成乙烯和丙烯后进一步生产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乙烷、丙烷和石脑油是石油和天然气产品,乙烷是天然气的第二大成分,石脑油是来自原油精炼的烃类液流中间产物,丙烷是天然气加工和石油精炼的副产品。可见,陶氏化学公司为生产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所采购的乙烷、丙烷和石脑油均是石油和天然气产品。但是,如前所述,美国政府并未按问卷要求就美国石油和天然气、乙烯、丙烯的开采和生产政策、定价机制以及供需情况进行具体回答。

申请人提交的《美国天然气凝析液行业状况与展望》(《国际石油经济》2015年第3期)一文,对美国石油和天然气产量增长导致美国化工企业原材料成本发生改变的情况进行了具体解释。

首先,关于美国乙烷和丙烷产量的增长情况。文中指出,根据美国能源信息署的定义,天然气凝析液是包含乙烷、丙烷、丁烷、戊烷等组分的碳氢混合物。美国天然气凝析液来源主要有两个,一是油气田生产的天然气伴生气,二是炼厂原油加工过程中生产的液化石油气。由于美国2012年以来页岩油气产量增长较快,近年来美国约有75%的天然气凝析液来源于油气田,其中99%的乙烷,59%的丙烷,90%的丁烷及全部的戊烷等组分为油气田生产,其余则来自于炼厂产液化石油气。从气井中采出的天然气湿气,经最初的除杂纯化后,通过管道进入天然气处理厂的透平膨胀机,充分气化后再进入深冷脱甲烷塔,处理分离得到天然气(甲烷)。剩余的天然气凝析液混合组分通过管道运输至天然气凝析液分馏装置,分别经过脱乙烷塔、脱丙烷塔、脱正定烷塔和脱异丁烷塔分离成相对纯组分的乙烷、丙烷、正丁烷、异丁烷和戊烷等组分。天然气凝析液中的每种组分用途各异。通常而言,几乎100%的乙烷和1/3的丙烷用于化工生产。近年来美国本土天然气凝析液产量持续增长。美国能源信息署数据显示,2008年美国油气田天然气凝析液产量约为5700万吨,2013年美国油气田天然气凝析液产量已经增长至约7900万吨,炼厂液化石油气仍为2000万吨,合计供应总量接近1亿吨。

申请人进一步指出,乙烷和丙烷是美国天然气凝析液的主要成分,2019年乙烷和丙烷产量占美国天然气凝析液总产量的比例分别为38%和33%。申请人还补充提供了近期的美国天然气凝析液产量数据,该数据也来源于美国能源信息署。2008年、2010年、2013年和2019年,美国天然气凝析液产量依次为652,822千桶/年、757,019千桶/年、951,057千桶/年、1,760,945千桶/年。上述数据显示,从2010年到2019年的10年间,美国本土供应的天然气凝析液数量大幅增长,天然气凝析液产量累计增长133%。其中,乙烷的产量依次为256,713千桶/年、317,180千桶/年、354,089千桶/年、667,609千桶/年,10年间乙烷产量累计增长110%。丙烷的产量依次为187,340千桶/年、213,782千桶/年、300,348千桶/年、579,878千桶/年,10年间乙烷产量累计增长171%。调查机关认为,上述数据和分析显示,伴随着美国石油和天然气产量的大幅增长,作为天然气伴生气的乙烷和丙烷供应数量也出现了大幅增长。

第二,关于美国乙烯生产所用原材料及其成本的变化情况。《美国天然气凝析液行业状况与展望》指出,自从美国天然气凝析液生产迅速提升以来,生产乙烯所用的原料乙烷供应充足,化工原材料价格持续下降。目前美国绝大多数乙烯化工装置采用乙烷或其他天然气凝析液组分为原料。美国墨西哥湾地区运行及在建的乙烯装置里,进料为乙烷及其他天然气凝析液的占比为90%左右。分析选择天然气凝析液作为化工原料的经济性,可以比较美国化工行业不同进料的毛利水平。根据RBN Energy的测算,美国2005年乙烷、丙烷及石脑油制乙烯的毛利水平相当,约为300美元/吨,此时的化工进料选择基本上优先考虑石脑油,尤其是美国墨西哥湾地区,绝大多数炼厂都配备了化工生产装置,利用炼厂生产的石脑油生产乙烯。自2010年后,由于天然气凝析液产量上升,价格走低,采用乙烷、丙烷制乙烯的毛利逐渐好于石脑油,且毛利差距不断拉大。2014年9月19日,美国墨西哥湾乙烷裂解制乙烯的毛利达到约1500美元/吨;而同期欧洲和亚洲的乙烯毛利处于200-300美元/吨的水平,美国化工行业的比较优势显著。根据行业预测,随着美国天然气凝析液产量的增加,将有更多的乙烷作为化工原料。未来十年内,美国乙烯装置将通过新建、扩能、改造和重启等方式提高加工能力。新项目主要集中在德克萨斯州和路易斯安娜州沿海石化工业区。美国天然气凝析液中的乙烷资源目前只用于乙烯生产,预计供给过剩趋势将越来越大,相对其他化工原材料,乙烷制乙烯的加工毛利将进一步提升。

申请书提供的《美国化学概况》(来源于ICIS,2017年12月)对美国乙烯的生产方式进行了介绍。文中指出,乙烯的商业生产是通过蒸汽裂解烃原料进行的。由于页岩气充足,天然气凝析液中的乙烷和丙烷是美国生产乙烯的主要原料,而以石油为基础的石脑油则是欧洲和亚洲生产乙烯的主要原料。

第三,关于美国丙烯生产所用原材料及其成本的变化情况。《美国天然气凝析液行业状况与展望》指出,美国国内近年来丙烯的短缺为丙烷制丙烯提供了较好的机会,采用丙烷制丙烯的利润也有较大幅度上升。2005年,丙烷制丙烯的裂解差价为410美元/吨,2013年该差价达到了920美元/吨,也带动了多个丙烷脱氢装置新项目。

调查机关认为,上述数据和分析显示,伴随着美国乙烷和丙烷供应数量的增长,由于下游用途有限,美国乙烷和丙烷供给出现过剩,导致美国化工企业用乙烷和丙烷作为原料生产乙烯和丙烯更具成本优势,从而带动了美国乙烷、丙烷制乙烯、丙烯装置的建设和快速发展。

第四,关于美国乙烷和丙烷价格的变化情况。《美国天然气凝析液行业状况与展望》指出,近几年由于美国开始大规模开采页岩气资源,天然气价格走势开始与原油出现背离,与其他产品的价差逐渐扩大,乙烷价格跟随天然气价格下行。丙烷在2012年后与原油价格也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背离。由于产量不断增加,乙烷价格持续走低,由2012年高点的接近1美元/加仑降至2014年低点的20美分/加仑,降幅达到80%。丙烷的价格走势虽然整体上呈下降趋势,但出现了一些波动。丙烷价格由2012年高点接近1.7美元/加仑降至2014年的1美元/加仑左右,降幅约40%。文章还将美国天然气凝析液价格与原油价格进行了比较,以说明大规模开采页岩气后,美国天然气凝析液价格已经发生了改变。比如,2011-2014年美国墨西哥湾天然气凝析液与西德克萨斯中质原油(WTI)价格比值情况,历史上该比值位于0.5-0.7之间,自2011年9月达到高点0.76之后,随着美国天然气凝析液产量不断上升,天然气凝析液相对WTI价格一路走低,达到了2013年7月的0.34,并在2014年保持了较低的水平。

申请人还补充提供了近期的美国天然气凝析液价格数据,该数据也来源于美国能源信息署。2010年、2012年、2014年和2019年,美国乙烷的平均价格依次为9.00美元/百万英热、5.99美元/百万英热、4.05美元/百万英热和3.25美元/百万英热。可见,从2010年到2019年的10年间,美国本土供应的乙烷价格呈现了大幅下降趋势,累计下降64%。2010年、2012年、2014年和2019年,美国丙烷的平均价格依次为12.74美元/百万英热、10.95美元/百万英热、11.38美元/百万英热和5.86美元/百万英热。可见,2010年至2014年,美国丙烷价格出现了小幅下降,2014年后美国丙烷价格开始出现大幅下降,从2010年到2019年,美国本土供应的丙烷价格累计下降54%。

调查机关认为,上述数据和分析显示,伴随着美国石油和天然气产量的大幅增长,作为天然气伴生气的美国乙烷和丙烷供应量也出现了大幅增长。由于下游用途有限,美国乙烷和丙烷出现供给过剩,也导致美国乙烷和丙烷价格出现了大幅下降,并改变了美国化工企业乙烯和丙烯的生产方式,为了追求更低的原材料成本,2010年以后美国化工企业开始用乙烷、丙烷制备乙烯、丙烯,以取代用石脑油制备乙烯和丙烯的传统生产方式。文中还提到了,2015年时陶氏化学公司也将要建设用乙烷制乙烯的化工项目。

此外,调查机关还发现,在申请人提交的陶氏化学公司财务报告第22页,公司称,“为利用不断增长的、低成本的天然气和天然气凝析液,公司在美国墨西哥湾沿岸拥有许多投资。”在公司列出的投资项目中,就包括陶氏化学公司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的生产工厂。

据此,调查机关认为,前述美国政府补贴刺激了美国石油和天然气的生产,作为天然气伴生气的乙烷和丙烷出现量增价跌,包括陶氏化学公司在内的美国化工企业由此获得了不断增长且低价的原材料供应,有必要进行进一步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分析。

4.被调查产品生产企业获得竞争性利益。

为进一步判断上游补贴利益是否传导至被调查产品生产企业,调查机关需要分析上游石油和天然气原材料供应商获得的补贴利益是否使得被调查产品生产企业获得了竞争优势,主要体现在被调查产品生产企业采购上游原材料时是否获得价格优势,即被调查产品生产企业支付的采购价格是否低于可实际从市场中获得的未受补贴的正常商业价格。

(1)是否需要对公司自产或者自关联公司采购的中间原材料进行单独的补贴利益传导分析。

初裁后,美国政府提交评论意见称,调查机关未对环氧乙烷和环氧丙烷、生产单烷基醚的中间产品和原材料进行适当的传导分析。由于调查机关未能在任一步骤中进行基本的传导分析,因此其没有依据来评估所指控的上游补贴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首先从石油和天然气产业传导到乙烯和丙烯产业,然后从乙烯和丙烯产业传导到环氧乙烷和环氧丙烷产业,并最终传导到单烷基醚生产商。

对此,调查机关认为,根据陶氏化学公司答卷,美国政府主张需要单独进行传导分析的乙烯和丙烯以及环氧乙烷和环氧丙烷,均是陶氏化学公司为生产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而自己生产或者自B类供应商处采购的中间原材料。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公司答卷未显示上述自产或自B类供应商处采购的中间原材料存在对外销售的情况。对于公司内部自产的中间原材料,调查机关认为,实际影响被调查产品是否获得上游补贴利益的是公司为生产被调查产品而自外部采购原材料的实际价格,公司无论采用何种具体方法结转其中间原材料成本并不对被调查产品是否获得上游补贴利益产生实际影响。而且,公司对外销售的产品才是其因自外部采购原材料而获得上游补贴利益的实际获益产品,公司为生产对外销售产品而自产的中间原材料不应该分摊上游补贴利益。如果按美国政府所述,则几乎所有涉及内部连续生产环节的反补贴调查都需要进行补贴利益传导分析,这显然是不可行,也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此外,对于自B类供应商处采购的中间原材料,在原始调查问卷中,调查机关明确要求如存在关联公司提供用于生产被调查产品原材料的情况,关联公司需要提交完整答卷。但是,陶氏化学公司并未按问卷要求提交B类供应商的完整答卷,也没有提交自B类供应商采购乙烯和丙烯的具体情况,公司答卷未显示其自B类供应商采购乙烯和丙烯的交易没有受到关联关系影响。本案中,调查机关将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原材料供应商和被调查产品生产企业视作一个整体进行补贴利益调查,此时,陶氏化学公司自B类供应商采购的乙烯和丙烯也是这一整体中的中间自产原材料。正如上段所述,调查机关认为,公司为生产对外销售产品而自产的中间原材料不应该分摊上游补贴利益。调查机关还注意到,在美国数量众多的反补贴调查中,美国调查机关也并没有如美国政府所主张的那样,对内部自产或者自关联企业采购的中间原材料进行单独的补贴利益传导分析。

因此,调查机关认为,美国政府关于需要对公司自产或者自关联公司采购的中间原材料进行单独补贴利益传导分析的主张缺乏合理性。

(2)美国政府上游补贴使得陶氏化学公司获得竞争性利益。

为调查上游石油和天然气原材料供应商获得的补贴利益是否使得被调查产品生产企业获得低价的原材料供应,调查机关发放了调查问卷。经审查,陶氏化学公司未按问卷要求提供采购上游原材料乙烷、丙烷和石脑油的具体情况,包括供应商名称、地址、采购数量和采购金额、采购证明文件等,陶氏化学公司还未按问卷要求提供用上游原材料生产乙烯和丙烯的投入产出情况。美国政府也未按问卷要求提供陶氏化学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具体补贴获益情况。由于美国利害关系方未配合提供上述必要调查信息,造成调查机关无法详细分析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补贴获益情况,也无法在陶氏化学公司的乙烷、丙烷和石脑油采购环节进行补贴利益传导分析。经审查,陶氏化学公司提供了2种来源乙烯和丙烯的合并入账价格以及用乙烯和丙烯生产被调查产品的投入产出情况,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初裁中,调查机关决定使用公司提交的乙烯和丙烯入账价格与公司可实际从市场中获得的未受补贴的乙烯和丙烯正常商业价格进行比较,以确定陶氏化学公司采购上游原材料乙烷、丙烷和石脑油时是否获得了竞争性利益。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初裁前,申请人提交评论意见,主张美国国内生产的乙烯和丙烯价格受到了政府补贴影响,应以调查期内的公允价格,即美国进口价格或除美国外的全球公开市场价格作为确定补贴利益的比较基准。申请人还提供了2019年美国乙烯和丙烯的进口数据,以及万得数据库统计的2019年除美国外的全球公开市场价格(东北亚乙烯价格、东南亚乙烯价格和西北欧乙烯价格)。初裁中,调查机关认为,2019年美国丙烯的进口价格以及除美国外的全球公开市场乙烯价格能够合理反映被调查产品生产企业可实际从市场中获得的未受补贴的正常商业价格,并使用该价格作为确定陶氏化学公司是否获得竞争性利益的比较基准。

初裁后,美国政府提交评论意见称,调查机关在天然气和乙烯/丙烯的价格比较中未能充分证明其使用国外基准的合理性,调查机关不使用美国价格作为基准价格进行裁定是没有确实根据的。基于粗略的分析,调查机关选择使用美国丙烯的进口价格和乙烯的世界市场价格作为基准。调查机关仅仅提到了对石油和天然气产业的补贴,未提供任何分析来支持其关于美国乙烯和丙烯的市场价格被扭曲的主张,而绝大多数所指控的上游补贴都是提供给石油和天然气产业的。此外,也没有实质性的讨论或证据,说明为什么一些所指控的政府补贴金额使得所有的美国价格无法作为基准。调查机关的立场似乎是,如果向一个产业提供相对较小的补贴,就会自动扭曲整个产业价格,使其无法作为基准价格。初裁并未证明这一结论的合理性,也未提及与确定美国国内价格是否可作为基准价格的其他相关因素。这些结论以及缺乏证据支持,与世贸组织上诉机构的结论不一致,也与中方的立场相冲突。

经初裁后进一步调查,首先,关于是否对天然气价格进行比较分析。在前述裁决部分调查机关已经认定,陶氏化学公司自美国一体化石油和天然气公司采购上游原材料,一体化公司内部自产的中间原材料不应分摊补贴利益,因此,本案中,调查机关并未选择基准价格对天然气价格进行单独的比较分析。在调查机关对陶氏化学公司进行补贴利益传导分析的过程中,陶氏化学公司未按问卷要求提供采购乙烷、丙烷和石脑油的具体情况,也未按问卷要求提供用乙烷、丙烷和石脑油生产乙烯和丙烯的投入产出情况,造成调查机关只能根据可获得事实进行认定,即使用陶氏化学公司提交的乙烯和丙烯入账价格与公司可实际从市场中获得的未受补贴的乙烯和丙烯正常商业价格进行比较,以确定陶氏化学公司采购上游原材料乙烷、丙烷和石脑油时是否获得了竞争性利益。

其次,调查机关认为,美国政府关于调查机关不使用美国市场乙烯和丙烯价格作为基准价格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由于美国利害关系方未配合提供必要调查信息,造成调查机关除陶氏化学公司的乙烯和丙烯入账价格外,并没有从陶氏化学公司和美国政府处获得其他的美国市场价格信息。调查机关也没有认定补贴自动扭曲整个产业价格,进而认定其无法作为基准价格。第一,由于陶氏化学公司未按问卷要求提供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名称、地址和采购上游原材料的具体情况,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提供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具体补贴获益情况,造成了调查机关无法了解陶氏化学公司是否存在实际采购未受补贴上游原材料的情况以及未受补贴原材料的具体采购价格。第二,在前述裁决部分,调查机关已经认定,陶氏化学公司的乙烷、丙烷和石脑油供应商是美国政府补贴利益的直接获益企业,美国政府补贴造成陶氏化学公司获得不断增长且低价的原材料供应。由于陶氏化学公司使用该原材料生产乙烯和丙烯,调查机关进一步认定,陶氏化学公司的乙烯和丙烯入账价格也受到了美国政府补贴的影响。第三,调查机关曾试图通过向美国政府发放调查问卷的方式获取美国市场乙烯和丙烯价格、供需情况以及进口价格等信息,但美国政府未配合提供上述必要调查信息。而且,如前所述,美国政府也未按问卷要求提供补贴项目的实际拨付和使用情况,例如标准问题附件中问题十,这也使得调查机关无法审查美国国内市场上的哪些乙烯和丙烯未受补贴影响,未受补贴的价格是多少。由于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提供美国市场乙烯和丙烯价格,也未按问卷要求提供补贴项目实际拨付和使用情况,造成调查机关无法进一步获得美国市场未受补贴的乙烯和丙烯正常商业价格。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终裁中,调查机关决定根据可获得事实进行认定。本案中,只有申请人在评论意见中提供了其他相关信息,调查机关决定依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选择基准价格。

关于丙烯的比较基准,综合考虑2019年美国丙烯的进口数量和进口价格、陶氏化学公司的丙烯入账价格和实际使用数量等方面情况,经初裁后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认为,该进口价格能够合理反映被调查产品生产企业可实际从市场中获得的未受补贴的丙烯正常商业价格。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继续使用该进口价格作为确定被调查产品生产企业是否获得了竞争性利益的比较基准。

关于乙烯的比较基准,第一,综合考虑2019年美国乙烯的进口数量和进口价格、陶氏化学公司的乙烯入账价格和实际使用数量等方面情况,经初裁后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认为,2019年美国乙烯进口数量过低,无法合理反映被调查产品生产企业可实际从市场中获得的未受补贴的乙烯正常商业价格,本案中不适合作为确定竞争性利益的比较基准。第二,调查机关认为,目前没有证据显示除美国外的全球公开市场价格不是正常的商业价格,除美国外的全球公开市场价格能够合理反映被调查产品生产企业可实际从市场中获得的未受补贴的乙烯正常商业价格。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使用除美国外的全球公开市场的乙烯平均价格,作为确定被调查产品生产企业是否获得了竞争性利益的比较基准。

再次,关于美国政府世贸组织上诉机构裁决以及中方立场的主张,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美国政府相关主张与本案无关,不属于本案裁决需要考虑的相关内容。

数据显示,2019年上述乙烯的公开市场平均价格为896.89美元/吨,2019年美国丙烯的进口价格为1019.43美元/吨。经比较,陶氏化学公司的乙烯和丙烯入账价格均低于相应基准价格。调查机关认为,由于上游补贴的存在,美国被调查产品生产企业降低了原材料的采购成本,获得了竞争利益。如果没有上游补贴,美国被调查产品生产企业就无法以低于可实际从市场中获得的未受补贴的正常商业价格采购相关原材料,公司的原材料采购成本将大幅提高,这表明上游石油天然气行业所获得的美国政府补贴通过提供原材料传导至被调查产品生产企业。经初裁后进一步调查,终裁中,调查机关认为,被调查产品生产企业在购买被补贴的石油天然气原材料时获得了竞争利益,上游补贴利益传导给被调查产品生产企业。获得上游补贴的原材料是生产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的主要原材料,上游补贴对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的生产成本存在重大影响。

5.被调查产品生产企业获得的上游补贴利益额。

关于被调查产品生产企业购买上游石油和天然气原材料所获得的补贴利益额。第一,调查机关需要认定由于购买被补贴的上游石油和天然气原材料作为生产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的投入物,被调查产品生产企业所获得的竞争性利益额。如前所述,调查机关决定根据陶氏化学公司乙烯和丙烯的入账价格来确定公司购买上游石油和天然气原材料所获得的竞争性利益额,并使用2019年除美国外的全球公开市场乙烯平均价格和美国进口丙烯价格作为确定竞争性利益额的比较基准。陶氏化学公司提交了调查期内用乙烯和丙烯生产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所耗用乙烯和丙烯的数量,初裁中,调查机关将乙烯和丙烯的入账价格与基准价格的差额分别乘以其耗用数量作为公司生产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而购买上游石油和天然气原材料所获得的竞争性利益额。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第二,初裁中,调查机关认为,由于美国政府和陶氏化学公司均未按问卷要求提供必要调查信息,造成调查机关无法获得陶氏化学公司上游乙烷、丙烷和石脑油供应商的具体补贴获益情况,进一步造成调查机关无法将上游原材料供应商获得的补贴利益额与竞争性利益额进行比较。初裁后,美国政府提交评论意见称,调查机关未能证明所征收的反补贴税没有超过补贴金额,不符合《反补贴条例》。经初裁后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认为,由于美国利害关系方均未配合提供必要调查信息,造成调查机关无法获得陶氏化学公司上游乙烷、丙烷和石脑油供应商的具体补贴获益情况。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根据可获得的事实作出裁决。本案中,没有证据显示上游补贴利益额小于竞争性利益额。终裁中,调查机关决定使用陶氏化学公司为生产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而购买上游原材料所获得的竞争性利益额作为陶氏化学公司获得的上游补贴利益额。

6.上游补贴从价补贴率的确定。

对于陶氏化学公司,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决定根据陶氏化学公司的单位乙烯和丙烯分别获得的上游补贴利益额和用乙烯和丙烯分别生产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的投入产出比,计算出每单位产品的补贴获益额,再除以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的CIF出口价格,得出从价补贴率。

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初裁后进一步调查,终裁中,陶氏化学公司的从价补贴率为15.87%。

直接补贴项目:

初裁中,调查机关对以下各补贴项目进行了认定。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终裁时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认定。

(一)美国能源部研发补贴(R&D Subsidies of the U.S. Department of Energy)。

申请人主张,美国能源部向企业提供研发补贴,2010至2019年间,陶氏化学公司从美国能源部获得了多笔研发补贴,总金额达到2,436万美元。利安德巴塞尔公司也获得了研发补贴,金额为793,808美元。申请人主张美国政府此项目构成了《反补贴条例》第三条和第四条项下的补贴,并使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生产企业获得利益。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该项目由美国能源部(DOE)下辖的能源效率与可再生能源办公室(EERE)管理,其使命是在向全球清洁能源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创建并维持美国的领导地位。能源效率与可再生能源办公室与产业、大学、非营利组织和其他机构合作,以促进可再生能源和能源效率技术的使用。为实现此目标,能源效率与可再生能源办公室发布资助机会公告,通过此公告,公众可提交财政资助授予的申请。能源效率与可再生能源办公室批准之后,向选定的申请人提供联邦资金。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在此项目下提供了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2005年的《能源政策法案》为能源部提供了签署财政资助协议的授权。该法案明确通过资金支持美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研究、开发、演示和商业应用计划,旨在减少美国对能源,特别是外国能源的需求,降低能源成本,使经济更有效率和竞争力。1977年《联邦拨款和合作协议法》(FGCA)(《美国法典》第31编第6301-08条)确立了交易是否符合资助条件的标准。《美国联邦法规》(CFR)第2卷第200部分的法规(经第910部分修订)规定了2014年12月26日当日或之后发布的新赠款和续赠款的管理办法。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陶氏化学公司答卷称,获得该项目下利益的工厂生产其他产品,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生产未参与能源部的项目。美国政府答卷主张没有对被调查产品生产提供过任何资助。经审查,公司和美国政府均存在未按调查问卷要求提供相关信息的情况,例如公司未提供该项目的申请和审批文件,未提供该项目的相关记录,未说明公司为获得补贴利益须符合的标准以及未回答会计系统和财务报告中何处体现获得利益等,美国政府未提供该项目的相关记录,包括政府和获益公司签订的合同等。因此,调查机关认为,公司和美国政府均未配合提供必要调查信息,造成调查机关无法了解公司获得补贴利益的具体使用情况,其上述主张缺乏证据支持。在终裁中,调查机关以陶氏化学公司在本项目下获得的补贴利益,按照10年分摊期分摊至调查期,以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产品销售额占公司总销售额的比例分摊至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产品。之后,再按照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销量计算出单位产品获得的补贴利益额,并根据CIF出口价格计算陶氏化学公司此项目的从价补贴率,为0.017%。

(二)德克萨斯州大型投资企业的不动产税减免(Texas Economic Development Act)。

申请人主张,此项目是德克萨斯州为吸引大型企业投资而设立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此项政策,企业承诺在州内投资并提供一定数量的工作岗位,作为回报,企业的应纳税不动产会得到一个较低的估值上限,超过估值上限的价值部分将被免征10年的不动产税。因为不动产税收主要是用于维持公立学校的运营,所以此项优惠的实施机制是企业与其投资所在地的学区签订“估值上限协议”,双方分别承诺投资/创造就业和提供税收优惠。申请人主张美国政府此项目构成了《反补贴条例》第三条和第四条项下的补贴,并使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生产企业获得利益。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德州313号税收法》(《德州经济发展法案》)允许德州的公立学区通过对财产应税价值中学区财产税运维部分进行限制来吸引新的纳税资产。本项目的目的在于鼓励本州的大型资本投资,并在本州内创造新的高薪工作岗位。估价限制是一项协议。通过签署该协议,纳税人同意以修建或安装财产并创造新工作岗位来换取10年内对财产应税价值中学区财产税运维部分进行限制的优惠,最低限制金额根据不同学区的情况进行调整。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本项目限制了企业应付的学区财产税运维部分的估价,获益企业可享受年度财产税减免,2019年通过本项目的实施节省的总税款为520,242,734美元。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在此项目下提供了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德克萨斯州政府依据《德州313号税收法》(《德州经济发展法案》)及相应的行政法规,对特定学区内制造业和可再生能源产业等提供财产税税收优惠。德州审计局《2019年德州经济发展法案报告》显示,制造业企业多数为石油和天然气相关的企业。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陶氏化学公司答卷称获得了该项目补贴利益,但主张补贴获益与被调查产品生产无关。经审查,公司未按调查问卷要求提供相关调查信息,例如公司未提供该项目的申请和审批文件,未提供该项目的相关记录,未说明公司为获得补贴利益须符合的标准,未回答会计系统和财务报告中何处体现获得利益等,因此,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未配合提供必要调查信息,造成调查机关无法了解公司获得补贴利益的具体使用情况,其上述主张缺乏证据支持。在终裁中,调查机关以陶氏化学公司答卷中填报的2019年获益额作为陶氏化学公司在本项目下获得的补贴利益,以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产品销售额占公司总销售额的比例分摊至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产品。之后,再按照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销量计算出单位产品获得的补贴利益额,并根据CIF出口价格计算陶氏化学公司此项目的从价补贴率,为0.075%。

(三)德克萨斯企业基金赠款(Texas Enterprise Fund)。

申请人主张,德克萨斯州直接向符合条件的投资企业提供现金拨款补贴。获得拨款的条件是:存在选址竞争—企业尚未决定投资于德州还是其他州;必须创造大量高工资的新工作岗位;投资额巨大;能带来显著回报;投资项目能同时获得地方补贴;企业正规,财务状况良好;企业属于有可能落户于其他州或国家的先进产业;州长、副州长和众议长一致同意拨款。州长办公室公布的数据显示,陶氏化学公司曾2次获得此项目下的现金拨款。申请人主张美国政府此项目构成了《反补贴条例》第三条和第四条项下的补贴,并使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生产企业获得利益。

1.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答卷显示,《德克萨斯州政府法规》第481.078节规定,德克萨斯企业基金用于激励促进企业投资,属于现金赠款,用作财务激励工具。德克萨斯州州长办公室、德克萨斯州经济发展和旅游办公室负责该项目。美国政府和陶氏化学公司的答卷显示,公司曾接受该项目下赠款。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和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服务是财政资助的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在此项目下提供了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德克萨斯企业基金(《德克萨斯州政府法规》第481.078节)针对的项目是具有以下特征的项目:预期增加可观的就业岗位、提供高工资、进行资本投资以及特定的德克萨斯州社区会与德克萨斯州外作为另一可行选项的社区展开竞争。本项目确定的目标产业集群为先进技术和制造业、生物技术和生命科学、信息和计算机技术、炼油和化工产品、能源(包括石油和天然气)。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美国政府和陶氏化学公司的答卷显示,美国政府向陶氏化学公司提供了该项目下资助。陶氏化学公司补充答卷称,获得资助项目生产的原材料几乎都用于生产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在终裁中,调查机关以上述赠款金额作为陶氏化学公司生产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所获得的补贴额,按照10年分摊期,分摊得出调查期2019年的受益额,除以E型号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产量得出单位产品获益额,再除以其CIF出口价格,计算得出E型号被调查产品的从价补贴率,再与P型号被调查产品加权平均得到陶氏化学公司被调查产品此项目的从价补贴率,为0.087%。

(四)密执安州卓越能源中心项目赠款(Centers of Engergy Excellence Program)。

申请人主张,密执安州2008年设立该项目,旨在促进卓越能源产业的发展。此项赠款面向与大学或国家实验室合作的,涉足先进储能、太阳能、风能和生物能行业的营利性企业,州政府的赠款与联邦政府提供的补贴对等。陶氏化学公司在2010财政年度获得了500万美元赠款。申请人主张美国政府此项目构成了《反补贴条例》第三条和第四条项下的补贴,并使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生产企业获得利益。

1.财政资助。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密执安州2008年第175号公共法案和2009年第144号公告法案一共批准了7500万美元的赠款计划,以促进密执安州“能源卓越部门”的发展、增速和可持续性。赠款的目标行业包括先进生物燃料、先进能源储存、风力涡轮机制造、太阳能/光伏发电以及先进材料。密执安州战略基金会负责管理该项目的某些方面,包括批准/拒绝卓越能源中心的补助金,密执安州经济发展公司负责处理申请和合规。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是财政资助的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在此项目下提供了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与密执安大学和/或国家实验室(第2阶段新增)合作的某家公司,在目标行业赠款开始后的3年内商业化某项技术才能获得该项补贴。这些目标行业包括先进生物燃料、先进储能、风力涡轮机制造技术、太阳能/光伏和先进材料。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陶氏化学公司答卷称获得了该项目补贴利益,但主张补贴获益和被调查产品生产无关。经审查,公司未按调查问卷要求提供相关信息,例如公司未提供该项目的申请和审批文件,未提供该项目相关的记录,未说明公司为获得补贴利益须符合的标准,未回答会计系统和财务报告中何处体现获得利益等,因此,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未配合提供必要调查信息,造成调查机关无法了解公司获得补贴利益的具体使用情况,其上述主张缺乏证据支持。在终裁中,调查机关以陶氏化学公司在本项目下获得的补贴利益,按照10年分摊期分摊至调查期,以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产品销售额占公司总销售额的比例分摊至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产品。之后,再按照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销量计算单位产品获得的补贴利益额,并根据CIF出口价格计算陶氏化学公司此项目的从价补贴率,为0.005%。

(五)路易斯安那州制造业企业的财产税减免(Industrail Tax Examption Program)。

申请人主张,路易斯安那州政府为了促进州内就业和投资,向制造业企业提供财产税减免待遇。符合条件的企业必须是从事制造业或与之相关;必须是新投资项目或扩建现有设施;必须做出工作岗位和工资承诺。在申请并获得州工商业委员会批准后,企业可获得为期5年的80%财产税减免,到期后还可以延期5年。路易斯安那州工商业委员会报告显示,陶氏化学公司获批的财产税减免总额为9988万美元。

1.财政资助。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1974年确立的路易斯安那州工业免税项目是一项州级激励项目,为承诺在本州创造新工作岗位并提供薪资的制造商提供税收激励。路易斯安那州州长任命的人员组成工商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审查和批准对工业免税项目的申请。经过路易斯安那州工商委员会和地方政府批准,本项目为满足州生产工艺相关资本投资要求的制造商提供五年初始期加五年扩展期(若获得主管部门批准)的80%财产税扣减。《路易斯安那州行政法法典》第13编第1部分第5章是本项目的相关法律依据。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在此项目下提供了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本项目为满足州生产工艺相关资本投资要求的制造商提供财产税减免。经审查,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提供所保存的与该项目相关的记录,包括政府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也没有提供按照产业分布的获益公司情况。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在确定补贴专向性时,还应当考虑受补贴企业的数量和企业受补贴的数额、比例、时间以及给予补贴的方式等因素。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根据陶氏化学公司答卷,2019年公司被调查产品生产获得了该项目下利益。在终裁中,调查机关以陶氏化学公司2019年在本项目下获得的补贴利益,按照公司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销量计算出单位产品获得的补贴,并根据CIF出口价格计算陶氏化学公司此项目的从价补贴率,为0.021%。

供应商B补贴项目:

在调查问卷中,调查机关明确要求如果被调查产品生产商或出口商存在关联企业提供主要用于生产被调查产品投入品的情况,则被调查产品的关联企业也需要提供一份完整答卷。但是如前所述,陶氏化学公司答卷显示,其自供应商B处采购部分乙烯和丙烯以生产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但陶氏化学公司并未按问卷要求提供其供应商B的答卷。由于供应商B可能获得相关政府补贴并将补贴利益转移给陶氏化学公司被调查产品,但陶氏化学公司未按问卷要求提供答卷,其答卷是调查机关审查是否存在上述情况的必要信息。初裁中,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可获得的事实作出裁决,认定供应商B获得了以下项目的补贴利益,并将补贴利益转移给陶氏化学公司被调查产品。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终裁时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认定。

(一)密执安州密执安经济发展局——创造就业企业的营业税抵免(MEGA Job Creation Tax Credits)。

1.财政资助。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1995年第24号法案《密执安州经济增长管理局法案》设立了密执安州经济增长管理局(MEGA)税收抵免,以此促进密执安州的经济增长并创造就业机会。该抵免的授予对象是那些与密执安州经济增长管理局或后续的密执安州战略基金会(MSF)签订了协议,并承诺进行资本投资且在州内创造和/或保持协定数量就业岗位的密执安州企业。该项目提供密执安州营业税减免,目前由密执安州战略基金会管理。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在此项目下提供了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密执安州从事制造业、采矿业、研发业、批发业和贸易业、电影和数字媒体制作业或办公业务的企业或合格高科技企业或旅游景点或合格住宿设施企业,且创造了满足条件的就业机会,有资格获得补贴。需要创造和/或保留的最低工作岗位数量取决于企业的类型和所处位置。经审查,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提供实际获益公司情况以及按产业和区域分布的公司获益情况。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在确定补贴专向性时,还应当考虑受补贴企业的数量和企业受补贴的数额、比例、时间以及给予补贴的方式等因素。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由于陶氏化学公司未按问卷要求提供供应商B答卷,调查机关根据可获得的事实作出裁决,使用类似项目的从价补贴率。在中国对美国太阳能级多晶硅反补贴案中存在类似项目。在该案中“密执安经济发展局——高技术企业税金抵免”下,某出口商的从价补贴率为0.1%,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认定供应商B获得了该项目下补贴利益,转移给陶氏化学公司被调查产品的从价补贴率为0.1%。

(二)密执安州工厂复兴区和工业发展区内企业的财产税免除(Industrial Facilities Exemption-P.A.198)。

1.财政资助。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经修订的1974年第198号公共法案《工业复兴和工业发展区》向制造商提供一项财产税减免,目的是激励制造商进行新投资,包括翻新和扩建老化设施,协助建造新设施并促进建立高科技设施。该项目由地方政府部门(市、村/镇)备案、审查并批准申请,还需经州财政部和州税务委员会在州级别上审查。在项目启动前,必须向当地政府单位的办事员提交设立相关区域的书面请求,以创建工厂复兴区(适用于复兴项目)或工业发展区(适用于新建项目)。成立区域后,公司可申请减免财产税。合格申请人通过扣减在1至12年期间应缴纳的财产税获得利益。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在此项目下提供了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该项目仅针对州内制造商和高科技业务提供财产税减免。经审查,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提供公司实际获益金额以及按产业和区域分布的公司获益情况。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在确定补贴专向性时,还应当考虑受补贴企业的数量和企业受补贴的数额、比例、时间以及给予补贴的方式等因素。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由于陶氏化学公司未按问卷要求提供供应商B答卷,调查机关根据可获得的事实作出裁决,使用类似项目的从价补贴率。在中国对美国太阳能级多晶硅反补贴案中存在类似项目。在该案中“密执安州工业复兴区和工业发展区内企业的财产税免除”下,某出口商的从价补贴率为0.18%,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认定供应商B获得了该项目下补贴利益,转移给陶氏化学公司被调查产品的从价补贴率为0.18%。

(三)田纳西州财产税免除(Payment in Lieu of Tax,PILOT)。

1.财政资助。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田纳西宪法》第二条第28节规定,所有财产,无论是不动产、动产还是混合财产,都应纳税。《工业发展公司法》、《田纳西注释法典》第7-53-101条等允许市、县设立产业发展理事会,产业发展理事会可以规定金额低于相关财产原本应缴纳从价税的财产税免除,进而利用财产税免除协议刺激经济发展。田纳西州大部分县和众多市已设立产业发展理事会,例如金斯波特产业发展理事会。如果产业发展理事会持有动产或不动产,并将其租赁给企业,则所述财产无需缴纳税费,产业发展理事会通过这种方式临时豁免企业的财产税。企业对财产税免除提交的申请应提交给产业发展理事会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决定是否有必要将相关项目提交产业发展理事会进行全体成员审议。经产业发展理事会全体成员审议后,还需提交市长和市议员委员会批准。本项目通过豁免企业应缴纳的税费方式惠及企业,仅适用于市、县层面应该征收的财产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是财政资助的一种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在此项目下提供了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授予利益的金额由产业发展理事会和各地方立法机构酌情决定。例如,将由金斯波特产业发展理事会、金斯波特市长和市议员委员会,根据财产税免除项目预期将为当地创造的经济效益水平决定是否批准企业申请的财产税免除安排,这是一项政策决定。经审查,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提供调查期和前三年的实际获益公司名单和获益金额。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在确定补贴专向性时,还应当考虑受补贴企业的数量和企业受补贴的数额、比例、时间以及给予补贴的方式等因素。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由于陶氏化学公司未按问卷要求提供供应商B答卷,调查机关根据可获得的事实作出裁决,使用类似项目的税率。在中国对美国太阳能级多晶硅反补贴案中存在类似项目。在该案中“密执安州工业复兴区和工业发展区内企业的财产税免除”下,某出口商的从价补贴率为0.18%,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认定供应商B获得了该项目下补贴利益,转移给陶氏化学公司被调查产品的从价补贴率为0.18%。

(四)田纳西州FastTrack经济发展基金赠款(FastTrack Economic Development Fund Grants)。

1.财政资助。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FastTrack经济发展项目,即经济发展赠款,为那些迁入田纳西州或在田纳西州扩展业务的公司提供激励性赠款。由田纳西州的经济和社区发展署管理。每年田纳西州立法机构向经济发展赠款项目提供资金,每年的资金数额各不相同,该基金完全由国家基金组成。该项目受《田纳西注释法典》第4-3-716条、第4-3-717条和第4-3-731条所管理,共发放了110笔经济发展赠款,共计211,472,262美元。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是财政资助的方式。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在此项目下提供了财政资助。

2.专向性。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激励补贴的发放是自由裁量的,取决于资本投资的规模、预期的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的数量、地点和其他因素。补贴的数额由经济和社区发展署署长酌情决定。经审查,美国政府未按问卷要求提供政府保存的与项目有关的记录。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在确定补贴专向性时,还应当考虑受补贴企业的数量和企业受补贴的数额、比例、时间以及给予补贴的方式等因素。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此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由于陶氏化学公司未按问卷要求提供供应商B答卷,调查机关根据可获得的事实作出裁决,使用类似项目的从价补贴率。本案中存在类似项目,陶氏化学公司在“德克萨斯企业基金赠款”下的从价补贴率为0.087%,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认定供应商B获得了该项目下补贴利益,转移给陶氏化学公司被调查产品的从价补贴率为0.087%。

此外,对于在前述“直接补贴项目”部分调查机关已经认定提供了财政资助和具有专向性的五个国内补贴,由于陶氏化学公司未按问卷要求提供供应商B答卷,调查机关根据可获得的事实作出裁决,在终裁中认定供应商B获得了补贴利益,并转移给陶氏化学公司被调查产品。由于本案中调查机关已经对相同补贴项目认定了从价补贴率,调查机关决定使用本案中认定的相同项目从价补贴率作为供应商B转移给陶氏化学公司被调查产品的从价补贴率,具体依次为:0.017%、0.075%、0.087%、0.005%、0.021%。

其他补贴项目:

对于立案公告和调查问卷中列明的其他补贴项目,调查机关在本案中不予以认定。项目如下:

当期抵减固体矿物燃料的勘探和开发费用

联邦政府边际井享受的税收抵免

联邦政府当期抵减炼油厂扩产投资的50%

阿拉斯加州Cook Inlet地区钻井平台权利金减免

阿拉斯加州Small Cook Inlet地区的权利金减免

阿拉斯加州Ooguruk地区的权利金优惠

阿拉斯加州储气设施抵免

阿拉斯加州天然气勘探开发抵免

阿拉斯加州无形钻井费用的财产税免除

科罗拉多州与影响援助相关的开采税抵免

科罗拉多州新油页岩设施的开采税减免

科罗拉多州低产油页岩生产的开采税免除

路易斯安那州用于三次采油的二氧化碳免征营业税

路易斯安那州新探井天然气免征开采税

路易斯安那州免征新探井石油的开采税

路易斯安那州免征生产炭黑用天然气的开采税

俄克拉荷马州经济风险井的总产量税退税

俄克拉荷马州小企业资本公司和农村小企业资本公司可抵免总产量税及消费税

俄克拉荷马州按固定比例计提折耗

俄克拉荷马州水平钻井的总产量税退税

俄克拉荷马州深井和超深井的总产量税退税

西弗吉尼亚州免征煤层气井的开采税

怀俄明州三次采油的开采税优惠

怀俄明州油气井投产后两年部分免征开采税

怀俄明州大修井的开采税优惠

怀俄明州复产井的开采税优惠

怀俄明州免征火炬气的开采税

怀俄明州研发费用抵免开采税

美国进出口银行的出口信贷

密执安州复兴区内企业的税收免除

密执安州棕地再开发营业税抵免

密执安州光伏制造业税金抵免

其他美国公司(All Others)

2020年9月14日,调查机关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发起反补贴调查。当日,调查机关通知了美国政府以及申请书中列明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并将立案公告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本案立案公告。立案后,调查机关给予各利害关系方20天的登记参加调查期,给予所有利害关系方合理的时间获知立案有关情况。立案后,调查机关将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已知的利害关系方,也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已知利害关系方提醒不配合调查的结果。对于调查机关已尽通知义务但没有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调查的公司,调查机关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可获得的事实基础上裁定其从价补贴率。调查机关比较分析在调查中获得的信息,认为陶氏化学公司的从价补贴率可以较为准确、合理的反映美国政府对被调查产品的补贴情况。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决定根据该信息确定其他美国公司的从价补贴率。初裁后,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终裁时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认定。

经调查,美国公司的从价补贴率为:

1.陶氏化学公司 16.8%

(The Dow Chemical Company)

2.其他美国公司 16.8%

(All Others)

五、国内同类产品、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认定。

《反补贴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同类产品是与补贴进口产品相同的产品,或与补贴进口产品特性最相似的产品。

调查机关对国内生产的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与补贴进口产品的物化特性、原材料和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客户群体和消费者评价等因素进行了调查:

1.物理特征和化学性能。

经审查,国内生产的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与补贴进口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相同,常温下外观为无色透明液体,有微弱的醚味,能与水、醇、酮、醚、酯、芳烃、脂肪烃等混溶,并能溶解多类型高聚物。

初裁时,调查机关认定国内生产的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与补贴进口产品的物理特征和化学性能基本相同。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终裁时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认定。

2.原材料和生产工艺。

经审查,国内生产的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与补贴进口产品主要原材料相同,均为环氧乙烷或环氧丙烷和醇。生产工艺和设备也基本相同,均为将环氧乙烷或环氧丙烷和醇经过混合器投入恒温反应器和管式反应器,在催化剂作用下进行醚化反应,再将反应所得产物通过精馏系统进行分离精馏,分离出的过量醇循环使用,成品进入储罐。

初裁时,调查机关认定国内生产的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与补贴进口产品所使用的原材料相同,生产工艺基本相同或相似。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终裁时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认定。

3.产品用途。

国内生产的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与补贴进口产品均可用作溶剂、分散剂和稀释剂,也用作燃料抗冻剂、萃取剂,也是重要的有机合成原料,广泛应用在光刻胶、覆铜板、电子化学品、汽车制动液、飞机燃料防冰剂、涂层材料、印刷油墨、纺织印染、医药农药、日用化学品等领域。

初裁时,调查机关认定国内生产的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与补贴进口产品的用途基本相同。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终裁时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认定。

4.销售渠道、客户群体和消费者评价。

国内生产的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与补贴进口产品均主要通过直接销售和中间商销售的方式在中国市场进行销售。国内生产的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和补贴进口产品的销售地域也基本相同,二者的国内客户群体基本相同,某些下游用户既购买或使用补贴进口产品,同时也购买或使用国内生产的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产品,二者在国内市场上存在竞争。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判断是否为同类产品应综合考虑产品的物理化学性能、原材料和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客户群体和消费者评价等因素,某一项指标存在差异不能直接得出不是同类产品的结论。因此,初裁时调查机关认定,国内生产的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与补贴进口产品在物理特征和化学性能、原材料和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客户群体和消费者评价方面基本相同,具有相似性和替代性,国内生产的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与补贴进口产品属于同类产品。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终裁时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认定。

(二)国内产业认定。

本案申请人为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怡达化工有限公司和珠海怡达化学有限公司,支持申请企业为江苏天音化工有限公司和江苏德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其全资子公司吉林怡达化工有限公司和珠海怡达化学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由于三家申请企业存在关联关系,调查机关认为披露申请人合计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比例,将泄露申请企业商业秘密,可能对申请企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对申请人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比例数据采用区间方式进行保密处理,其真实数据可能位于调查机关所公布区间的任一水平。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国内产业认定的规定,调查机关对本案国内产业进行了审查和认定。在本案中,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调查机关经调查核实,提交答卷的国内生产者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的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比例分别为45%-50%、45%-50%、50%-55%和50%-55%,占国内产业的主要部分,符合《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国内产业认定的规定。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提交答卷的国内生产者占国内产业的主要部分,可以代表国内产业,其数据可以作为损害和因果关系分析的基础。本裁决所依据的国内产业数据,除特别说明外,均来自上述国内生产者。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终裁时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认定。

六、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一)补贴进口产品数量及所占市场份额。

调查机关对补贴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和相对于中国生产或消费的数量是否大量增加进行了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税则,补贴进口产品主要规格分为乙二醇或二甘醇的其他单烷基醚(关税税则号29094400)和其他醚醇及其衍生物(关税税则号29094990)。调查机关在调查问卷中将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划分为E和P两个型号,其中,E型号是指E-系列醇醚或乙二醇醚,不含乙二醇或丙二醇的单丁醚;P型号是指P-系列醇醚或丙二醇醚,不含丙二醇甲醚。

申请人主张,E型号补贴进口产品归在税则号29094400项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反映了E型号补贴进口产品进口情况。P型号补贴进口产品归在税则号29094990项下,但该税则号还包含其他非被调查产品。申请人主张采用中国涂料工业协会出具的《关于中国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生产和进口情况的说明》中提供的P型号产品的进口数据。陶氏化学公司等其他利害关系方均没有提供相关数据材料。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主张和数据有证据支持,其他利害关系方未提出不同意见。因此,初裁时调查机关决定暂以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对补贴进口产品进行分析。

美国政府在初裁后及终裁前披露的评论意见中主张,行业协会提供的P型号产品进口数据没有说明数据收集方法和范围,使用未经审查的数据可能夸大补贴进口产品的数量和市场份额。此外,对应税则号项下包括被调查产品以外的商品,调查机关使用这些数据来验证中国涂料工业协会进口数据的准确性,并以此衡量P型号补贴进口产品并不合适。

国内产业提交评论认为,申请书中行业协会提供的P型号产品数据基于美国海关统计的对中国出口数据,协会通过掌握的国内相关丙二醇单烷基醚的市场行情、下游的使用和进口等信息,经过综合分析得出。国内产业进一步提交了美国海关统计数据、石油和化学工业规划院等三家单位的专项报告《乙(丙)二醇醚及醋酸酯产业精细化发展及下游高端应用研究报告》和某贸易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佐证材料。

调查机关注意到美国政府关于核实P型号补贴进口产品数据的主张,但美国政府未向调查机关提供2016-2019年美国向中国出口的P型号产品数据。调查机关审阅了本案唯一一家应诉的美国出口商答卷。申请书显示,已知的美国出口商包括陶氏化学公司、伊士曼化工公司和利安德巴塞尔公司。伊士曼化工公司和利安德巴塞尔公司均未提交答卷。因此,调查机关认为陶氏化学公司答卷报告的P型号产品数据不能反映美国对中国出口P型号产品的全部情况。调查机关审查了国内产业提交的相关证据,发现申请书中的P型号补贴进口产品数据与美国海关统计的29094900项下美国对中国的出口数据一致。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书提交的数据可能包括非被调查产品,但该数据来源于中国涂料工业协会,如国内产业所主张,该协会现有团体会员单位1300余家,长期跟踪市场情况,其对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国内和进口情况的分析判断是一个可信的数据来源。国内产业提交的另一份证据包括《乙(丙)二醇醚及醋酸酯产业精细化发展及下游高端应用研究报告》和某贸易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该证据显示的中国自美国进口P型号产品的数量与申请书中协会提交的数据差距很小,趋势一致,能够佐证申请书数据。调查机关尽最大能力收集、查证和评估了美国对中国出口的P型号产品数据,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书提供的P型号产品数据能够反映美国对中国出口P型号产品情况。因此,终裁时决定维持初裁认定,采用申请书中的数据对补贴进口产品进行分析。

1.补贴进口产品数量。

调查显示,根据上述数据来源,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补贴进口产品数量分别为1.81万吨、2.40万吨、3.33万吨和3.05万吨。其中,2017年比2016年增长32.41%,2018年比2017年增长39.05%,2019年比2018年下降8.43%,2019年比2016年增长68.59%。损害调查期内,补贴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呈先升后降、总体增长趋势。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损害调查期内,补贴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大量增加。

2.补贴进口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

调查机关根据国内产业补充提交的相关证据进一步核实了申请书数据,发现初裁时采用的国内需求量数据计算有误。因此,调查机关根据获得的国内总销量、自美国和第三国(地区)进口量之和重新计算了国内需求量,并据此调整了补贴进口产品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补贴进口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分别为21.68%、25.54%、30.94%和30.08%。其中,2017年比2016年增长3.86个百分点,2018年比2017年增长5.40个百分点,2019年比2018年减少0.86个百分点,2019年比2016年增加8.39个百分点。损害调查期内,补贴进口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呈先升后降、总体增长趋势。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损害调查期内,补贴进口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大量增加。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损害调查期内,补贴进口产品数量大量增加,补贴进口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大量增加。

3.相关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

美国政府在初裁后及终裁前披露的评论意见中主张,第一,本案损害分析是基于2016-2019年期间收集的数据,该数据距离初裁日接近两年,调查机关应采用更近期的数据作为积极证据作出最终裁定。第二,调查机关基于上述过期、有问题的数据作出补贴进口产品的数量和市场份额2016-2018年增长、2019年下降的认定,无法确定该下降趋势是否持续到2020年和2021年。因此,最终裁定必须采用更近期和更可靠的数据。

国内产业提交评论意见认为,调查机关设定的调查期是合理的,在现实中,调查期截止日与立案日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时间差,这是申请人收集、分析数据和调查机关审查申请书所必须的时间。因为海关数据和企业数据的公布都有一段时间的滞后,申请人需要一段时间收集和分析数据、准备申请书,调查机关还需要一段时间对申请书进行审查以决定其是否符合立案要求。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第一,本案损害调查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调查期最后一天距离立案日(2020年8月31日)8个月,申请人于2020年7月17日向调查机关递交了申请书。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调查机关需要在60天内对国内产业提交的申请书内容及所附证据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立案。鉴于申请人需要一定时间去收集、分析相关数据和整理证据,并制作申请书,调查机关认为,本案损害调查期设定为2016-2019年、调查期最后一天距离立案日8个月是合理的。第二,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已说明损害调查期为2016-2019年,截止初裁公告日,无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异议,调查机关也据此发放了调查问卷和补充问卷。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不接受美国政府要求采用更近期数据进行分析的主张。

(二)补贴进口产品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

调查机关就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进行了调查。

进行价格比较时,为确保两者具有可比性,应在同一贸易水平上对补贴进口价格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进行比较。调查机关认定,补贴进口产品的国内进口清关价格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出厂价格基本属于同一贸易水平,二者均不包含增值税、内陆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和次级销售渠道费用等。初裁后,国内产业补充提交的证据显示,申请书中的P型号产品基于美国海关统计的FOB价格。鉴于案件调查过程中没有利害关系方提供必要信息,考虑到本案和反倾销调查的被调查产品范围、损害调查期等均一致,反倾销调查收集的数据有相关证据支持,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以反倾销调查中应诉公司答卷填报的P型号产品的国际运输费用和国际运输保险费用水平,将P型号产品价格调整为CIF价格。调查机关在E型号和P型号补贴进口产品CIF价格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了损害调查期内汇率、关税税率和国内进口商的清关费用,对补贴进口产品价格进行了调整,将调整后的价格作为补贴进口产品价格。其中,汇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年各月度平均汇率算术平均得出。根据中国关税税则,自美国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的关税税率为5.5%。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18年第8号对原产于美国约600亿美元进口商品实施加征关税的公告和2019年第3号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提高加征关税税率的公告,2018年9月24日12时至2019年5月31日,E型号和P型号补贴进口产品均加征5%的关税税率;2019年6月1日至12月31日,E型号和P型号补贴进口产品分别加征5%和10%的关税税率。关于进口清关费用,鉴于案件调查过程中没有利害关系方提供必要信息,考虑到本案和反倾销调查的被调查产品范围、损害调查期等均一致,反倾销调查收集的数据有相关证据支持,因此,初裁时调查机关决定暂以200-250元/吨作为计算进口港清关费用的依据。初裁后,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调查,终裁时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认定。

调查机关在国内产业提交的《对〈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勘误》的基础上,以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出厂价格的加权平均价格作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

1.E型号补贴进口产品价格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

按照上述调整方法,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调整后的E型号补贴进口产品加权平均价格分别为10775元/吨、9978元/吨、11153元/吨、9799元/吨。其中,2017年比2016年下降7.39%,2018年比2017年增长11.78%,2019年比2018年下降12.14%。损害调查期内,补贴进口产品价格波动下降,2018年价格虽然上涨,但期末比期初下降9.05%,总体呈下降趋势。

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E型号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分别为 9641元/吨、10628元/吨、11409元/吨、10134元/吨。2017年比2016年增长10.23%,2018年比2017年增长7.35%,2019年比2018年下降11.17%。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呈先升后降趋势,期末比期初增长5.11%,总体呈增长趋势。

2016年E型号补贴进口产品价格比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高1134元/吨,2017年至2019年E型号补贴进口产品价格始终低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二者变化趋势相同,均呈先升后降趋势。2017年至2019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与E型号补贴进口产品价格差分别为650元/吨、256元/吨和335元/吨。

2.P型号补贴进口产品价格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

鉴于调查机关根据反倾销调查中应诉公司答卷填报的P型号产品的国际运输费用和国际运输保险费用对P型号补贴产品价格进行了调整,调查机关认为,披露P型号补贴产品价格可能会对应诉公司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对P型号补贴进口产品价格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与P型号补贴进口产品的价格差进行保密处理。调查机关对相关数据采用区间方式进行披露,其真实数据可能位于调查机关所公布区间的任一水平。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调整后的P型号补贴进口产品加权平均价格分别为12000-12300元/吨、11500-11800元/吨、13000-13300元/吨、12800-13100元/吨。其中,2017年比2016年下降4.69%,2018年比2017年增长13.90%,2019年比2018年下降2.22%。损害调查期内,补贴进口产品价格波动上涨,2017年价格虽有小幅下降,但期末比期初增长6.14%,总体仍然呈增长趋势。

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P型号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分别为 13508元/吨、12731元/吨、13708元/吨、13219元/吨。2017年比2016年下降5.75%,2018年比2017年增长7.67%,2019年比2018年下降3.57%。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期末比期初下降2.14%,总体呈波动下降趋势。

2016年至2019年P型号补贴进口产品价格始终低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二者波动趋势相同,均呈先降后升再小幅下降趋势。2016年至2019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与P型号补贴进口产品价格差分别为1200-1500元/吨、1000-1300元/吨、300-600元/吨和200-500元/吨。

(三)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调查机关对补贴进口产品的进口情况、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变化以及两者的关系进行了考虑。

各利害关系方提交的调查问卷答卷显示,国内生产的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与补贴进口产品在物理特征和化学性能、原材料和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客户群体和消费者评价方面基本相同,具有相似性和替代性,属于同类产品。国内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消费市场是一个竞争开放的市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与补贴进口产品在质量和性能上都能够满足下游客户的使用要求,二者可以相互替代,补贴进口产品与国内同规格型号产品直接竞争。国内产业答卷和反倾销调查中的进口商答卷显示,部分补贴进口产品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下游用户存在交叉与重叠,同一下游用户既采购补贴进口产品,也同时采购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此情况下,价格显然是影响产品销售的重要因素。

损害调查期内,补贴进口产品数量优势明显,市场地位显著。2016-2018年补贴进口产品数量增长84.12%,2019年虽然比上一年略有下降,但仍比期初增加68.59%,总体呈大量增加趋势。补贴进口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从2016年21.68%增加至2018年30.94%,从低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到超过3-8个百分点。尽管2019年补贴进口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下降到30.08%,但仍高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3-8个百分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内销量虽然期末比期初增长8.13%,市场份额却从2016年26%-31%下降至2019年22%-27%,期末比期初下降0-5个百分点。综合考虑上述补贴进口产品数量和价格因素,调查机关认定,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造成了影响。

1.E型号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2016年E型号补贴进口产品价格高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1134元/吨。2017年至2019年E型号补贴进口产品价格始终低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价格差分别为650元/吨、256元/吨和335元/吨,二者价格变化趋势相同,均呈先升后降趋势。综合考虑上述补贴进口产品数量和价格因素,调查机关认定,2017年至2019年E型号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造成大幅削减。

2.P型号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损害调查期内,P型号补贴进口产品价格始终低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价格差分别为1200-1500元/吨、1000-1300元/吨、300-600元/吨和200-500元/吨,二者价格波动趋势相同,均呈先降后升再小幅下降趋势。综合考虑上述补贴进口产品数量和价格因素,调查机关认定,损害调查期内,P型号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造成大幅削减。

本案补贴进口产品分为E和P两个型号,由于E型号和P型号补贴进口产品均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造成大幅削减,因此,调查机关认定,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造成大幅削减。

3.相关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

美国政府在初裁后及终裁前披露的评论意见中主张,第一,补贴进口产品价格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处于不同贸易水平,因为补贴进口产品价格基于官方进口统计数据(到岸价格),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基于国内生产商销售给非关联客户的出厂价格。只有基于进口商销售给非关联客户的补贴进口产品价格,包括进口商的加价和仓储费用,才能与销售给非关联客户的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相比较。由于基于官方进口统计数据的补贴进口产品价格不包括进口商的加价和仓储费用,通常会低于进口商销售给非关联客户的补贴进口产品价格。因此,调查机关计算的低价销售可能反映了贸易水平的差异,而不是进口商与国内生产商向非关联客户销售的实际减价水平。第二,即使假设采用上述有缺陷的定价数据,现有证据显示补贴进口产品低价销售与国内价格走势之间没有明确关联。初步记录没有显示E型号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被压低,该价格反而在2016-2018年期间增长18.3%,2019年比2016年增长5.11%。第三,P型号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2016-2018年波动增长,尽管2019年价格低于2016年水平,但该下降幅度恰好与调查期间补贴进口产品低价销售的最低利润、原材料价格降幅以及需求下降一致。调查机关没有解释P型号补贴进口产品如何在2018-2019年造成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下降,特别是当以较高的利润率低价销售补贴进口产品时,恰逢2016-2018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上涨。

国内产业提交评论意见认为,第一,对补贴进口产品而言,首次销售给中国境内的客户价格就是清关价格,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而言就是出厂价格。美国政府的主张实际是要求以“补贴进口产品由第一个客户转售给第二个客户的价格”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给第一个客户的价格”相比较。补贴进口产品的中国境内客户既有贸易商又有最终用户,同样,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客户也既有贸易商又有最终用户。国内产业附具了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发票作为佐证。因此,采用补贴进口产品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首次销售给中国境内非关联客户的出厂价格水平,是保证价格可比性的最合理可行的方法。第二,美国政府混淆了价格压低和价格削减的法律概念,调查机关在裁决中并未作出价格压低的认定,而是基于补贴进口产品价格始终低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这一事实,认定存在大幅价格削减。同时,补贴进口产品价格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变化趋势相同,说明补贴进口产品的削价销售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定价造成压力。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第一,调查机关分析使用的数据能够反映调查期内中国自美国的进口量和进口金额。在CIF价格基础上调整了汇率、关税和清关费用的价格就是补贴进口产品进入中国市场的价格,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出厂价格处于同一贸易水平,具有可比性。调查机关审查了本案唯一配合调查且2019年对中国出口量占一定比例的美国出口商陶氏化学公司提交的答卷,发现其首次销售给中国境内的客户既有贸易商又有最终用户。调查机关同时审查了国内产业提交的调查问卷答卷和销售发票,核实了国内产业的客户中既有贸易商又有最终用户。国内产业答卷和反倾销调查中的进口商答卷显示,部分补贴进口产品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客户存在交叉与重叠,同一客户既采购补贴进口产品,也同时采购国内产业同类产品。调整后的CIF价格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出厂价格处于同一贸易水平,是客户作出采购决策的价格依据。因此,裁决采用的补贴进口产品价格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出厂价格具有可比性。第二,尽管E型号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2016-2018年、期末比期初均增长,但2017-2019年E型号补贴进口产品价格始终低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且二者均呈先升后降的变化趋势,说明2017-2019年E型号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造成大幅削减。美国政府关于“初步记录没有显示E型号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被压低”的主张与调查机关认定的事实不符。第三,尽管2017-2018年P型号补贴进口产品价格有所增长,但整个调查期内P型号补贴进口产品价格始终低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二者均呈先升后降的波动趋势,因此,调查机关认定2016-2019年P型号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造成大幅削减。美国政府仅提出“2016-2019年P型号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降幅与补贴进口产品低价销售的最低利润、原材料价格降幅以及需求下降一致”的主张,但未提供客观、可信、可核实的证据支持其观点。此外,美国政府主张的上述因素均不能否定2018-2019年P型号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大幅削减。综上,调查机关决定不接受美国政府的上述主张。

(四)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状况。

本案申请人为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怡达化工有限公司和珠海怡达化学有限公司,支持申请企业为江苏天音化工有限公司和江苏德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吉林怡达化工有限公司和珠海怡达化学有限公司是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两家子公司纳入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申请人主张披露申请人的相关经济指标的绝对数据和部分数据的变化幅度将泄露商业秘密,可能对申请企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调查机关同意对国内产业相关数据进行保密处理。调查机关对国内产业相关数据采用区间方式进行披露,其真实数据可能位于调查机关所公布区间的任一水平。

调查机关于2021年7月5日至7日对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该公司核查前提交了调查问卷答卷的微小更正,调查机关对相关数据进行了核实,发现其中包括了部分非被调查产品数据,调查机关对非被调查产品数据进行了剔除。如前所述,初裁后,调查机关根据国内产业补充提交的相关证据进一步核实了申请书数据,发现初裁时采用的国内需求量数据计算有误。因此,调查机关根据获得的国内总销量、自美国和第三国(地区)进口量之和重新计算了国内需求量,并据此调整了补贴进口产品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数据见附表),证据显示:

1.国内需求量。

2016年至2019年,国内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需求量分别为8.35万吨、9.38万吨、10.77万吨和10.14万吨。2017年比2016年增长12.40%,2018年比2017年增长14.79%,2019年比2018年下降5.80%。损害调查期内,国内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需求量期末比期初增长21.54%,呈先升后降、总体增加趋势。

2.产能。

2016年至2019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为5-15万吨。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保持不变。

3.产量。

2016年至2019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分别为3.5-4.5万吨、4.1-5.1万吨、4.3-5.3万吨和5.0-6.0万吨。2017年比2016年增长17.33%,2018年比2017年增长4.13%,2019年比2018年增长8.11%。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期末比期初增长32.09%,呈持续增长趋势。

4.国内销售量。

2016年至2019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量分别为2.0-3.0万吨、2.3-3.3万吨、2.5-3.5万吨和2.1-3.1万吨。2017年比2016年增长12.27%,2018年比2017年增长3.82%,2019年比2018年减少7.23%。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量先升后降,期末比期初增长8.13%,总体呈增长趋势。

5.市场份额。

2016年至2019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分别为26%-31%、25%-30%、23%-28%和22%-27%。2017年比2016年下降0-5个百分点,2018年比2017年下降0-5个百分点,2019年比2018年下降0-5个百分点。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期末比期初下降0-5个百分点,呈持续下降趋势。

6.销售价格。

2016年至2019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分别为 10077元/吨、11015元/吨、11904元/吨、10748元/吨。2017年比2016年增长9.31%,2018年比2017年增长8.08%,2019年比2018年下降9.72%。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期末比期初增长6.65%,呈先升后降、总体增长趋势。

7.销售收入。

2016年至2019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分别为2.0-3.0亿元、2.5-3.5亿元、2.8-3.8亿元和2.2-3.2亿元。2017年比2016年增长22.72%,2018年比2017年增长12.20%,2019年比2018年减少16.25%。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期末比期初增长15.32%,呈先升后降、总体增加趋势。

8.税前利润。

2016年至2019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分别为400-600万元、250-450万元、200-400万元和(-200)-0万元。2017年比2016年下降20.52%,2018年比2017年下降22.36%,2019年亏损。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逐年下降,由盈利转为亏损。

9.投资收益率。

2016年至2019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分别为1%-6%、0-5%、0-5%和(-5)%-0。2017年比2016年下降0-5个百分点,2018年比2017年下降0-5个百分点,2019年为负值。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逐年下降,由正转负。

10.开工率。

2016年至2019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分别为37%-47%、40%-50%、45%-55%和53%-63%。2017年比2016年增加5-10个百分点,2018年比2017年增加0-5个百分点,2019年比2018年增加0-5个百分点。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期末比期初增加10-15个百分点,呈持续增加趋势。

11.就业人数。

2016年至2019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分别为100-150人、130-180人、140-190人和120-170人。2017年比2016年增加20.33%,2018年比2017年增加8.59%,2019年比2018年减少10.57%。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期末比期初增加16.85%,呈先升后降、总体增加趋势。

12.劳动生产率。

2016年至2019年,国内产业同类调查产品劳动生产率分别为200-400吨/年/人、190-390吨/年/人、170-370吨/年/人和250-450吨/年/人。2017年比2016年降低2.49%,2018年比2017年降低4.10%,2019年比2018年提高20.89%。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期末比期初提高13.04%,呈先降后升、总体上升趋势。

13.人均工资。

2016年至2019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人均工资分别为7.0-8.0万元/年/人、7.3-8.3万元/年/人、7.8-8.8万元/年/人、7.0-8.0万元/年/人。2017年比2016年增长3.86%,2018年比2017年增长7.24%,2019年比2018年减少9.98%。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人均工资期末比期初增长0.27%,呈先升后降、总体增长趋势。

14.期末库存。

2016年至2019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分别为 4000-5000吨、4500-5500吨、5000-6000吨和 7500-8500吨。2017年比2016年增加4.12%,2018年比2017年增加22.35%,2019年比2018年增加42.83%。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呈持续增加趋势,期末比期初增加81.96%。

15.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2016年至2019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500) -(-500)万元、(-5000) - (-4000) 万元、1000-2000万元和(-3000) - (-2000) 万元。损害调查期内,除2018年以外其余年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均为净流出。

16.投融资能力。

损害调查期内,没有证据显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融资能力受到补贴进口产品进口的不利影响。

调查机关对补贴进口产品的补贴幅度也进行了审查,证据显示补贴进口产品的补贴幅度为57.4%-65.3%,不属于微量补贴,足以对国内市场造成不利影响。

上述国内产业指标显示,损害调查期内,国内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需求总体增加,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保持不变,产量和开工率均呈持续增长趋势,但开工率长期低位运行,近一半产能无法利用。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内销量呈先升后降、总体增长趋势,但所占国内市场份额逐年下降,期末库存持续增加。销售收入呈先升后降、总体增长的趋势。就业人数先升后降、总体增加,人均工资先升后降、略微增加。劳动生产率呈先降后升、总体增长趋势。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逐年下降,调查期末由正转负。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除2018年以外其余年份均为净流出,2019年国内产业已处于亏损状态。综合考虑上述事实,调查机关认定,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七、因果关系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四条,调查机关审查了原产于美国的补贴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与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同时审查了除补贴进口产品的影响之外,已知的可能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其他因素。根据上述调查结果,调查机关裁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存在补贴,国内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补贴进口产品造成了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补贴进口产品数量分别为1.81万吨、2.40万吨、3.33万吨和3.05万吨。补贴进口产品数量呈先升后降、总体增长趋势。调查期末的进口数量较期初增长68.59%。补贴进口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从21.68%增长至30.08%,期末比期初增长8.39个百分点。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为,损害调查期内,国内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消费市场是一个竞争开放的市场,补贴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之间存在直接竞争关系,价格是影响销售的重要因素。损害调查期内,补贴进口产品相较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具有明显的数量优势,尽管2016-2017年补贴进口产品数量低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量,但2018-2019年补贴进口产品数量超过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量。补贴进口产品在数量上占据优势地位的同时,在价格上也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大幅削减,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是其数量和价格共同作用的结果。

受上述因素影响,损害调查期内,在国内市场需求总体增长的情况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保持稳定,产量和开工率持续增长,但仍有一半产能无法利用,开工率长期处于低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内销量虽总体增长,但2019年仅比2016年增长8.13%,不仅低于国内需求量增幅21.54%,更远低于补贴进口产品数量增幅68.59%。受补贴进口产品数量大量增加以及价格大幅削减的影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逐年下降,期末库存持续增加。特别是2019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量和市场份额较上一年分别下降7.23%和0-5个百分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和销售收入分别比上一年下降9.72%和16.25%。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逐年下降,调查期末由正转负。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除2018年以外其余年份均为负值,国内产业难以收回投资,面临巨大经营压力,受到实质损害。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损害调查期内,补贴进口产品的大量增加以及补贴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造成了大幅削减,同时导致国内产业一系列经营指标恶化,从盈利转为亏损状态,造成了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

相关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

美国政府在初裁后和终裁前披露的评论意见中主张,第一,补贴进口产品的数量和市场份额与国内产业的指标趋势之间没有明确关联。2016-2019年补贴进口产品的数量和市场份额呈整体增长趋势并不妨碍国内产业的大多数指标得到提升,包括产量、销量、销售收入、开工率以及就业人数。第二,2016-2018年补贴进口产品数量和市场份额的增加与国内产业大多数指标增长同时发生,2018-2019年补贴进口产品数量和市场份额的下降与国内产业指标下滑同时发生。调查机关没有解释2018-2019年补贴进口产品如何导致国内产业指标发生下滑。

国内产业提交评论意见认为,第一,美国政府在评论中只提及了几个正面指标,但是避而不谈国内产业开工率长期低位运行,近一半产能无法利用,期末库存持续增加,市场份额、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均逐年下降,2019年已处于亏损状态,现金流量除2018年以外均为净流出。第二,美国政府把国内产业在调查期的表现切割为2016-2018年业绩增长期和2019年业绩下滑期是不客观的。虽然2016-2018年国内需求的增加带动了国内产业产量和销量的增长,但国内产业主要效益指标却在恶化,表现为市场份额、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下降,所以2016-2018年与补贴进口产品数量增长同时发生的不是国内产业的业绩增长,而是业绩下滑。2019年补贴进口产品绝对数量比上一年减少8.43%,但同时补贴进口产品价格低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补贴进口产品所占市场份额高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补贴进口产品数量和价格的共同作用下,国内产业的业绩继续下滑,到调查期最后一年已处于亏损状态。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第一,在评估国内产业状况时,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不能仅凭个别指标得出结论。调查机关注意到美国政府提及的事实,即2016-2018年国内产业的产量、销量、销售收入、就业人数都在增加。但调查机关同时注意到,2016-2018年国内产业的市场份额、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均出现下降,期末库存持续增加,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2016-2017年均为负、仅2018年为正,国内产业经营状况恶化,美国政府主张的“2016-2018年国内产业业绩增长”与事实不符。第二,在2016-2018年国内市场需求增长的情况下,补贴进口产品数量增幅84.12%远高于需求量增幅29.02%,此外,补贴进口产品价格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大幅削减,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销量增加的情况下市场份额却在逐年下降,2018年补贴进口产品市场份额甚至超过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导致2018年期末库存比期初增加27.39%。第三,2019年补贴进口产品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量、市场份额均出现下降,补贴进口产品的市场份额仍高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特别是,2019年较上一年补贴进口产品价格出现大幅下降,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大幅削减,国内产业销售收入减少,销量下降,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都由正转负,调查期末已处于亏损状态。综上,调查机关认为美国政府关于“补贴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的指标趋势之间没有明确关联”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决定不接受美国政府的上述主张,终裁时维持初裁认定。

(二)其他已知因素分析。

调查机关对除补贴进口产品以外的,可能使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的其他已知因素进行了审查。

未有证据显示,需求的减少或消费模式的变化,外国与国内生产者的限制贸易的做法及它们之间的竞争、技术发展以及国内产业生产率等因素,与国内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自其他国家(地区)进口的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补贴进口产品在损害调查期内约占中国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总进口量的50%。其他进口来源包括巴西、印度等,这些来源相对分散,2016-2019年单个国家(地区)的进口数量远小于美国进口。同时,没有证据表明来自其他国家(地区)进口的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存在补贴。损害调查期内,补贴进口产品数量大量增加,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了大幅削减,并因此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综上,调查机关认定,自其他国家(地区)进口的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不能否定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相关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

1.美国政府在初裁披露的评论意见中主张,调查期间来自其他国家(地区)进口的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是中国市场的最大来源,而且其在2018-2019年从国内生产商和补贴进口产品中获得了市场份额。调查机关未提出任何关于来自其他国家(地区)进口的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价格的数据,没有考虑其价格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调查机关应充分考虑来自其他国家(地区)进口的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是否造成了国内产业业绩的下滑。

调查机关注意到美国政府的评论,鉴于美国政府、陶氏化学公司和其他利害关系方均未提供2016-2019年中国自其他国家(地区)进口的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数据,国内产业在评论意见中提交的数据是调查机关可获得的唯一信息。国内产业还提交了中国涂料工业协会出具的证明、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和某贸易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佐证材料。调查机关对该数据进行了核实。2016-2019年中国自其他国家(地区)进口的E型号产品数量分别为1.05万吨、1.19万吨、1.29万吨和1.43万吨。虽然自其他国家(地区)进口E型号产品的绝对数量呈上升趋势,但占中国总进口的比例逐年下降,分别为55%、52%、49%和45%,且进口来源包括多个国家(地区),相对分散,2016-2019年自单个国家(地区)的进口数量远小于美国进口。除2016年外,2017-2019年中国自其他国家(地区)进口的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CIF价格均高于补贴进口产品。2016-2019年中国自其他国家(地区)进口的P型号产品数量分别为700吨、650吨、800吨和900吨,占中国进口P型号产品总量的比例为4%-7%,远小于美国进口。因此,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关于自其他国家(地区)进口的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不能否定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定。

2.美国政府在终裁前披露的评论意见中主张,补贴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和市场份额在2018-2019年下降,调查机关未解释国内产业在2018-2019年业绩下降并非完全是由于需求下降和补贴进口产品之外的进口产品增加所致。

调查机关注意到美国政府的评论,经审查,2019年补贴进口产品所占市场份额比2018年下降0.86个百分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所占市场份额下降0-5个百分点,中国自其他国家(地区)进口的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所占市场份额增加2.23个百分点。调查机关同样注意到,2018-2019年补贴进口产品所占市场份额均在30%以上,超过国内产业同类产品3-8个百分点,超过中国自其他国家(地区)进口15-18个百分点。同时,补贴进口产品价格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大幅削减。调查机关在综合考虑数量和价格等所有影响因素后,决定维持初裁认定,即自其他国家(地区)进口不能否定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八、最终调查结论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存在补贴,国内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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