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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61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22年第61号
【发布日期】2022年7月15日
【实施日期】2022年7月15日

为加强海关税收征管,进一步做好纳税服务,现将进出口货物税款缴纳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海关制发税款缴纳通知并通过“单一窗口”和“互联网+海关”平台推送至纳税义务人。

二、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税款缴纳通知制发之日起15日内依法缴纳税款;采用汇总征税模式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税款缴纳通知制发之日起15日内或次月第5个工作日结束前依法缴纳税款。未在上述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纳税义务人自行打印的版式化《海关专用缴款书》,其“填发日期”为海关税款缴纳通知制发之日。

四、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5号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22年7月15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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