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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22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22年第22号
【发布日期】2022年7月22日
【实施日期】2022年7月23日

2016年7月23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33号公告,决定自2016年7月2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五年。各公司税率为:日本公司39.0%-45.7%;韩国公司37.3%,欧盟公司46.3%。2018年6月5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11号公告,决定接受株式会社POSCO的价格承诺申请,并于2018年6月9日起执行该价格承诺。自执行之日起,中止对株式会社POSCO的取向电工钢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2021年1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21年第3号公告。根据该公告,2020年12月31日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后,之前已对欧盟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继续适用于欧盟和英国,实施期限不变;该日期后对欧盟新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及复审案件,不再将英国作为欧盟成员国处理。

2021年7月23日,应中国取向电工钢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1年第16号公告,决定自2021年7月2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考虑到英国取向电工钢的实际状况,申请人未对英国提起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自2021年7月23日起,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终止实施。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取向电工钢产业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取向电工钢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2年7月2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6年第33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取向电工钢,又称冷轧取向硅钢。英文名称:Grain Oriented Flat-rolled Electrical Steel, “GOES”。

具体描述:取向电工钢按重量计含硅量至少为0.6%,含碳量不超过0.08%,可含有不超过1.0%的铝,所含其他元素的比例并不使其具有其他合金钢的特性;厚度不超过0.56毫米;呈卷状的,则其可为任何宽度;呈板状的,则其宽度至少是厚度的十倍。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72251100、72261100。

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与商务部2016年第33号公告的规定相同。

调查期间,日本制铁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提交申请,称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已于2019年4月1日更名为日本制铁株式会社,请求调查机关在本次期终复审裁定中使用变更后的公司名称替代原公司名称。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该公司的更名申请,同意由日本制铁株式会社(NIPPON STEEL CORPORATION)继承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Nippon Steel & Sumitomo Metal Corporation)在原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45.7%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以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Nippon Steel & Sumitomo Metal Corporation)名称向中国出口的取向电工钢产品,适用原反倾销措施中“其他日本公司”所适用的45.7%反倾销税税率。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日本公司:

1.JFE钢铁株式会社 39.0%

(JFE Steel Corporation)

2.日本制铁株式会社 45.7%

(NIPPON STEEL CORPORATION)

3. 其他日本公司 45.7%

(All Others)

韩国公司:

1.株式会社POSCO(POSCO)的反倾销税率为37.3%。商务部决定自2022年7月23日起对株式会社POSCO进口的被调查产品继续按照商务部2018年第11号公告执行价格承诺,除非提前中止,价格承诺有效期至本反倾销措施终止之日。在价格承诺执行期间,自株式会社POSCO进口的取向电工钢不征收反倾销税。如出现违反价格承诺或其他终止价格承诺的情况,则按照上述税率对其征收反倾销税。

2.其他韩国公司 37.3%

(All Others)

欧盟公司: 46.3%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22年7月2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取向电工钢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自2022年7月23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22年7月22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

进口取向电工钢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2021年7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1年第16号公告,决定自2021年7月2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取向电工钢产业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如下:

一、原反倾销措施

2016年7月23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33号公告,决定自2016年7月2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五年。各公司税率为:日本公司39.0%-45.7%;韩国公司37.3%,欧盟公司46.3%。

2018年6月5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11号公告,接受株式会社POSCO的价格承诺申请,并于2018年6月9日起执行该价格承诺。自执行之日起,中止对株式会社POSCO的取向电工钢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2021年1月29日,调查机关发布2021年第3号公告。根据该公告,2020年12月31日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后,之前已对欧盟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继续适用于欧盟和英国,实施期限不变;该日期后对欧盟新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及复审案件,不再将英国作为欧盟成员国处理。考虑到英国取向电工钢的实际状况,申请人未对英国提起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自2021年7月23日起,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终止实施。

二、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通知。

1.立案。

2021年5月20日,调查机关收到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和首钢智新迁安电磁材料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取向电工钢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的倾销可能继续,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请求调查机关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实施的反倾销措施。考虑到英国取向电工钢的实际状况,申请人未对英国提起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

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的主张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和申请书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审查结果,调查机关于2021年7月23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本次复审调查的倾销调查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立案通知。

2021年7月16日,调查机关通知日本驻华大使馆、韩国驻华大使馆和欧盟驻华代表团已正式收到中国取向电工钢产业提交的期终复审调查申请。2021年7月23日,调查机关发布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的立案公告,向日本驻华大使馆、韩国驻华大使馆和欧盟驻华代表团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版本。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相关企业。

3.公开信息。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倾销复审调查相关信息的公开版本。

立案当天,调查机关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公开版本,并将电子版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

(二)登记参加调查。

在规定期限内,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的国外出口商和国内进口商有:日本制铁株式会社、JFE钢铁株式会社、日铁物产株式会社、株式会社POSCO、浦亚实业有限公司、晓星TNC株式会社、蒂森克虏伯电工钢有限公司。国内生产商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也在规定期限内登记参加了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此外,登记参加调查的还有欧盟驻华代表团。

(三)发放调查问卷和收取答卷。

2021年8月17日,调查机关向外国(地区)企业发放了反倾销外国(地区)生产商调查问卷;向中国生产企业发放了反倾销中国国内生产者问卷;向中国国内进口商发放了反倾销中国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调查机关将发放问卷的通知和问卷电子版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卷。当日,调查机关还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 etrb.mofcom.gov.cn)发放了问卷通知及问卷。

在规定期限内,株式会社POSCO提交了延期提交调查问卷答卷的申请。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该企业延期提交调查问卷答卷。

至答卷递交截止日,日本制铁株式会社、日铁物产株式会社、株式会社POSCO、浦亚实业有限公司、晓星TNC株式会社,中国国内生产企业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调查问卷的答卷。

(四)接收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

2021年12月8日,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国内取向电工钢产业关于调整韩国POSCO公司价格承诺最低进口限价的申请》。

2021年12月17日,日本制铁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损害及相关问题的评论意见》。

2021年12月21日,JFE钢铁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对日本产取向电工钢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的意见》。

2022年1月20日,株式会社POSCO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国内取向电工钢产业关于调整韩国POSCO公司价格承诺最低进口限价的申请〉之评论意见》。

2022年1月27日,株式会社POSCO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取向电工钢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倾销及产业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可能性的意见》。

2022年2月17日,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国内取向电工钢产业对POSCO关于国内产业申请调整价格承诺最低进口限价之评论意见的意见》。

2022年3月25日,株式会社POSCO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国内取向电工钢产业对POSCO关于国内产业申请调整价格承诺最低进口限价之评论意见的意见〉之评论意见》。

2022年4月20日,日本制铁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取向电工钢反倾销期终复审应诉公司的名称变更说明》。

2022年5月12日,日本制铁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取向电工钢反倾销期终复审应诉公司名称变更的补充说明》。

2022年5月13日,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取向电工钢反倾销期终复审案申请人对相关利害关系方抗辩意见的评论意见》。

(五)公开信息。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已将调查过程中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公布在“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 etrb.mofcom.gov.cn),并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有关公开信息。

(六)信息披露。

根据《反倾销条例》、《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和《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调查机关向各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规定时间内,日本制铁株式会社、JFE钢铁株式会社和株式会社POSCO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裁决披露的评论意见,申请人对相关利害关系方的上述评论意见进行了评论。调查机关在裁定中予以了考虑。

三、公司更名

2022年4月20日,日本制铁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提交申请,称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已于2019年4月1日更名为日本制铁株式会社,请求调查机关在本次期终复审裁定中使用变更后的公司名称替代原公司名称。日本制铁株式会社还提交了关于更名的股东大会决议,更名前后的公司章程、股东情况、管理层名单、生产能力、原材料供应商和客户变化情况,公司注册文件,更名公告以及日本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日本大使馆的相关认证文件。调查期间,国内取向电工钢产业未提出异议。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现有证据材料表明,该公司更名前后关于取向电工钢的经营管理、生产能力、供应商关系、客户基础等均未发生重大变化,据此,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该公司的更名申请,同意由日本制铁株式会社(NIPPON STEEL CORPORATION)继承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Nippon Steel & Sumitomo Metal Corporation)在原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45.7%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以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Nippon Steel & Sumitomo Metal Corporation)名称向中国出口的取向电工钢,适用原反倾销措施中“其他日本公司”所适用的45.7%反倾销税税率。

四、复审产品范围

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产品范围是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6年第33号公告中公布的产品范围一致。

五、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一)日本。

在规定时限内,日本制铁株式会社及其关联公司提交了调查问卷答卷。JFE钢铁株式会社登记参加调查,但未提交调查问卷答卷。日本其他生产商、出口商既未登记参加调查,也未提交调查问卷答卷。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交了全球及被调查国家和地区取向电工钢产能、产量、需求量、价格、成本等信息。同时,申请人提交了中国及被调查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海关统计数据。调查机关对上述信息进行了审核并据此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对中国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分析。

1.倾销调查情况。

调查机关在2016年第33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39.0%-45.7%。原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没有日本取向电工钢生产商或出口商向调查机关申请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申请人主张,在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在调整销售条件和贸易水平等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存在倾销。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供了相关数据及证据材料。

经审查,日本制铁株式会社未按调查问卷要求填报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的出口销售交易情况、国内销售交易情况和生产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其他日本生产商、出口商没有提交调查问卷答卷。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上述公司没有提供认定其倾销调查期内是否存在倾销所需的必要信息。调查机关已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利害关系方,也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利害关系方提醒了不配合调查的后果。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依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调查机关在比较分析调查中获得的信息基础上,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数据及证据材料可以较为准确、合理地反映日本公司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情况,且已被调查机关核实,调查机关决定使用该信息作为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在调整了销售条件和贸易水平等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认定上述公司在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的取向电工钢存在倾销。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在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的取向电工钢存在倾销。

2.日本取向电工钢对国际市场的依赖情况。

(1)产能、产量及闲置产能。

2016年至2020年,日本取向电工钢产能保持稳定。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独立第三方机构报告,2016年至2020年,日本取向电工钢产能均为48万吨;产量持续下滑,2016年至2020年分别为46万吨、45万吨、44万吨、38万吨和37万吨;闲置产能(产能减去产量)大幅增加,2016年至2020年分别为2万吨、3万吨、4万吨、10万吨和11万吨,闲置产能占其总产能的比例由4.17%上升至22.92%。

(2)日本取向电工钢市场需求情况。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独立第三方机构报告,2016年至2020年,日本取向电工钢的需求量分别为11万吨、7万吨、11万吨、10万吨和9万吨,总体呈下降趋势。同期,日本取向电工钢可供出口的能力(产能减去国内需求量)分别为37万吨、41万吨、37万吨、38万吨和39万吨,占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77.08%、85.42%、77.08%、79.17%和81.25%,始终处于较高水平。这表明,日本国内市场对取向电工钢的需求有限,对日本取向电工钢产能的消化能力明显不足,产能消化主要依赖日本以外的国际市场。

(3)日本取向电工钢出口情况。

根据日本海关统计数据,2016年至2020年,日本取向电工钢的出口量分别为35.7万吨、38.6万吨、33.4万吨、28.0万吨和28.3万吨,占产量的比例分别为77.61%、85.78%、75.91%、73.68%和76.49%。这表明,对外出口一直是日本取向电工钢最重要的销售方式,同时其出口市场总体呈萎缩趋势。

上述数据显示,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日本取向电工钢存在大量的生产能力和闲置产能,日本国内市场需求量总体呈下降趋势,对其产能消化能力严重不足,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

3.日本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市场竞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 2016年至2020年,中国自日本进口取向电工钢的数量分别为1.63万吨、0.25万吨、0.23万吨、0.24万吨和0.17万吨,占当年中国进口取向电工钢总数量的37.99%、16.37%、35.38%、9.86%和2.01%,总体呈大幅下降趋势。受反倾销措施影响,中国自日本进口取向电工钢的数量总体大幅减少。尽管如此,日本取向电工钢仍在继续向中国出口,在复审产业损害调查期的多个年份还占据了中国总进口量的较大比重。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取向电工钢消费市场,并且需求量总体呈大幅上升趋势。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独立第三方机构报告,2016年至2020年,中国取向电工钢的市场需求量分别为100万吨、96万吨、104万吨、125万吨和133万吨。占全球市场需求量的比例由36.90%上升至48.54%。对日本取向电工钢生产商而言,本国需求极其有限且总体呈下降趋势,产能严重过剩,需依赖出口的产能较大且总体呈增长趋势。2016年至2020年,除中国以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市场需求量分别为171万吨、167万吨、166万吨、153万吨、141万吨,累计下降17.54%。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市场持续萎缩的情况下,中国市场有很强的吸引力,仍是其重要的目标市场。在中国取向电工钢市场上,进口产品之间、进口产品与中国产品之间无实质差别,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价格因素是竞争的主要手段。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日本取向电工钢国内市场需求量有限,供过于求,严重依赖国际市场。中国是全球取向电工钢第一大消费市场且需求量持续增加。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需求量不断萎缩,且自身出口量总体大幅下降的情况下,中国是日本取向电工钢的重要目标市场。在复审产业损害调查期间,受反倾销措施影响,日本取向电工钢对中国的出口总体大幅减少,但仍然存在倾销,进一步表明日本生产商仍在采用这种低价定价策略来消化其过剩产能,争夺中国市场份额。在中国市场上,取向电工钢市场竞争者较多,产品间无实质差别,价格是主要决定因素。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生产商很可能为消化其大量需依赖出口的产能,继续通过倾销定价方式向中国出口。

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韩国。

在规定时限内,株式会社POSCO及其关联公司提交了调查问卷答卷。韩国其他生产商、出口商既未登记参加调查,也未提交调查问卷答卷。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交了全球及被调查国家和地区取向电工钢产能、产量、需求量、价格、成本等信息。同时,申请人提交了中国及被调查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海关统计数据。调查机关对上述信息进行了审核并据此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对中国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分析。

1.倾销调查情况。

调查机关在2016年第33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37.3%。原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没有韩国取向电工钢生产商或出口商向调查机关申请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申请人主张,在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在调整销售条件和贸易水平等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存在倾销。

株式会社POSCO

(POSCO)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的型号划分情况。公司答卷显示,该公司将生产的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分别对应填报至调查机关确定的16 位产品控制编码,同时也对应填报了该公司的产品型号。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依据调查机关确定的产品控制编码划分产品型号。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韩国国内销售情况。经审查,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在韩国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数量的比例无论总体还是分产品型号均超过了5%,符合作为进一步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进一步审查了该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答卷显示,该公司的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分别销售给关联客户和非关联客户。经审查,该公司同类产品销售给关联客户和非关联客户的价格差异较大,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价格不能够反映国内正常贸易过程。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以排除关联交易后的公司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该公司在对终裁前披露的评论意见中主张,调查机关不应排除其内销中的关联交易,且未作出充分说明。调查机关认为,调查机关在给该公司的披露及倾销幅度计算表格中详细披露了对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进行对比时采用的方法、结果,以及排除关联交易的理由。调查机关经审查发现,两者价格差异较大,关联交易价格不能够反映国内正常贸易过程,因此决定排除关联交易。调查机关认为在本案中排除关联交易后的国内销售可以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该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提交的生产成本和费用数据。经审查,调查机关认定该公司答卷中的生产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数据能够合理反映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决定予以接受。调查机关依此对该公司在韩国国内销售是否存在低于成本交易的情况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倾销调查期内,部分型号产品的韩国国内销售中低于成本销售的交易数量占全部韩国国内销售数量的比例未超过20%,部分型号超过20%,部分型号全部低于成本销售。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对于未超过20%的型号产品,以全部韩国国内销售交易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对于超过20%的型号,以排除低于成本销售后的交易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对于全部低于成本销售的型号,以结构正常价值方法确定正常价值。在结构正常价值时,调查机关决定按相关型号被调查产品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构造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情况。该公司在倾销调查期内通过两种方式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一是直接向非关联客户销售;二是通过中国香港地区的关联贸易商向中国大陆非关联客户销售。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对于第一种销售方式,调查机关决定采用该公司与非关联客户之间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对于第二种销售方式,决定采用中国香港地区的关联贸易商与中国大陆非关联客户之间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正常价值部分。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该公司主张的退款及赔偿、内陆运输费用、包装费、信用费用及利息收入调整。关于该公司主张的提前付款折扣调整,该公司没有按照问卷要求解释给予提前付款折扣的标准和依据及确定折扣的具体方法,调查机关决定不予接受。

出口价格部分。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该公司主张的退款及赔偿、内陆运输费用、国际运输费用、国际运输保险费、包装费、信用费用、出口退税、银行手续费、关联贸易商的费用。此外,调查机关还对关联贸易商的利润进行了追加调整。

(4)关于到岸价格(CIF价格)。

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该公司到岸价格数据。

调查机关认定,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在调整了销售条件和贸易水平等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株式会社POSCO向中国出口的取向电工钢存在倾销。

没有其他韩国生产商、出口商提交调查问卷答卷。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其他韩国生产商、出口商没有提供认定其倾销调查期内是否存在倾销所需的必要信息。调查机关已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利害关系方,也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利害关系方提醒了不配合调查的后果。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依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调查机关在比较分析调查中获得的信息基础上,认为株式会社POSCO的有关情况可以较为准确、合理地反映其他韩国公司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情况,且已被调查机关核实,调查机关决定使用该信息作为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据此认定其他韩国生产商、出口商在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的取向电工钢存在倾销。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在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韩国的取向电工钢存在倾销。

2.韩国取向电工钢对国际市场的依赖情况。

(1)产能、产量及闲置产能。

2016年至2020年,韩国取向电工钢产能保持稳定。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独立第三方机构报告,2016年至2020年,韩国取向电工钢产能均为30万吨;产量总体略有下降,2016年至2020年分别为27万吨、26万吨、25万吨、25万吨和23万吨;闲置产能(产能减去产量)总体略有增加,2016年至2020年分别为3万吨、4万吨、5万吨、5万吨和7万吨,闲置产能占其总产能的比例由10%上升至23.33%。根据韩国公司提交的答卷信息,韩国取向电工钢的产能、产量水平和总体变化趋势与上述数据大致相同,闲置产能占其总产能的比例不足10%,但同样总体呈上升趋势。

(2)韩国取向电工钢市场需求情况。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独立第三方机构报告,2016年至2020年,韩国取向电工钢的需求量分别为16万吨、12万吨、13万吨、10万吨和7万吨,总体呈大幅下降趋势。同期,韩国取向电工钢可供出口的能力(产能减去国内需求量)分别为14万吨、18万吨、17万吨、20万吨和23万吨,占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46.66%、60%、56.67%、66.67%和76.67%,呈大幅上升趋势。根据韩国公司提交的答卷信息,韩国取向电工钢的需求量、可供出口的能力、占总产能的比例水平和总体变化趋势与上述数据大致相同。这表明,韩国国内市场对取向电工钢的需求有限,对韩国取向电工钢产能的消化能力明显不足,产能消化主要依赖韩国以外的国际市场。

(3)韩国取向电工钢出口情况。

根据韩国海关统计数据,2016年至2020年,韩国取向电工钢的出口量分别为13.5万吨、16.5万吨、14.5万吨、16.3万吨和17.6万吨,占产量的比例分别为50.00%、63.46%、58.00%、65.20%和76.52%。这表明,对外出口一直是韩国取向电工钢最重要的销售方式,同时伴随着其国内需求量的大幅下降,其出口的占比总体显著增加。

上述数据显示,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韩国取向电工钢存在大量的生产能力和闲置产能,韩国国内市场需求量总体呈大幅下降趋势,对其产能消化能力严重不足,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

3.韩国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市场竞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 2016年至2020年,中国自韩国进口取向电工钢的数量分别为2.17万吨、0.96万吨、0.07万吨、1.10万吨和0.42万吨,占当年中国进口取向电工钢总数量的50.62%、62.83%、10.85%、44.98%和4.83%,总体呈大幅下降趋势。受反倾销措施影响,中国自韩国进口取向电工钢的数量总体大幅减少。尽管如此,韩国取向电工钢仍在继续向中国出口,在复审产业损害调查期的多个年份还占据了中国总进口量的较大比重。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取向电工钢消费市场,并且需求量总体呈大幅上升趋势。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独立第三方机构报告,2016年至2020年,中国取向电工钢的市场需求量分别为100万吨、96万吨、104万吨、125万吨和133万吨。占全球市场需求量的比例由36.90%上升至48.54%。对韩国取向电工钢生产商而言,国内需求有限且总体下降明显,产能严重过剩,需依赖出口的产能较大且总体呈大幅增长趋势。与此同时,除中国以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市场需求量呈持续萎缩趋势。中国市场有很强的吸引力,仍是其重要的目标市场。在中国取向电工钢市场上,进口产品之间、进口产品与中国产品之间无实质差别,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价格因素是竞争的主要手段。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韩国取向电工钢国内市场需求量有限,供过于求,对国际市场依赖程度高且持续攀升。中国是全球取向电工钢第一大消费市场且需求量持续增加。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需求量不断萎缩的情况下,中国是韩国取向电工钢的重要目标市场。在复审产业损害调查期间,受反倾销措施影响,韩国取向电工钢对中国的出口总体大幅减少,但仍然存在倾销,进一步表明韩国生产商仍在采用这种低价定价策略来消化其过剩产能,争夺中国市场份额。在中国市场上,取向电工钢市场竞争者较多,产品间无实质差别,价格是主要决定因素。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韩国生产商很可能为消化其大量需依赖出口的产能,继续通过倾销定价方式向中国出口。

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三)欧盟。

在规定时限内,蒂森克虏伯电工钢有限公司登记参加调查,但未提交调查问卷答卷。欧盟其他生产商、出口商既未登记参加调查,也未提交调查问卷答卷。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交了全球及被调查国家和地区取向电工钢产能、产量、需求量、价格、成本等信息。同时,申请人提交了中国及被调查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海关统计数据。调查机关对上述信息进行了审核并据此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对中国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分析。

1.倾销调查情况。

调查机关在2016年第33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46.3%。原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没有欧盟取向电工钢生产商或出口商向调查机关申请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申请人主张,在本次倾销调查期内,在调整销售条件和贸易水平等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存在倾销。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供了相关数据及证据材料。

在规定时限内,欧盟生产商、出口商没有提交调查问卷答卷。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欧盟生产商、出口商没有提供认定其倾销调查期内是否存在倾销所需的必要信息。调查机关已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利害关系方,也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利害关系方提醒了不配合调查的后果。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依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调查机关在比较分析调查中获得的信息基础上,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数据及证据材料可以较为准确、合理地反映欧盟公司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情况,且已被调查机关核实,调查机关决定使用该信息作为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在调整了销售条件和贸易水平等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认定欧盟公司在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的取向电工钢存在倾销。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在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的取向电工钢存在倾销。

2.欧盟取向电工钢对国际市场的依赖情况。

(1)产能、产量及闲置产能。

2016年至2020年,欧盟取向电工钢产能保持稳定。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独立第三方机构报告,2016年至2020年,欧盟取向电工钢产能均为40万吨;产量持续下滑,2016年至2020年分别为33万吨、31万吨、30万吨、27万吨和23万吨;闲置产能(产能减去产量)大幅增加,2016年至2020年分别为7万吨、9万吨、10万吨、13万吨和17万吨,闲置产能占其总产能的比例由18.00%上升至42.50%。

(2)欧盟取向电工钢市场需求情况。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独立第三方机构报告,2016年至2020年,欧盟取向电工钢的需求量分别为29万吨、28万吨、24万吨、24万吨和23万吨,呈持续下降趋势。同期,欧盟取向电工钢可供出口的能力(产能减去国内需求量)分别为11万吨、12万吨、16万吨、16万吨和17万吨,占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27.50%、30.00%、40.00%、40.00%和42.50%,呈大幅上升趋势。这表明,欧盟地区内市场对取向电工钢的需求日益萎缩,对欧盟取向电工钢产能的消化能力减弱,产能消化越来越依赖欧盟地区以外的国际市场。

(3)欧盟取向电工钢出口情况。

根据欧盟海关统计数据,2016年至2020年,欧盟取向电工钢的出口量分别为17.3万吨、15.6万吨、17.4万吨、15.9万吨和9.6万吨,占产量的比例分别为52.42%、50.32%、58.00%、58.89%和41.74%。这表明,对外出口一直是欧盟取向电工钢重要的销售方式,同时其出口市场总体呈萎缩趋势。

上述数据显示,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欧盟取向电工钢存在大量的生产能力和闲置产能,欧盟地区内市场需求量呈持续下降趋势,对其产能消化能力有限,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

3.欧盟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市场竞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 2016年至2020年,中国自欧盟进口取向电工钢的数量分别为0.15万吨、0.03万吨、0.004万吨、0.004万吨和0.02万吨,占当年中国进口取向电工钢总数量的比例由3.61%降至1%以下。受反倾销措施影响,中国自欧盟进口取向电工钢的数量大幅减少,并维持低位。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取向电工钢消费市场,并且需求量总体呈大幅上升趋势。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独立第三方机构报告,2016年至2020年,中国取向电工钢的市场需求量分别为100万吨、96万吨、104万吨、125万吨和133万吨。占全球市场需求量的比例由36.90%上升至48.54%。对欧盟取向电工钢生产商而言,地区内需求有限且持续下降,产能严重过剩,需依赖出口的产能较大且大幅增长。除中国以外的其他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市场需求量总体均呈现萎缩趋势。中国市场有很强的吸引力,仍是其重要的目标市场。在中国取向电工钢市场上,进口产品之间、进口产品与中国产品之间无实质差别,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价格因素是竞争的主要手段。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欧盟取向电工钢地区内市场需求量有限,供过于求,对国际市场依赖程度高。中国是全球取向电工钢第一大消费市场且需求量持续增加。在其他主要国家和地区的需求量不断萎缩,且自身出口量总体大幅下降的情况下,中国是欧盟取向电工钢的重要目标市场。在复审产业损害调查期间,受反倾销措施影响,欧盟取向电工钢对中国的出口总体大幅减少,但仍然存在倾销,进一步表明欧盟生产商仍在采用这种低价定价策略来消化其过剩产能,争夺中国市场份额。在中国市场上,取向电工钢市场竞争者较多,产品间无实质差别,价格是主要决定因素。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欧盟生产商很可能为消化其大量需依赖出口的产能,继续通过倾销定价方式向中国出口。

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六、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认定。

调查机关在2021年第16号公告中规定,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被调查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范围,与商务部2016年第33号公告中公布的产品范围一致。

调查机关在2016年第33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与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取向电工钢是同类产品。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显示,在本次复审调查中,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与国内企业生产的取向电工钢在物理特性、生产工艺和主要原材料、下游用途,以及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等方面均未发生实质性变化。没有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不同意见。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调查机关认定,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与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取向电工钢是同类产品。

(二)国内产业的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内产业是指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

本案中,申请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调查问卷答卷显示,申请企业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的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比例均在60%-95%之间,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认定在本次期终复审调查期内,答卷企业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产量已占全国总产量的主要部分,构成了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的中国国内产业,其数据可以代表中国国内产业情况。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评论意见。

七、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中国国内产业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审查。

(一)国内产业状况。

在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中,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调查机关对反倾销期终复审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国内取向电工钢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本案答卷企业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裁决所依据的中国国内产业数据均来自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答卷企业数据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如果对外披露上述数据将对该企业造成严重不利影响。依企业申请,调查机关决定对相关数据进行保密处理,采用区间与百分比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披露,区间方式处理数据的实际值可能位于调查机关所公布区间的任一水平。具体数据详见附表。

1.表观消费量。

2016年至2020年,中国国内取向电工钢产业表观消费量分别为100万吨、96万吨、104万吨、125万吨和133万吨。其中2017年比2016年下降了4.00% ;2018年比2017年增长了8.33%;2019年比2018年增长了20.19%;2020年比2019年增长了6.40%。数据显示,损害调查期中国取向电工钢产品的表观消费量总体呈上升趋势。2020年比2016年增长了33.00%。

2.产能。

2016年至2020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分别为70-100万吨、70-96万吨、70-96万吨、70-100万吨和70-100万吨。其中2017年比2016年下降了8.71% ;2018年与2017年持平;2019年比2018年增长了8.34%;2020年与2019年持平。数据显示,损害调查期中国取向电工钢产品的产能总体呈下降趋势,2020年比2016年下降1.09%。

3.产量。

2016年至2020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分别为60-90万吨、60-90万吨、60-90万吨、60-95万吨和60-95万吨。其中2017年比2016年下降了1.52% ;2018年比2017年下降了2.03%;2019年比2018年增长了5.91%;2020年比2019年增长了7.68%,数据显示,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呈先降后升趋势,总体有所增长,2020年与2016年相比增长了10.03%。

4.销售量。

2016年至2020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量分别为50-80万吨、50-80万吨、40-65万吨、50-75万吨和50-75万吨。其中2017年比2016年增长了4.25%;2018年比2017年下降了22.63%;2019年比2018年增长了11.15%;2020年比2019年增长了1.40%,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量呈波动状态,总体呈下降趋势,2020年与2016年相比下降了9.09%。

5.市场份额。

2016年至2020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分别为55%-76%、60%-80%、40%-65%、40%-60%和40%-60%。其中2017年比2016年增长了5-15个百分点,2018年比2017年下降了15-25个百分点,2019年比2018年下降了3-10个百分点,2020年比2019年下降了1-8个百分点。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呈明显下降趋势,2020年与2016年相比下降了20-25个百分点。

6.销售价格。

2016年至2020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加权平均销售价格分别为7000-11000元/吨、6000-10000元/吨、8000-12500元/吨、8500-13500元/吨和8500-13000元/吨。其中2017年比2016年下降21.84%,2018年比2017年增长27.06%,2019年比2018年增长13.00%,2020年比2019年下降6.67%。损害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加权平均销售价格呈明显波动状态,总体略有增长,2020年与2016年相比增长了4.74%。

7.销售收入。

2016年至2020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合计分别为60-80亿元、45-65亿元、45-65亿元、60-85亿元和50-70亿元。其中2017年比2016年下降18.51%,2018年比2017年下降1.69%,2019年比2018年增长25.60%,2020年比2019年下降5.37%。数据显示,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总体呈下降趋势,2020年比2016年下降4.78%。

8.税前利润。

2016年至2020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分别为1.5-5.5亿元、亏损5-13亿元、2.5-9亿元、5.5-10.5亿元、4.5-10亿元。其中2017年与2016年相比,由盈利转为亏损,2018年与2017年相比,由亏损转为盈利,2019年较2018年增长了97.24%,2020年较2019年下降了8.92%。数据显示,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呈较大波动状态,总体呈增长趋势,2020年比2016年增长136.19%。

9.投资收益率。

2016年至2020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分别为1%-6%、-13%至-5%、3%-9%、6%-12%和4%-11%。其中2017年与2016年相比,由正值转为负值,2018年与2017年相比,由负值转为正值,2019年比2018年增长了1-10个百分点,2020年比2019年减少了2-9个百分点。数据显示,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呈波动状态,总体呈增长趋势,2020年比2016年增长3-8个百分点。

10.开工率。

2016年至2020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分别为70%-90%、70%-95%、70%-93%、70%-90%和70%-95%。其中2017年比2016年提高了5-10个百分点,2018年比2017年下降了1-5个百分点,2019年比2018年下降了1-5个百分点,2020年比2019年提高了5-10个百分点。数据显示,损害调查期,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总体呈上升趋势。2020年比2016年提高5-10个百分点。

11.就业人数。

2016年至2020年,国内同类产品就业人数分别为1500-2300人、1100-1600人、1300-1800人、1300-1900人和1300-1800人。其中2017年比2016年减少26.95%,2018年比2017年增加12.43%,2019年比2018年增加2.27%,2020年比2019年减少8.47%。数据显示,损害调查期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呈下降趋势,2020年比2016年下降23.12%。

12.劳动生产率。

2016年至2020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分别为200-400吨/人、300-550吨/人、300-500吨/人、300-500吨/人和400-600吨/人。其中2017年比2016年提高34.81%,2018年比2017年下降12.86%,2019年比2018年提高3.56%,2020年比2019年提高17.65%。数据显示,损害调查期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总体呈上升趋势,2020年比2016年提高了43.12%。

13.人均工资。

2016年至2020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分别为8-12万元/人、9-15万元/人、10-16万元/人、10-16万元/人和10-17万元/人。其中2017年比2016年增加21.99%;2018年比2017年增加9.47%;2019年比2018年下降1.70%;2020年比2019年增加10.77%,数据显示,损害调查期,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均呈增长的趋势,2020年比2016年增长45.41%。

14.期末库存。

2016年至2020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分别为6-12万吨、3-8万吨、7-14万吨、7-15万吨、7-14万吨。其中2017年比2016年减少41.64%;2018年比2017年增加69.17%;2019年比2018年增加11.76%;2020年比2019年减少1.12%,数据显示,损害调查期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呈增长的趋势,2020年与2016年相比增加9.10%。

15.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2016年至2020年,国内生产企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分别为2-7亿元、-15至-6亿元、0-4亿元、10-20亿元和2-9亿元。其中2017年与比2016年相比,由正值转为负值,2018年与2017年相比,由负值转为正值,2019年比2018年净流量增加了1170.13%,2020年比2019年净流量减少65.30%。数据显示,损害调查期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呈现巨大波动状态,总体呈增长趋势,2020年比2016年增长63.79%。

16.投融资能力。

调查期内,没有证据显示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投融资能力受到倾销进口产品的影响。

调查机关对国内产业上述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分析,相关数据及证据材料表明,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总体有所增长,销售价格有所回升,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和现金净流量总体有所增长,劳动生产率总体增长、开工率增长,国内产业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同时调查机关注意到,在产量上升,市场需求增长的情况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出现下降,销售数量出现下滑,销售价格虽然总体略有上升,但销售收入仍出现萎缩,同时市场份额下降,就业人数总体下降,产品库存增加,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和现金净流量虽然总体有所增长,但均呈现大幅波动状态。

调查机关还注意到,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始终呈波动状态,2017年大幅下降,比2016年下降21.84%,为损害调查期内下降幅度最大的一年,2018年和2019年有所回升,但2020年又出现明显下降,2020年国内产业销售价格比2019年下降6.67%。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数量呈波动下降趋势,受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波动影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呈现波动下降趋势,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和现金净流量等指标均出现先降后升再降的大幅波动状态,其中2017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出现大幅亏损,投资收益率和现金流量净额都出现负值,2018年和2019年虽有所回升,但2020年又呈现明显下降,2020年国内产业税前利润比2019年下滑8.92%,现金流量净额下降65.3%,投资收益率下降4%-11%。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但仍处于生产经营不稳定、抗风险能力较弱的状态,仍然容易受到倾销进口产品的冲击和影响。

(二)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可能影响。

调查机关在2016年第33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与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同类产品之间竞争条件基本相同。在本次复审调查中,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不同意见,也未有证据显示,上述竞争条件发生了显著变化。因此,调查机关在评估日本、韩国和欧盟的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数量和进口价格时,将日本、韩国和欧盟合并进行考虑。

1.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数据,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分别为3.95万吨、1.24万吨、0.31万吨、1.34万吨和0.61万吨,2017比2016年下降68.54%,2018年比2017年下降75.15%,2019年比2018年上升334.56%,2020年比2019年下降54.26%。

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倾销进口产品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分别为3.95%、1.29%、0.30%、1.07%和0.46%。2017年比2016年下降2.65个百分点,2018年比2017年下降0.99个百分点,2019年比2018年上升0.78个百分点,2020年比2019年下降0.61个百分点。

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占中国国内总进口量的比例分别为92.23%、81.15%、46.76%、54.99%和7.07%,其中2016年-2019年保持较高水平。

数据显示,2016年至2020年,反倾销措施实施以后,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和市场份额总体呈下降趋势,表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国外生产商或出口商以倾销方式向中国大量出口取向电工钢的行为在损害调查期内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

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日本、韩国和欧盟的取向电工钢合计产能均为118万吨;合计产量分别为106万吨、102万吨、99万吨、90万吨和83万吨;合计闲置产能分别为12万吨、16万吨、19万吨、28万吨和35万吨;合计闲置产能占合计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10.17%、13.56%、16.10%、23.73%和29.66%。同期,日本、韩国和欧盟取向电工钢的合计需求量分别为56万吨、47万吨、48万吨、44万吨、39万吨,可供出口的产能分别为62万吨、71万吨、70万吨、74万吨、79万吨,可供出口的产能占其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52.54%、60.17%、59.32%、62.71%、66.95%。上述数据显示,日本、韩国和欧盟的取向电工钢闲置产能较大,且呈持续快速增长的趋势,可供出口的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很高,且呈持续增长趋势,具有较强的扩大出口能力。

中国市场是全球取向电工钢的重要消费市场,且需求呈上升趋势,损害调查期内,全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取向电工钢市场需求由2016年的171万吨持续减少至2020年的141万吨,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需求持续萎缩的情况下,中国市场对日本、韩国和欧盟的取向电工钢生产商和出口商具有强大的吸引力。损害调查期内,在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日本、韩国和欧盟的取向电工钢生产商和出口商仍在以倾销方式向中国市场出口,在2016-2019年期间,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占中国总进口数量的比重在55%-92%之间,虽然2020年比重有所下降,但数量仍高于2018年水平,可以合理预见,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可能大量增加。

2.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可能造成的影响。

调查机关在2016年第33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价格对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造成了价格削减和压低。

在本次复审中,申请人主张,在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产品质量、下游用途、销售渠道等无实质性差异的情况下,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倾销进口产品可能会通过低价或继续降价的方式来抢回在中国市场的份额,对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价格削减和压低作用。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数据,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倾销进口产品的加权平均人民币进口价格分别为14880元/吨、12959元/吨、15704元/吨、14470元/吨、14501元/吨。其中2017年比2016年下降12.91%,2018年比2017年上涨21.19%,2019年比2018年下降7.86%,2020年比2019年上涨0.21%。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价格总体呈下降的趋势,2020年比2016年下降了2.55%。

申请人提交的数据显示,2016年至2020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加权平均销售价格分别为7000-11000元/吨、6000-10000元/吨、8000-12500元/吨、8500-13500元/吨和8500-13000元/吨。其中2017年比2016年下降21.84%,2018年比2017年增长27.06%,2019年比2018年增长13.00%,2020年比2019年下降6.67%。损害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加权平均销售价格呈明显波动状态,总体略有增长,2020年与2016年相比增长了4.74%。

以上数据显示,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变动趋势基本一致,具有一定的联动性。2016、2017、2018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和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变动趋势完全一致,其中2017年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大幅下降,比2016年下降21.84%,为损害调查期内下降幅度最大的一年,与此同时,2017年也是倾销进口产品价格下降幅度最大的一年,下降了12.91%,2018年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都出现回升,2019年和2020年倾销进口产品价格为先降后升趋势,同期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则出现先升后降趋势,两者变化趋势不一致,调查机关对此进行了调查和分析,调查机关注意到,不同型号取向电工钢产品进口数量和价格的变化会对取向电工钢产品的加权平均价格造成影响。2016-2018年,不同型号取向电工钢产品的价格变化与取向电工钢产品总体加权平均价格变化趋势一致,2019年和2020年,在考虑到取向电工钢产品型号影响因素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后,倾销进口产品价格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变化趋势基本一致。

因此,倾销进口产品与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物理特征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产品可替代性、消费者和生产者评价等方面基本相同,在中国国内市场上存在相互竞争关系,而且竞争条件基本相同。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目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未有证据显示上述竞争条件将会发生变化,价格因素是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争夺市场份额的主要手段。即使有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日本、韩国和欧盟的生产商、出口商仍在用倾销方式向中国市场出口。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倾销进口产品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很可能继续或再度采用倾销手段,并可能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不利影响。

调查机关认为,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获得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但仍处于生产经营不稳定、抗风险能力较弱的状态,仍然容易受到倾销进口产品的冲击和影响。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可能大量增加,倾销进口产品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很可能继续或再度采用倾销手段,可能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不利影响,导致国内产业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恶化,国内产业遭受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三)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

1.关于价格承诺。

2018年6月5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11号公告,决定接受株式会社POSCO的价格承诺申请,并于2018年6月9日起执行该价格承诺。自执行之日起,中止对株式会社POSCO的取向电工钢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2021年12月8日,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国内取向电工钢产业关于调整韩国POSCO公司价格承诺最低进口限价的申请》,认为POSCO公司的最低进口限价减损了价格承诺应有的作用,无法抵消韩国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所造成的损害,申请对株式会社POSCO的价格承诺最低限价进行调整,并依法提高其最低进口限价。

2022年1月20日,株式会社POSCO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国内取向电工钢产业关于调整韩国POSCO公司价格承诺最低进口限价的申请〉之评论意见》,认为价格承诺生效以来,株式会社POSCO一直严格执行价格承诺,规范开展对中国出口,请求继续维持本案价格承诺。

2022年2月17日,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国内取向电工钢产业对POSCO关于国内产业申请调整价格承诺最低进口限价之评论意见的意见》,认为国内产业调整价格承诺最低限价的申请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如果不提高价格承诺的最低限价,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可能进一步加深。

2022年3月25日,株式会社POSCO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国内取向电工钢产业对POSCO关于国内产业申请调整价格承诺最低进口限价之评论意见的意见〉之评论意见》,认为申请人申请调整本案价格承诺最低限价缺乏依据,调查机关不应考虑和采纳。

综合审查分析国内产业和株式会社POSCO的关于价格承诺的评论意见后,调查机关认为,考虑到目前国内取向电工钢产业的市场状况,根据《反倾销价格承诺暂行规则》的相关规定以及商务部2018年第11号公告中《株式会社POSCO关于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原产于韩国的取向电工钢产品的价格承诺》的相关规定要求,调查机关决定继续维持商务部2018年第11号公告之价格承诺。

2.关于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

日本制铁株式会社、日本JFE钢铁株式会社和韩国POSCO株式会社在其提交的评论意见和对裁决信息披露的评论中主张,损害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绝对数量和相对数量均有减无增,日本对中国出口价格保持稳定,韩国POSCO株式会社遵守价格承诺规定,不会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价格影响和损害。

申请人认为,原审调查和期终复审调查是两个性质不同的阶段,调查机关在期终复审调查中没有义务重新建立损害调查期内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国内产业相关经济指标表现良好,是反倾销措施效果的体现。

调查机关认为,本次复审主要考察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倾销和损害是否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第一,调查机关在2016年第33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与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同类产品之间竞争条件基本相同,未有证据显示,上述竞争条件发生了显著变化,调查机关在评估日本、韩国和欧盟的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数量和进口价格对国内产业的影响时,将日本、韩国和欧盟的倾销进口产品进行合并考虑符合相关规则。第二,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虽呈现下降趋势,但价格并未出现明显回升,反而总体呈现下降趋势,始终为波动状态,且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和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变化趋势基本一致。第三,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国内产业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总体有所增长,开工率增长,销售价格有所回升,但销售数量和销售收入出现波动,总体呈下降趋势,市场份额下降,库存增加,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和现金净流量出现大幅波动,2017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出现大幅亏损,投资收益率和现金净流量都出现负值,2018年和2019年虽有所回升,但2020年又呈现明显下降,2020年国内产业税前利润比2019年下滑8.92%,现金流量净额下降65.3%,投资收益率下降4%-11%。表明中国国内产业仍处于较脆弱的状态,容易受到倾销进口产品的冲击和影响。

综上,调查机关决定不接受日本制铁株式会社、日本JFE钢铁株式会社和韩国POSCO株式会社的上述主张。

3.关于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日本制铁株式会社和韩国POSCO株式会社在其评论意见和对裁决信息披露的评论中主张,申请人在损害调查期表现良好,被调查进口产品不可能对国内产业产生影响,如果终止反倾销税,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不存在大量增加的可能,产业损害不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申请人主张,考虑到被调查国家取向电工钢的过剩产能、闲置产能情况以及中国市场吸引力等情况,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可能大量增加,被调查产品的价格可能出现大幅下降,国内产业损害将会继续或再度发生。

调查机关认为,第一,相关证据表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取向电工钢生产商、出口商具有较强的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且闲置产能较大,并呈持续快速增长的趋势,可供出口的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很高,且呈增长趋势,具有较强的扩大出口能力。第二,中国市场是日本、韩国和欧盟取向电工钢的重要消费市场,且需求呈上升趋势,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需求持续萎缩的情况下,中国市场对日本、韩国和欧盟的取向电工钢生产商和出口商具有强大的吸引力。损害调查期内,在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日本、韩国和欧盟的取向电工钢生产商和出口商仍在以倾销方式向中国市场出口,特别是2016-2019年,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占中国总进口数量的比重在55%-92%之间,虽然2020年比重有所下降,但绝对数量仍高于2018年,可以合理预见,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可能大量增加。第三,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其可以随时释放产能,并可能继续或再度通过倾销来获得中国国内市场,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可能会大量增加,导致中国国内产业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恶化,中国国内产业遭受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日本制铁株式会社和韩国POSCO株式会社的上述主张不成立。

4.关于马来西亚等其他进口产品的影响。

日本制铁株式会社和韩国POSCO株式会社在其评论意见和对裁决信息披露的评论中主张,来自马来西亚等其他国家的进口产品也可能对中国国内市场产生影响。

申请人认为,马来西亚的进口产品质量等级差,在产品用途上不能够替代被调查产品,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未来可能大量增加的被调查产品可能重新抢占国内产业市场份额,并继续或再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调查机关认为,第一,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倾销进口产品可能继续或再度通过倾销来获得中国国内市场,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可能会大量增加,并对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不利影响,导致中国国内产业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恶化,中国国内产业遭受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第二,目前没有证据表明来自马来西亚的进口产品在调查期内存在倾销。第三,来自马来西亚进口产品是否会对国内产业造成负面影响,并不能否定倾销进口产品可能继续或再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日本制铁株式会社和韩国POSCO株式会社的上述主张不成立。

5.其他评论意见。

日本制铁株式会社和韩国POSCO株式会社在其评论意见和对裁决信息披露的评论中主张,如果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将导致下游用户的能耗成本增加,加重下游企业负担,不符合中国的公共利益。

申请人认为,国内取向电工钢在产品数量和质量方面完全可以满足下游需求,反倾销措施并没有额外增加下游成本,影响下游产业竞争力,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有助于国内产业高质量发展以及国家双碳战略目标的实现。

调查机关认为,第一,日本和韩国在其评论意见中提出关于继续征收反倾销税不符合中国公共利益的主张,但未提交能够证明其主张的相关证据材料。第二,调查机关注意到,损害调查期内,2020年国内取向电工钢产品的价格比2016年上涨4.6%,并没有出现大幅上涨。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日本制铁株式会社和韩国POSCO株式会社的上述主张不成立。

(四)调查结论。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八、复审裁定

根据调查结果,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国内产业受到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附:取向电工钢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数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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