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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条法司负责人就《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答记者问
  2007年6月27日,商务部、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为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办法》的精神和主要内容,商务部条法司负责人就《办法》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我国蚕茧生产区域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形成了一批新兴产区,这些产区缺乏鲜茧收购资格认定方面的经验,给从事鲜茧收购的经营者的资格申请和经营活动带来了不便,而且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之后,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的实施机关也发生了变化,各地茧丝绸主管部门和丝绸企业多次呼吁尽快制定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明确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的实施机关、条件和程序,为此,商务部联合工商总局制定了《办法》。

  问:请简要介绍《办法》和《茧丝流通管理办法》之间的关系?

  2002年,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工商总局、质监总局联合下发了《茧丝流通管理办法》。为了适用茧丝绸行业的发展和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管理体制的变化,我们制定了《办法》,《办法》规定的内容仅限于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的条件和程序,蚕茧流通、茧丝价格、茧丝质量监督等仍旧按照《茧丝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问:请解释“鲜茧收购”的含义。

  答:《办法》所称鲜茧收购是指购买未经杀蛹烘干的桑蚕茧的行为。但是在实践中,鲜茧收购、鲜茧烘干、干茧存放等经营活动都是鲜茧收购工作的必要环节,缺一不可,不应以只购买未经杀蛹烘干的桑蚕茧而另行组织所谓的“代加工、代烘干”,或者组织农民先进行“代加工、代烘干”然后再收购干茧的行为割裂上述三个环节。目前,一些茧贩子为了规避法律的监管,走村串户向蚕农收购鲜茧,然后组织农民用土灶烘茧,或先组织农民用土灶烘茧,再收购干茧。这些行为破坏了茧质,扰乱了鲜茧收购秩序,损害了合法经营企业的利益和蚕农的长远利益,是属于违反《办法》的行为。

  问:鲜茧收购经营者的范围包括哪些?

  《办法》所称的鲜茧收购经营者包括从事鲜茧收购的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是指鲜茧收购期间,从事鲜茧收购的单位在各地下设的茧站,每个茧站都必须获得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才能从事鲜茧收购活动,茧站要按照企业分支机构的形式进行工商登记。

  问:取得鲜茧收购资格的经营者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办法》规定取得鲜茧收购资格的经营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要符合当地蚕桑生产发展及茧站布点规划,有稳定的鲜茧茧源。

  二是要具有与收购能力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三是要具备完善、科学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四是要具有与其承担的鲜茧收购量和茧处理量相配套的收购、检验和贮存场地。

  五是鲜茧收购、检验和烘茧所需的设备齐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与收购能力相适应。

  六是鲜茧收购和干茧贮存的设施和环境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劳动安全、消防和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问:请介绍《办法》关于维护鲜茧收购秩序的规定。

  答:为保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制度的有效实施,《办法》作了维护鲜茧收购秩序方面的规定,对在资格认定申请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超越《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核准区域从事收购活动;租借、转让《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或者使用过期、伪造、变造《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等扰乱鲜茧收购秩序的行为,由鲜茧收购资格认定机关取消其收购资格,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问:《办法》为什么鼓励鲜茧收购企业参与蚕桑基地建设?

  答:《办法》鼓励从事鲜茧收购的单位积极参与蚕桑基地建设,对于原来有鲜茧收购资格但是未与蚕农或蚕农合作组织建立稳定经济关系,并给予风险投资、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或者未与蚕农形成订单收购、返利收购等协作关系的单位,以及为蚕农提供服务不到位的单位,应该要求其限期整改。鼓励有实力从事蚕桑基地建设的企业与没有能力参与蚕桑基地建设的企业合作,或者兼并这些企业,打破从事蚕茧收购的单位只买茧子不服务或服务不到位的局面,切实提高蚕桑生产的组织化、规模化、产业化程度。

  问:《办法》为什么对柞蚕收购作出专门规定?

  答:柞蚕是我国特有的蚕桑资源,主要集中在辽宁、河南等省份,过去由于缺乏管理,柞蚕资源遭到破坏,辽宁、河南两个主产省多次建议国家加强规范柞蚕收购,为此,《办法》专门规定柞蚕收购比照桑蚕进行。

  (信息来源:商务部 条法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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